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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县旱作高效农业开发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开发区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的目的是通过政策引导、专家参与、能人开发等方式,把开发区建成集生产示范、科技开发、辐射推广、信息交流、观光旅游、科普教育六大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开发区。在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土地流转、合理利用土地、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及发展市场农业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把开发区建成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的实验区,高科技、高效益的示范区,传授技术、培养人才的培训区,休闲娱乐、旅游观光的游览区。

第二章 开发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必须突出旱作高效农业的特色,用现代的科技指导农业、用现代的工业装备农业、用现代的设施发展农业、用现代化的管理经营农业,建设一流的农业设施、引进一流的农业技术、布置一流的观赏景点、体现一流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必须符合科技农业、高效农业、观光农业的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在气候资源、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建设上为全县农业开发起到示范作用。

第六条开发区要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逐步建立马铃薯繁育、食用菌科研、中药材繁育、节水型养殖、节水型名优果菜、优质牧草、草食畜禽、花卉苗木等八大基地,并按照草木花卉区、名优特蔬菜区、名贵中药材区和珍稀动物养殖区等四大区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章 进入开发区经营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凡进入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凡进入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确能起到示范、引导、带动、辐射作用,并拥有相当比例的自筹资金。所带的项目必须符合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

第九条凡申请进入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报名注册,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申请报告、立项批复及有关资金筹措方面的证明,并要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或专家。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开发区投资经营。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开发区土地一律实行反租倒包的流转形式有偿使用,合同期限一定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费为每亩每年225公斤小麦,于当年九月底付清。若一次性付五年者,给予优惠,每亩每年以200公斤小麦收取土地承包费。

第十一条进入开发区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资金原则上自带,以吸纳社会资金为主。但对于起点高、效益好、规模大以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部门在扶贫资金安排、信贷投入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二条对进入开发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住房、户口及税、费等方面均享受县上既定的招商引资、招贤纳士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在开发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申报成果奖和个人奖方面与县上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对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民族、籍贯、身份、职业,在政治上、政策上、协调服务上均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十五条对进入开发区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水、电、路、话“四通一平”的基础条件,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各类手续,减免建设前期的各类手续费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五章 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批准进入开发区的经营者必须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划建设进行开发。

第十七条所有生产、实验、办公设施,一定要符合高科技、发展高效农业的标准,按照观光农业的要求,设计既要经济实用,又要新颖、美观、大方,具有艺术价值。建设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线施工,严禁兴建永久性住宅。

第十八条各单位和个人都要在自己承包的开发区域内布置一定数量的草坪、花木及集流场,以达到美化、净化、绿化的目的。

第十九条对开发区内的花草树木、道路水渠及环境卫生实行划段包干制。各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集体公约,教育职工爱护开发区内的一切公物。

第二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经营者都必须自觉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经营者引进的动植物品种,必须接受动物检疫、植保植检单位的监管检查、确保引种质量。

第二十二条各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管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期填报生产进度和生产经营分析报表。按每亩每年50元的标准,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交纳管理费用,保证生产、经营、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进入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其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在承包期内可以转包、抵押、租赁,但必须要经过管委会办公室的批准,在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建设与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开发区总体规划,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开发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报表的汇总、编制,承包费和管理费的收缴,土地承包合同的执行,以及职工的学习培训等。

3、负责开展区内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档案管理、人才管理工作。

4、负责开发区建设的“四通一平”基础建设,制定施工设计,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水电路话的的管理工作。

5、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政策和对开发区建设的有关要求。

6、协调治安管理以及经营者亟待解决的其它问题。

7、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