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全区的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定地委发[2000]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西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定西地区行政公署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中提出,报行署批准。

第七条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必须经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一)在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事业中,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实现技术创新、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各类工程项目实施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四)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六)在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和进行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七)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第九条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技术发明项目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其技术发明成熟,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

(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优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三)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各类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五)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论证、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的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七)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八)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或者省内外同行应用,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对于推动学科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条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或者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三)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四)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

第十一条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一般不作为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程度,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社会科学进步的作用等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1、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上所公认或者部分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类项目:1、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1、成果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很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者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商品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者产业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项目按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水平,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的影响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定级。

第三章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第十四条 推荐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项目或者成果。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逐级推荐和限额推荐的原则。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择优评审,按下列渠道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一)地、县属单位的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地直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推荐;(二)中央、省属驻定单位的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推荐;(三)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候选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推荐;评审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由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但在此后的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十七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经过评审,向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原则,结合行业评审组的建议,确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项目,可以缓评。每个候选项目只允许缓评一次。

第二十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候选项目完成人或者涉及项目有关人员不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行业评审组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凡对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提出异议的奖项,可向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候选项目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五章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第二十二条 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报行署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由行署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奖励经费应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地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分配:(一)资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分配;(二)获奖项目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别的奖励,只对项目完成人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三)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截留。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明属实,由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行署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行署批准取消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撤消登记。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行署所属部门一般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报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管理机构在管理推荐项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7日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定行署发[1998]17号)和原《(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