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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地区退耕还林(草)优惠政策

1、退耕还林(草)要在保证农户基本口粮田的前提下进行。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因退耕面积较大,不能保证农户口粮田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土地小调整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2、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

3、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并考虑到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补助款由国家提供。

4、国家向退耕户提供造林种草的种苗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补助款由国家提供。

5、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6、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7、退耕还林还草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原来农户持有的土地证换发为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坚持权属不变,谁种谁有,谁经营谁受益。在承包期内,允许农户依法继承、转让、租赁、拍卖或抵押。

8、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种草,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或草场,实行多种经营。

9、在实行退耕还林(草)过程中,要大面积种植优质牧草,进行草场改良,推广舍饲喂养、青贮氨化、配方饲料、暖棚养畜技术,改变传统的放牧养畜方式,处理好林牧矛盾。对因退耕还林(草)后造成燃料暂时短缺的,通过推广节柴灶、省煤灶、沼气灶、太阳灶及营造薪炭林解决。

10、要注意解决好退耕还林(草)后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国家拨付的农村小额贴息贷款、扶贫项目及劳力输出等要优先考虑和照顾退耕农户,保证他们退耕不减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