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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前教育

养成所

清末和民国时期,幼儿教育一宜不被重视,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幼儿教育的章程,但真正贯彻落实的很少,所以幼儿教育很不发达。菏泽区内幼儿教育始于1909年(清宣统元年)。为发展幼儿教育,在教育界名流王鸿一倡导下,于菏泽城内马神庙(现军分区东)创办了“菏泽保姆养成所”,培养幼教师资。参加学习的妇女共十余人,以学习幼儿教育知识为主,兼学文化知识。但因当时条件所限,未能建起幼教场所。

幼稚园

1922年,菏泽南城女塾(在张油坊东街路北,现一轻公司)里招收一班幼儿教师,但毕业后仍未办起幼稚园。1928年秋,山东省立第二女子师范学校改称省立第五师范学校,其附小增设幼稚园一班,招收4一6岁儿童40余人,园长郭妙真,有教师两名。据当时省教育厅统计,菏泽县有幼稚园2处,在园幼儿65名。1930年,曹县第一女子小学附设幼稚园一班。嗣后全区各县均有设置,有的仅一处,有的二、三处。

保育院

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内,逐步创办了一些有组织的幼儿教育机构。1944年春,冀鲁豫行署保育院建立,地址不固定(曾在菏泽区内办过一段时间),收托革命军人和干部的幼儿60余人。一般是产妇满月后将孩子留下就返回工作岗位。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鲁西南,菏泽区内经常处在战争之中,除少数中、小学和冀鲁豫保育院迁往黄河以北范县、寿张一带办学外,其余小学和幼儿教育被迫停办。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幼教事业。1950年6月,菏泽专署保育院建立,招收供给制干部子女2个班,共30名幼儿,有教职工17人。

幼儿园

1952年3月,教育部颁发《幼儿园暂行规定》(草案),全区幼儿教育进一步发展。至1957年,全区有正规幼儿园8处,在园幼儿342人。1958年,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全区幼儿教育一哄而起,农村办起了大批幼儿园。据统计,全区共有幼儿园6238处,在园幼儿164890人。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幼儿教育进行了压缩,各县筹设的简易幼儿师范多数因经济困难而下马,幼儿园数大幅度下降。据1962年统计,全区幼儿园由1960年的8741处(所)下降到15处(所),入园幼儿由234914人下降到852人,教职工从9967人下降到107人。至1964年,随着经济的恢复,幼儿教育又开始恢复和发展.到1965年,全区有正规幼儿园16处(所),在园幼儿1141人,教职员工97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幼儿师范学校被砍掉,大部分幼儿园被迫停办、撤销,房屋被占用,各级幼儿教育领导机构被取消或削弱,使幼儿园(所)长期处于无人过问或领导力量薄弱的状态,幼儿教育事业受到严重影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部颁发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初稿)、《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菏泽地区幼儿教育得到全面发展,城镇原来停办的幼儿园逐步恢复,农村幼儿园也发展很快。到1985年,全区幼儿园已发展到7134处(所),在园幼儿259757人,教职工6257人。城镇入托率为5&3%,农村入托率为45.9%。

1979年,地区成立了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幼教工作。地区妇联、地区教育局、地区工会等予以配合,地区教育局教研室设专职幼教干部做具体工作。全区10个县(市)都建立了托幼办公室,县(市)教育局都配备了幼教专职干部。乡(镇)设立了托幼领导小组,配备了专(兼)职幼教辅导员,上下形成了一个幼教工作领导网,有力地推动了幼教工作的发展。1984年机构改革后,全区幼教工作统归菏泽地区妇联少儿部领导,各县(市)对幼儿教育的管理情况与地区相同,乡(镇〉妇联设专(兼)职幼教铺导员。

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由主办单位各自负责管理。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等业务接受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安排。

幼儿园一般设园长1一2人,由上一级领导部门委任,下设保育科和后勤科,规模较大的幼儿园设有党支部、团支部及工会等组织。幼儿园招收3-6周岁儿童,按年龄分设小班 (3一4)20一25人,中班(4一5)25一30人,大班(5一6)30一35人,寄宿制幼儿园各班人数少些。全区幼儿教育有五种形式:公立专业幼儿园、驻城小学附设幼儿班、企事业单位自办幼儿园、乡(镇)办农村幼儿园、私立幼儿园(又称家庭幼儿园)。按幼儿在园时间分为寄宿和不寄宿两类,不寄宿幼儿园按每天在园时间又分为全日制和半日制两种,农村则分为常年性和季节性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