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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支与罚缴管理

一、收支管理

收支管理,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各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包括财政部门拨给和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专项经费,经政府批准为兴建市场筹集的有偿或无偿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规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企业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与鉴证费、广告登记费)等的收支管理。这里只介绍对管理费和规费的收支管理。

(一)市场管理费

建国之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对农村集市进行管理服务时,就收取少量的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用于集市设施的增添和集市交易员的生活补贴。收费的范围与标准尚欠规范。

1964年8月19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整顿集市收费问题的通知》,指出:集市收费要本着“以集养集,以集建集,以旺养淡”的原则和为买卖双方服务的收费、不服务的不收费的精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通过组织交易服务,加强市场管理,取缔黑市经纪活动,维持集市秩序。并规定收取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的商品品种为:粮食、油脂油料、大牲畜、猪、羊、木材、柴草、自行车。收费标准为:大牲畜、猪、羊,一律按成交额的1010费率收取;其他商品一律按成交额的2%费率收取。收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收费起点为5分,不足5分和未服务者免收。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集市上经营的摊点,暂免收费。本县各基层市管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积极进行集市交易服务,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手续费,并填开县工商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市管所将收取的交易费每月一汇总,并解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1979年12月12日山东省财政局、省工商局发出《关于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收支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不仅重申了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的收费范围与标准,而且强调了集市交易服务费的收支管理办法,规定:集市交易服务费由工商所收取,按月汇交县(市)、区工商局,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各县(市)、区工商局于每季度末从收费总额中提取20%,分别汇交省、地(市)工商局各10%。集市交易服务费应用于集市建设和有关市场管理的各项支出,年终有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财务收支都要按制度编造预、决算。1982年4月1日山东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发出《关于集市交易服务管理费收支管理的补充规定》指出,应继续执行《联合通知》的各项规定外,又作补充规定:①使用集市固定服务设施,属于收费品种,已交纳服务费者,不再收费;不交纳服务费或非收费的品种,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1角。②县城和工矿区的农副产品、工业品、花鸟鱼虫、旧货市场,一律按摊点收取成交额的2010,由卖方交纳。起收点为5分,不足5分的免收。使用固定服务设施已交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费用。③国合商业、工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集市上出售商品时,按占用摊位大小收服务管理费,一个集日每平方米1角。国合商业在集市上收购农副产品时,免收服务费。④集市交易服务费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并做到该收的收起来,不该收的坚决不收。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在搞好集市服务管理的同时,做到把集市交易服务管理费收好、用好、管好。

1985年3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的通知》,对全省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作了如下调整和补充:①上市的猪、羊按成交额计算不超过2010收费;上市自行车由过去按成交额2%收费,调整为按1%收费;上市旧农机也按成交额1%收费。②收费起点由原来的5分调整为1角,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分别按成交额2%和1%的费率计算,不足1角的免收。③不论按成交额计算收费还是按占用场地面积折算收费,都要统一使用“市场管理费”一个名称。对上市固定摊户改变集日收费为按月累计收费。④本通知以外的有关事项仍按省财政厅、省工商局(79)工商字第77号文和(82)工商字第2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精神,及时调整了收费标准与收费起点,认真收取市场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各工商所将市场管理费按月汇交县工商局再转交县财政局统一代管,作为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由县财政监督使用。并按1987年10月6日山东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上缴比例和上缴办法》规定,从1988年1月起,原直缴省工商局10%的提取费改由市工商局汇缴省工商局。1988年下半年起,收费单位开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1992年11月17日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指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年4月1日(1992)鲁价涉字第7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市场管理费按成交额的1 - 20/0收取,旧机车市场管理费按1010收取,物资市场管理服务费按0.5- 1.5%0收取。并规定:国合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销业务免收费,新机车仍不收市场管理费。还强调: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贯彻执行这一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市场管理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从1996年起,将这些收费按时足额汇缴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从1998年9月起,收费单位开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收取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从1999年5月起,所收资金按月足额上缴市工商局,再由市工商局汇缴省工商局。

1999年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 1999]316号)下发后,本县工商局开始执行如下收费标准:①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②国合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收市场管理费。

2000年9月起,县工商局按照“财预字[ 2000] 127号”文件规定,将集贸市场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2000年10月24日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对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作了调整,规定:由原按成交额的0.5 - 1.5%0缴纳,下调为按成交额的0.4 - 1.2%0缴纳,并由交易双方均摊。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下调这一收费标准,认真组织市场管理费的收取工作,并从2002年1月起将所收资金按月足额上缴省工商局。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管理费

1981年6月20日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每户10元,变更登记收费每户每次为5元,补发营业执照每次为5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为每个1元。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此规定,即开始收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并按规定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1983年9月27日山东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①向有证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为: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 - 1%,饮食业按经营额的1.5%,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2- 2.5%。②有证个体工商户进入集市经营的另收摊点费和设施费,但摊点、设施和管理费合并一起征收。③未领营业执照的临时业户进入集市经营的,不按本规定收费。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的比例为:省和地(市)两级按各县收取管理费总额各提5010,各县工商局将应缴款项按月分别汇缴省和地(市)工商局。⑤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收支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专款专用,手续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按期结算,并填报月、季、年报表。本县工商局按照《通知》精神,从当年10月起开始收取此项费用,并按规定做好此项费用的收支管理和上缴工作。

1987年10月30日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规定:①国家工商局按县(市)所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1%,省、地(市)各按5010提成。②上缴国家工商局和省工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以地(市)为单位于每年的1月和7月底两次按规定比例(每次上缴应缴额的50%)统一汇缴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集中汇缴国家局。本县工商局按照这一通知精神,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提成款逐级上缴后,剩余部分本着“收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的原则,用作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经验交流、专业会议及同级个体劳协等费用。

1988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将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调整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补发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成本费3元;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领取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县工商局按照《通知》精神,于当年下半年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作了调整,并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时开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在重申1988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通知》中“收费标准”后,对收费使用范围进一步作出规定:登记费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专业资料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同时下发《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指出,凡向工商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管理费,其标准为: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 - 1.5010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 - 20/0收取。对进入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管理费每月收一次,收费手续要简便易行。收费使用范围为:①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②为个体工商户服务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本县工商局及时贯彻执行这两个规定,同市场管理费一样,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缴和收支管理工作。

1993年下半年起,按照“[1993]鲁价涉字第213号”文件规定,开始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执行如下收费标准:①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18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4年重登、换照1次,收费18元。②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③补发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④领取执照副本的,每个收费3元。1994年12月30日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本县工商局按照《通知》精神,及时将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照上缴比例(国家局、市局、县局各10%),通过市局汇缴后的净额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1998年9月后,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办发[1998] 14号文件精神,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与上缴比例仍如以前,只是像市场管理费一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9年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 316号”文件下发后,本县工商局开始按新的标准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即对领取《营业执照》在乡镇及其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其营业额的0.4%和劳务收入的0.8%收取。工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已收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2000年9月起,县工商局按照财政部“财预字[ 2000] 127号”文件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

(三)经济合同仲裁与鉴证费

1984年2月6日山东省工商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检发<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后,本县工商局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于是年4月开始收取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并搞好“两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工作中,严格遵循《通知》中下列规定:①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收费标准为: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0,最底不少于20元;争议金额10 - 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0;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0,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鉴证费收费标准为: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上述各类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②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垫付。案件处理终结,案件受理和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③从所收仲裁费(不包括案件处理费)和鉴证费总额中按季提取10%汇缴省工商局。④余额主要用于合同管理的公用经费开支补助,包括:专业设备购置费、文书表册印制费、仲裁审理办案费、资料费与宣传教育费等。⑤仲裁与鉴证费作为国家“规费”,在财务上实行以收抵支管理,年终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如数缴县财政人金库。

1987年10月6日山东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上缴比例和上缴办法》文件下达后,县工商局即按文件规定,从1988年1月起将所收合同仲裁和鉴证费总额的10%(其中3010上缴国家工商局)提成款改为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分两次上缴市工商局,再由市工商局汇缴省工商局;上缴国家工商局部分由省工商局统一汇缴。

1989年3月17日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下达后,本县工商局加强了合同仲裁与鉴证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在确保按时完成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票专用,并自觉接受县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994年12月30日山东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本县工商局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将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及示范文本工本费(每本3.6元)纳入预算管理。按照上缴比例(国家局3%,省局7010)通过市工商局汇缴后的净额,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不再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和在财政预算上列收列支等办法。

1998年9月后,按照山东省财政厅“鲁财综字[1998] 57号”文件规定,本县工商局及时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示范文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企业登记费

1981年前,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尚欠统一与规范。1981年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81)财预字第47号、(81)工商总字第24号]发布实施后,本县工商局对企业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开始统一到“(81)财政预字第47号、(81)工商总字第24号”文件精神上来。

按照1987年10月6日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上缴比例和上缴办法》的规定,从1988年1月起,县工商局从收取的企业登记费中各提取5010,分别上缴国家、省和市局,并将原县工商局直接上缴省局的办法改为由市局汇缴省局,再由省局汇缴国家局。

1988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了《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9年1月9日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物价局对该文进行了转发,对企业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收费标准。①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千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60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千万的,超过的部分按0.50/00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底款额为50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收费300元,筹建企业登记收费50元。②变更登记时,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③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一律收费50元。2、使用范围。企业登记费属于“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专款专用、多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①开支范围:该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证、照、表、册的印制费,专业设置购置费,专业资料费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费用。②上缴比例:县级工商局收取的企业登记费每年分2次上缴市局的比例为50%。市局收到此款后自留15%,上缴省局35%;省局自留15%,再上缴国家局20%。本县工商局从1989年1月起即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精神,严格收费标准,加强收支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完成提取款的上缴任务。

1994年12月30日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县工商局按照《通知》精神,及时将企业登记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上缴比例(国家局20%,省、市局各15010),通过市局汇缴后的净额,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1998年9月后,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办发[1998] 14号文件精神,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本县工商局及时将企业登记管理费纳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 1999] 316号)文件精神,县工商局及时降低了收费标准,对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的按资金总额的0.80/00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千万元(不含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0收取。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广告登记费

1984年县工商局批准县人民广播站为全县第一家广告经营单位,并按山东省工商局“(82)工商字第71号”文件规定,收取其开业登记费40元。

1986年4月15日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①新开办的广告公司,按注册资金的1%0缴纳开业登记费;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0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免缴开业登记费。②新申请兼营广告的单位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缴纳费用标准为: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缴200元,省级每户150元,省辖市级每户100元,县级每户50元。③以后每年需办理年检,缴纳手续费2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每次缴手续费20元。④从办理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年检、变更手续所收的费用中提取5%上缴省工商局,再由省局统一汇缴国家局。县工商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收费标准,加强收支管理,并按规定比例与渠道,按时足额上缴提取款项。

1989年2月14日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物价局又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①对申请举办一次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经核准登记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收取登记费50元。②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费主要用于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各项业务开支,包括:证册印制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专业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③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费收入,省工商局提取15%,国家局提取20%,并于每年年底上缴。县工商局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做好这项收费的收支管理,并按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年终如有结余,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1994年12月30日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县工商局于1995年1月起及时将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和临时性广告登记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的上缴比例(国家局20%,省、市局各10%)通过市局信汇省局,上缴后的净额及时上缴国家财政国库。

1998年9月后,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办发[1998] 14号文件精神,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县工商局开始对广告登记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商标注册费按照1979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通告》之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县工商局即执行下列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商标注册申请费每件20元,商标转移手续费每件20元,商标续展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商标注册费每件80元,商标转移注册费每件80元,商标续展注册费每件80元,补发注册证费每件20元。并且在接到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核准通知书后,将申请费和注册费直汇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驳,退还注册费。

1987年6月14日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下达后,县工商局及时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除负责向申请人收取商标规费240元外,还按照规定留成10%,其余90%直接汇寄省工商局;省工商局留成20%后,其余70%汇寄国家工商局。经商标局审查被核驳的商标,其注册费240元由县工商局退给申请人;对申请费由县工商局按规定留成10%后,其余90%于年终一次汇寄省工商局。对经异议裁定不予注册的商标,国家工商局将部分注册费返还省局,由省局补足240元后退给县工商局转给申请人。自1987年7月1日起,凡办理商标转让、续展、变更、补证等业务的,商标规费由县工商局按规定留成10%后,其余90%应缴款和清单连同申请书件一起汇寄省局,经省局核对无误后即核转国家局。

1988年3月18日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决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实行商标规费和申请书件同时汇寄省工商局的办法。规定:①各项商标规费仍由当地工商局代收。当地工商局收到企业交送的商标规费后,应及时开出收据,并在申请书件上加盖“商标规费收讫章”,以示收费。②各地工商局在核转注册申请、变更、转让、补证等申请书件的同时,应向省局汇寄90%的商标规费,并在银行信汇单后面附函注明有关事项。③对商标局审查不予核准的商标,省局即将注册费240元退还县工商局转申请人,等等。县工商局按照《通知》精神,及时调整了商标规费的收缴办法,并严格财政纪律,加强了商标规费的收缴管理。

1996年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字[1996] 183号)后,开始执行如下收费标准:1.商标注册费,每个1000元;2.集体商标注册费,每个3000元;3.证明商标注册费,每个3000元;4.补发商标注册证费,每个1000元;5.商标续展注册费,每个2000元;6.续展注册迟延费,每个500元;7.商标评审费,每个1500元;8.商标评审延期费,每个500元;9.商标异议费,每个1000兀;10.商标变更费,每个500元;11.出具商标证明费,每个100元;12.撤销商标费,每个1000元;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每个300元;14.转让商标注册费,每个1000元。

附1.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执行文件、上缴比例表;

附2.工商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目录表

一、罚缴管理

罚缴管理,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与没收物品变价款的收缴管理。

(一)罚款项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项目主要有: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罚款、投机倒把行为罚款、走私贩私行为罚款、违反商品市场登记与年检管理规定罚款、违反《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罚款、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罚款、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罚款、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罚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罚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罚款,等等。

(二)罚缴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管集贸市场和工商企业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集市贸易管理规定、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没)款(物)处理,但由于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对罚没的财务管理缺乏规范。

1982年8月9日财政部《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制发实施后,县工商局对罚没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起来。一是把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作为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二是各工商所依法扣留的财物,全部上缴县工商局,不得自行处理;三是对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建立健全了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四是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987年1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脏物管理办法》下达后,县工商局加强了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使用县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凭证,并建立了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

1992年下半年起,按照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2]第28号”文件精神,县工商局开始实行罚没款许可证制度。《罚(没)款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县财政部门负责核发和监督。

1999年3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6号)要求,县工商局开始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上缴省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