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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体制

1984年4月设东营区财政局,7月设牛庄区财政局。是年,牛庄镇、六户镇、西范乡、油郭乡、龙居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由广饶县代管;辛店镇、胜利镇、史口乡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由垦利县代管,市对两个新建区区直机关的各项开支按报帐单位管理。1985年市对两区确立第一个财政年度并确定财政体制,3月由市财政局监交,代管县与东营区、牛庄区财政局分别办理财政收支交接手续。1986年乡镇财政所建立,区对乡镇划分收支范围,确定财政体制。1985~1997年,随着经济状况的变化,市对区和区对乡镇的财政体制亦不断进行调整。

第一节 1985~1987年财政体制

1985年,市对东营区实行“定额补助(160万元)加超收分成(50%),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对牛庄区实行“定额补助(260万元)加超收分成(60%),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东营区是市中心区,地处胜利油田腹地,税收征管范围与市税务局稽征处形成交叉管理的状况,为避免税收漏管、漏征和重复办证,明确市、区两级税收征管责、权、利关系,1985年4月16日东营市税务局下发《关于市局稽征处和东营区税务局稽征管理范围的通知》。通知规定东营区税收稽征管理的范围是:区属所有国营、集体、联营、个体、工商企业(户);市区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校办工厂以及企事业单位办的集体性质的工商企业;在市区内所有供销企业以及东营粮食分局的附设经营业务;市区以外的国营、集体企业来市区内独立经营或与集体、个体联营的企业;市区内所有代扣、代征单位的代征税款;市区内的贸易街、集贸市场。

1986年,市对东营区实行“定额补助(210万元)加增长分成(40%),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对牛庄区实行“定额补助(300万元),超收全留”的财政体制。

是年东营区、牛庄区乡镇财政所相继成立。之前,各乡镇只有一名财粮员负责农税征收,一名经费会计负责乡镇机关的经费收支事项。教育、卫生、民政等各项事业费的支出均由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拨付。

东营区对辛店镇、胜利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减收扣支,收入上解,支出下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即年初由区政府下达年度收支计划,年终超计划收入部分区镇分成(辛店镇留成30%,胜利镇留成40%),短收部分按留成比例扣支出指标。平时镇级财政收入全部上解区金库,支出由区财政下拨。两镇收入范围:一是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交纳的工商税收;二是农牧业税收和耕地占用税;三是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农林水、农机、畜牧、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当年,公费医疗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分别管理)。

牛庄区对各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1987年7月,东营、牛庄两区合并为东营区,是年,市对区实行“定额补助(510万元)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即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0%以上部分,市、区“三七”分成,支出控制数为8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建筑税作为市级收入,不参与结算分成。

是年,区对乡镇实行“定收定支,加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第二节 1988~1993年财政体制

1988年,市对东营区实行“固定收入加总额分成,再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以1987年区财政决算收支数经过调整,确定收入基数为2120,4万元,总额留成比例为38.3%,比上年增长部分分成比例为市、区五五分成。支出基数为812万元。地方固定收入项目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农林特产税。此体制执行到1993年。

1988年,区对乡镇实行“定额补助加增长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增长分成以1987年乡镇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实行不同的分成比例。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区财政以调度款的形式下拨,年终按当年确定的体制进行财政收支结算。

1989年区对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按比例留成”的财政体制,超收10万元以下部分乡镇留成70%,10万元以上部分乡镇留成40%。

1990年区对乡镇实行“定额补助加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超收分成比例:辛店镇、胜利镇超收20万元以下部分留成30%,20万元以上部分留成50%;牛庄镇、六户镇、油郭乡超收10万元以下部分留成30%,10万元以上部分留成50%;史口乡、龙居乡超收10万元以下部分留成40%,10万元以上部分留成50%;西范乡留成50%。各乡镇定额补助:辛店镇83.2万元,胜利镇29万元,牛庄镇60.4万元,六户镇45.1万元,西范乡47.5万元,油郭乡55万元,史口乡58万元,龙居乡82.9万元。

1991年区级固定收入项目增加契税。

是年区对乡镇实行“定额补助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定额补助的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各乡镇补助定额为:辛店镇99.5万元,胜利镇28.7万元,牛庄镇65.7万元,六户镇49万元,西范乡53.4万元,油郭乡67.3万元,史口乡69.2万元,龙居乡82.6万元。以1990年乡镇决算收入数为基数,乡镇增长分成比例为40%。此体制执行到1993年。

1992年9月24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税务局《关于对市区内新办企业划分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规定东营区税务局对市区新办企业负责征收管理的范围是:城区内区属及其以下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区属及其以下单位与外地联合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新办的区属以下其他企业。

1993年固定收入项目增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固定收入项目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第三节 1994~1997年财政体制

市按照中央“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东营区实行“定额上交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当年东营区未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地方固定收入均已开征。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大部分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支持本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技术改造支出、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三)1994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收入基数,是以1993年市核定的东营区财政收入任务数7851万元,减去地方固定收入1051万元后,确定为6800万元;按原财政管理体制计算的1993年东营区财力2665万元为支出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4135万元为定额上交基数,上交额自1994年起每年递增5%。(四)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东营区净上划的收入数额3216万元(即消费税700万元加75%的增值税2343万元加信用社所得税271万元减中央下划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31万元、耕地占用税67万元)为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步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3043万元),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区对辛店镇、胜利镇、六户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收入基数:辛店镇437.9万元,胜利镇510.6万元,六户镇174万元。支出基数:辛店镇266.5万元,胜利镇79.5万元,六户镇108.7万元。定额上交:辛店镇211.4万元,胜利镇431.1万元,六户镇65.3万元。镇超收分成比例:辛店镇50%,胜利镇40%,六户镇ss%。对龙居乡、油郭乡、西范乡、海河办、泰安办实行“固定收入加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固定收入项目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补助额:龙居乡124万元,油郭乡100万元,西范乡103万元,海河办31万元,泰安办26万元。对史口镇、牛庄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收入基数:史口镇98.5万元,牛庄镇102.9万元,支出基数:史口镇159.6万元,牛庄镇161.4万元。定额补助各镇60万元,超收分成各镇留成70%。

1995-1997年市对区仍实行“定额上交,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

1995年,区对牛庄镇、胜利镇、辛店镇、六户镇、史口镇实行“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辛店镇、胜利镇超收分成比例为10%;牛庄镇、六户镇、史口镇超收分成比例为15%。龙居乡、西范乡、油郭乡实行“定额补助加固定收入再加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固定收入项目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农民建房部分)和其他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各乡镇定额补助数为:龙居乡69万元,西范乡64万元,油郭乡68万元;乡镇工商税收超收分成比例乡镇为2094。对泰安办和海河办实行“定额补助加固定收入”的财政体制。固定收入项目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农民建房部分)和其他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泰安办定额补助28万元,海河办定额补助16万元。

1996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财税工作意见》的要求,区政府制定出台《东营区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从1996年1月1日起区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解(补助),比例递增(递减),超收全留,暂定三年”的财政体制。

乡镇征收区域划分原则上以行政区域为界,对个别存在交叉管理的乡镇进行微调,具体界定为:牛庄镇、六户镇、史口镇、油郭乡、西范乡、龙居乡以行政区域为界;辛店镇征收区域为济南路以南至泰山路以西与史口、油郭交界处,西三路以西至泰安路以南与史口交界处为界;胜利镇征收区域为庐山路以东至淮河路以北与垦利交界处为界;座落在其他征收区域内的辛店镇、胜利镇的镇(村)办企业、两镇村庄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新开发建设的贸易市场仍作为两镇地税所征收范围。

乡镇征收区域内全民单位的金融保险企业、胜利炼油厂、中建八局四公司、东营区化工厂、东营区盐业公司等区属企业交纳的地方税收收入,代征代扣单位代征代扣的交通运输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区级财政收入。

乡镇在征收区域内征收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作为乡镇财政固定收入。国税局征收的各乡镇增值税的25%部分,作为区级财政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作为区乡(镇)共享收入,实行区乡(镇)倒“二八”分成,区80%,乡(镇)20%。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内容按现行的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档案事业费支出,科学事业费支出,财政、审计、统计部门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费支出,党政机关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等。

收入基数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1996年收入以1994年、1995年财政收入数为参考,考虑1996年调整税源增减因素后确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按照上述支出划分范围,根据年初核定的支出预算,确定1996年支出基数。

1997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区对海河办、泰安办和东城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街道办事处的征收区域,在地域管理为主的基础上,以区地税局确定税收管理所区域为界,具体界定为:东城办的征收区域以行政区域为界;泰安办的征收区域为西三路以东,崂山路以西,青岛路与太行山路之交,济南路以北至垦利县交界;海河办的征收区域为泰山路以东,济南路交太行山路至青岛路以南到六户镇、油郭乡交界,东辛采油厂西侧路交海河路以西。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街道、村办企业以及街辖集贸市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农业税、契税、农业特产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罚款收入及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作为街道办事处财政固定收入。

东城办征收区域内的全民及集体性质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工商税收收入,仍作为东城办财政固定收入。

街道办事处收入实际完成数超过收入任务部分,实行区街“三七”分成,上交区30%,街道办事处留成70%。

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范围和内容按现行的财务隶属关系划分,主要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档案事业费支出,科学事业费支出,财政、审计、统计部门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党政机关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