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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1950—1952年)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公布施行。《要则》对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作了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开征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

1950年7月,政务院作出了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的决定。调整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减并税种。决定暂停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二)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税目。货物税由原来的1136个减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的30个减并为25个。(三)调低若干税种的税率。(四)改进征收管理办法。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又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建立新税制时期,本县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

二、修正税制(1953—1958年)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自1953年1月1日起执行。对税收制度修正和调整主要内容是:

(一)试行商品流通税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将酒、麦粉、卷烟、水泥等22种产品原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加以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税目,在以后的各个流转环节上不再征收其他税。

(二)修正货物税将税目从原来的358目改为36项174目。除上述22种征收货物税的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外,对其余征收货物税的产品,将原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并调整了税率。粮食、土布交易税也改征货物税。

(三)修订工商业税对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除将工业企业缴纳的一部分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屠宰商缴纳的部分并入屠宰税之外,对其余工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并把工业品批发环节应纳的营业税移到工业环节征收。对代购、代销、包销按进销货物计征营业税。

(四)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彩、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五)修订交易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修订后的交易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

(六)修订屠宰税把屠宰商原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屠宰税。

修正税制时期,本县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修正税制时期,工商各税收入2294.9万元,其中:1953年185.6万元,1958年561.7万元,比1953年增长2.03倍。

三、改革工商税制(1959—1972年)

1957年9月,财政部提出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1958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 (草案)》,在本市试行了工商统一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并税种将原来实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二)简化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基本上实行两次课征制,工业品在生产环节纳税,通过商品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农产品只就列举的烟叶、茶叶等11种产品在采购环节和零售环节纳税,其他农产品,只在商业零售环节纳税,改变过去工农产品批发一次就征一次税的办法。

(三)简化征税办法由于四税合一,对原来一些征税办法作了简化:

1.简化计税价格。把原来征收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工业产品,由按国营商业批发价格计税改为按工厂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税。

2.简化中间产品征税。除保留棉纱、皮革、白酒三种产品继续征收中间产品税外,其余钢铁、五金等二十多种产品不再征收中间产品税。

3.简化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办法。对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再征税,用于直接出售的委托加工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

(四)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在原税负基础上,对个别产品利润过大或过小的适当调整了税率。对钢铁、呢绒、电力等调高了税率;对食品、罐头、化肥、塑料等调低了税率。

(五)调整税种将工商税中的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

1958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又对个别税种作了相应调整,本县遵照执行。

1.1959年,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

2.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后集市贸易情况发生变化,1964年暂停征收,仍保留该税种。

3.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供销合作社仍按1962年规定39%的比例税率征收;对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合作社组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对

交通运输合作社给予减征20-30%税额的照顾。

4.1966年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

经过工商税制改革,临沂县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改革工商税制时期,工商各税收入12393.6万元,其中:1959年收入647.8万元,1972年收入1343.1万元,比1959年增长1.07倍,比1953年增加1157.5万元,增长6.24倍。

四、试行工商税制(1973—1978年)

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并附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从1973年1月起试行,本县遵照执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并税种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但盐税仍执行原征税办法。

(二)简化税目、税率实行工商税后,税目由原工商统一税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

(三)调整少数产品的税率这次改革,大多数行业和企业保持了原税负,少数作了调整,如农机、化肥、水泥等产品的税率有所降低,缝纫机、手表、印染等产品的税率略有提高。

(四)简化了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办法和手续。

(五)改革征收制度主要是取消了不合理的繁琐的征税办法。同时,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掌握。如把县办新建“五小”企业的免税照顾和亏损企业的免税照顾在统一范围内分别由省、地、市批准等。

经过1973年税制改革,临沂县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

试行工商税时期,临沂县工商各税收入10932.4万元, 其中:1973年收入1403.2万元,1978年收入2652.2万元, 比1973年增长0.89倍,比1959年增加2004.4万元,增长3.09倍。

五、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1979-1992年)

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经历了初步改革和调整、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等几个阶段:

(一)税收制度的初步改革和调整

1.建立涉外新税种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同日开始实施。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2.开征一些新税种

从1982年7月1日起,开征烧油特别税;1981年7月11日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1982年4月以后又多次修订该暂行办法,扩大了试行范围;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从1983年1月1日起,对预算外资金及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征收该项基金订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从1983年10月1日起执行;198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从1983年6月1日起开始办理,计征时间从本年1月1日算起。

3.调整工商税收

调低了原糖、火柴、水泥、肥皂、奶粉等产品的税率,调高了原油、轮胎、轮带等产品的税率;扩大了工商税征税范围,确定对银行按营业额征收工商税,对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的批发业务开始征收工商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办法;对钟、表等17种产品及零部件实行岀口退(免)税,进口征税;对试办企业性工业公司,所属厂(矿)相互供应配套产品和零部件以及扩散到公司以外的协作生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工商税;对手表、自行车等四种消费品一律征收工商税,不再减免。4.调整工商所得税

对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同一办法征收工商所得税,取消加成征收;对个体工商业户改按集体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所得税负担水平,确定征收所得税办法,取消加成征税;对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供销社减征一至二成的工商所得税。

(二)第一步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6月1日起实行。其主要内容是: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进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把国营企业上缴给国家的利润的较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办法: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一开始即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新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三)第二步利改税

第二步利改税是在第一步利改税试行的基础上推行的,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包括四种地方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办法是:

1.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把原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种,并调整税率。

2.对某些企业开征资源税。

3.设立和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4.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5.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调节税。

6.适当放宽小型国营企业的划分标准。

7.扩大利改税实行范围。

经过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至1992年,临沂市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盐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

这次税制的全面改革,临沂市税收收入迅速增长。1988年全市工商各税收入突破了亿元大关。1979年至1992年, 全市工商各税收入139101.9万元,其中:1992年度税收总额达19998万元,是1953年度工商各税收入的107.75倍, 是1953年至1976年计24年王商各税收入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