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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民国税制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改兰山县为临沂县,赋税仍沿 用清制。在本县征收的有:田赋、盐税和杂税、杂捐。杂税有: 契税、契税纸价、注册费、油税、牲畜税、屠宰税、牙税、花生 行税、当税、印花税、烟酒税、商店营业税等。杂捐有:地丁自 治附捐,牙行课程附捐,地丁教育附捐,地丁警备队附捐,地丁游击队附捐,地丁串票附捐,地丁警备、游击队加饷附捐, 地丁自治、实业、警务教育附捐,地丁警察加饷附捐,地丁警备队加饷附捐,地丁扩充警备队附捐,地丁游击队加饷,地丁子弹价附捐,地丁游击队、保卫团附捐,地丁续加教育附捐,地丁附捐和军事米麦附捐,国防道路特捐,黄河水灾附捐及各种募捐等。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本县奉令遵照全国财政会议改革田赋征收制度,将地丁银两上、下忙等名目一律废除。上忙地丁改称田赋第一期,下忙地丁改称田赋第二期。第一期仍自三月一日开征,六月底截止;第二期自九月一日开征,十月底截止。原有银两折成国币按亩征收,并颁发《改征田赋章程》及《实施办法》,自本年田赋第一期起实行。

杂税按银两征收,分为委征、包征、官征三种征收方式。特捐、附捐、募捐均属临时性质,其他各项附捐按每丁、每亩或分别各税为名称,按捐率每年加捐一次。

二、革命根据地人民税制

1938年4月21日,日军侵占临沂。本县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展开抗日战争。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前,为了解决抗日武装部队的吃、穿、用的供应,由部队按照“有钱出钱,有粮出粮,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等合理筹集资金的原则向人民募捐。

1940年初,滨海地区建立抗日民主政府,提岀了八条施政方针,列有“废除苛捐杂税,统一财政收入”的条款。由于抗日民主政权刚建立,组织机构、政策制度尚不健全,没有正式的税收法规,因而,暂时在废除苛捐杂税的基础上,沿用了国民政府的征税办法。

1940年8月7日,省战工会发布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努力战时财政经济建设,充裕抗战经费,发展国民经济,实行自力更生”。“废除苛捐杂税,整理税收,实行累进税制”。同年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讨论制定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和《货物税征收施行细则》,并分别于1941年3月60,1940年12月14日公布。

1941年2月下旬,沂蒙临费四县联合办事处召开全区经济建设及财政工作会议,制定了经济工作计划。主要内容是:“整理田赋,统一税收,实行合理负担……”。同年7月,中共山东分局提岀了“十项建设运动。”山东省战工会于9月重新颁布《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田赋、盐税、矿务税、货物税、营业牌照印花税为国家收入;田房契税、牲畜屠宰税为地方收入。

1942年9月7日,山东省战工会发布了《关于规定处罚漏税及没收禁品的权限的训令>,1944年,颁布了《山东省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征营业税,1945年3月5日,又颁布了《修正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临沂解放。本县认真执行山东省政府1946年4月10日颁布的《山东省进岀口货物征税暂行章则》、《产销税征收暂行办法》、《屠宰税征收暂行章则》和《牲口交易税征收暂行章则》,以及以前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征收章则。

从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本县征收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迷信品产销税、屠衣税、营业税、交易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