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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部监察

1945年,成立临沂工商管理支局时,即设监委,从事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监察工作。建国以后,配备得力干部担任监察机构的职务。1988年,市局监察股正、副股长被市人民政府监察局聘为驻局监察员,从而强化了税务监察的职能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建国以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了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1984年,在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市局制订了《税务干部八项守则》。1985年,市局对贯彻财政部颁发的《税务专管员守则》提出了具体意见。1986年,市局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干部五要十不准》规定,并提出具体措施。1987年,全市税务系统开展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活动,市局制定了《关于税务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意见h1988年,在全市税务系统开展了“清廉从税”活动。1989年,按照党中央“关于经济要发展,党和机关要廉洁”的指示,市局制订了《关于清政廉洁工作意见》及《公开办税制度》。1990年,市局对全市税务系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观摩评比。1992年10月,市局对各税务所规章制度建设进行了检査。

二、纪律监察

市局从各个方面做好纪律监察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认真査处了违纪案件,对个别违犯纪律的税务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促进了某些消极因素的转化,促进了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了各项税务工作的开展。1983年至1992年,共査处违纪案件29起,其中:贪污受贿案件3起,违法乱纪案件2起,其他违纪案件24起。经过调査落实,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受到行政处分的29人,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9人,记过处分的9人,记大过处分的8人,开除留用的2人,开除公职的1人。

三、复议冤假错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处理的税务干部逐人复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对错误处理的,该纠正的纠正,该平反的平反,这项工作到1979年结束。对全市税务系统历次政治运动和其他原因受处理的46人进行复议:原定右派分予12人全部平反;政治运动受处理的16人,14人全错全纠,2人维持原结论;因经济问题受处理的10人,全部平反的2人,撤销处分的6人,维持原结论的2人;因作风问题受处理的3人,全部平反的2人,维持原结论的1人;六十年代初退职,要求落实政策的6人,按照政策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