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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1.本志为2004年版《九江市志》的续志,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与要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客观记述九江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2.本志记述时限为1991-2010年。上限因事而异,时间适当上溯;图片和大事记延至2014年。

3.本志遵循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强化志书的整体结构,以类系事,事以类从,按照科学分类与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篇目结构。志首设总述、大事记、专记;志末设附录、后记。图片集中各册志首。

4.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以志为主体,设篇、章、节、目4个层次。少数目下设有子目。

5.本志所说“全市”,包括市区和市辖县(市、区)。“市区”为市辖区境,即浔阳区和庐山区。“市属”为市直各部门直接管理单位。“地区”和“市境”则包括中央和省驻九江单位相关内容。驻市单位只记录2010年在市的主要单位。

6.本志特设“庐山篇”,记述庐山名胜风景区山体环境、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庐山研究及管理保护,以彰显地方特色。

7.大事记以时立目,编年记事。有些事件跨越时间较长,为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或采用“溯前”办法,将事件起始记于结束之日,或采用“补后”办法,将事件结果记于开始之时。

8.人物记述分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人物传按卒年、人物简介按生年排列;人物表中,劳动模范、党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按称号授予,任职、评审通过的时间序列。为弥补首轮《九江市志》对人物记述的缺漏,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中补录部分立传人物和全国劳动模范。

9.本志采用的文字、纪年、称谓、计量单位、数字、表格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个别计量单位仍用市制,如“亩”等。

10.本志中的地名、机构、职务、职称等专有名称,均按当时称谓记述。机构名称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括注后用简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写成“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简写成“中共”;“民主党派市委会”均用简称,表述为“民革”“民盟”“民建”“九三学社”市委会等;市级机关一般省去“九江”2字,直接写“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等。

11.本志采用的数据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未作统计的,按各行业、各部门的统计实录。人口数字主要使用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数字,未标明者则为年末数。其他有年份而未标明月份的数据,均为年末数据。国土面积使用2005年版《江西省地图集》数据及国土管理部门相关数据。

12.本志设条目、人名、图表索引,以便检索。

13.本志资料主要来自市档案馆、市统计局、各承编单位及相关志书、报刊、专著、口述等,经考证后入志,一般不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