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年]10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关于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乐平县的行政区域为乐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章)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通知
赣府字[1992]272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0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县级),以原乐平县行政区域为乐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为便于对乐平市的管理和促进其经济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仍由景德镇市管辖,并由省实行计划单列。请接此通知后,立即着手做好有关撤县设市的各项准备工作。设市工作结束后,要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章)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