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第三节 江西省第五行政区专员公署

民国20年(公元1931年)地方行政恢复为省、区、县三级制,于21年(1932年)元月,江西全省划为13个行政区,每区均设行政长官,以后改称行政督察专员。第五行政区辖鄱阳、浮梁、乐平、德兴、万年、余干6县,行政区专署驻鄱阳。

民国24年(1935年)4月,全省13个行政区合并为8个行政区,区设行政督察专员。第五行政区辖浮梁、婺源、德兴、乐平、鄱阳、都昌、彭泽、湖口、九江、星子、德安、瑞昌共12个县。

民国24年(1935年)9月,第五行政区专署自鄱阳移驻浮梁景德镇。此后,全省行政区增设为11个区,浮梁县仍属第五行政区。31年(1942年)8月,全省又改划为9个行政区,第五行政区专署仍驻浮梁景德镇。

行政区长官(行政督察专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所辖各县政务,审核批准或转报呈请任免县长所遴选的政府人员,督率各县对红军游击队的“围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