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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官

封建时代的官秩,据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版《浮梁县志·官师》所载,自唐开元二年(714年)至道光十年(1830年)间,浮梁县可稽历代县衙官吏人数为:唐,有县令6人,县尉1人。

南唐,仅载主薄1人。职官数因旧志失载无考。

宋,有知县78人,县丞322人,主薄23人,县尉41人。

元,有达鲁花赤12人,州尹10人,县尹6人,同知12人,判官7人,县丞6人,教授6人,训导2人,主薄4人,县尉6人。

明,有知州3人,同知1人,判官1人,知县71人,县丞65人,教谕58人,训导75人,主薄40人,典史50人,巡检38人。

清,有知县88人,县丞30人,教谕26人,训导29人,典史36人;景德镇同知有107人(从乾隆八年起至道光十二年),巡检31人,都司16人,守备10人,把总24人,外委把总13人,额外外委10人。

另据其他资料,清代漏载道光时县令12人,咸丰三年(1853年)以后有14人,同治二年至十年(1863~1871年)有10人,光绪七年至三十四年(1881~1908)有4人,宣统元年1人。

此外,尚有书院山长,旧志列载元代8人,明代2人,清代33人。

民国2年(1913年)2月,根据大总统孙中山颁发的划一地方行政官厅组织和县制的命令、省政事部《江西暂行地方官制草案》的指令,浮梁县组成县知事公署。设县知事1人。县知事直接受省署指挥,具体处理本县一切事务,在所辖境内有执行法律、发布命令、召集县议会及解散停止之权。根据地方事务的具体情况,浮梁县知事公署内设各课(科)佐治;有民事课,掌管自治、礼制、营缮、禁烟、民团等事宜;有业务课,掌管教育、行政事宜;有警务课,掌管巡警、户籍、卫生、消防等事宜;有实业课,掌管农工商及交通事宜;有财政课,掌管田赋捐税、会计出纳、清理官业公产公款、预算报告及募集公债等事宜。警务课设警务长1人,其余各课均设课长1人、课员1人,各课佐治人员由县知事委用。

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兼任县保安处长。县长在省政府及专员公署指挥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在不违背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可发布命令,并可制定本县单行规则。内设社会科、合作指导室、会计室、统计室、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以后又陆续增设了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经征处(县税务稽征处)、县公款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公安局掌管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猎等事项;财政局掌管征税、募捐、管理公产及其它地方财政事项;建设局掌管土地、农矿、森林、水利、道路、桥梁、工程、劳工、公营业及其它公共事业;教育局掌管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公园及其它文化社会事业;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由县长兼处长,负责全县粮食征购调配,并在各乡(镇)设办事处,办理直接征收及仓储等事宜;县经征处是唯一的税务机关,以后将县经征处扩大为县税务稽征处,仍由县长兼处长;社会科负责救济、限价、劳资纠纷等;合作指导室负责全县的合作事业,统计室则专管统计事务。

民国23年(1934)以后,国民政府强化县政府组织,除保留公安局外,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先后裁局改科。内设机构职权扩大,分设第一、二、三科,一科主管民政、警政、社会事务;二科主管财政、税务、公款产业;三科主管教育、建设、合作、交通。28年(1939)起实施新县制,县政府一、二、三科依次改为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后又增设建设科、军事科、社会科、会计室、合作指导室、统计室、户政室等。

民国时期浮梁县历任县行政长官,已收集者共35人,其中自民国元年至15年(1912~1926年)称县知事,15年11月后称县长。

县知事,民国元年3月王明德,10月后桂汝丹,3年7月陈安接任,7年11月韩兆鸿,10年2月尹继明,10年5月袁延阖,11年10月何心澄,13年刘棠,14年邵贤南,15年1月梅钦光。15年11月,北伐军至镇,由国民革命军独立第二师师长贺耀祖委派舒兆熊任县长(此为一说)。以后的县长是:16年5月傅绍禹,6月林抚民,8月周钦贤,17年3月吴希白(暂代),8月黄冠五,18年9月夏时,11月李厥德,19年12月王道隆,20年4月彭葆仁,21年9月王开元,22年2月彭逵,11月黄宗汉,23年7月柯开云,24年1月阎模楷,民国20年浮梁县政府行政系统表县政府建设局 教育局 财政局 公安局 区办公处 保甲户 县保安处 县保卫团 第×中队 分队 分队 _分队24年9月酆景福(专署专员)兼任,26年6月屠孝鸿,32年9月王伯恭(后因案停职),33年8月喻清海(三天后辞职),8月由刘一燕代职,9月1日邓子超(专署专员)兼任,33年9月计诚,35年4月屠孝鸿,37年冯琦(专署专员)兼任,38年2月章浩若。

县以下设区、乡、保、甲。民国18年(1929年),浮梁县已设区。24年(公元1935年)3月,全县进一步分区设署,根据县辖境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济状况、居民习俗等,全县划为6个区和22个乡(镇)。

区设区长1人,另有区员若干人。区长秉承县长之命,办理下列事项:监督指挥所属区员、保甲、壮丁队、“剿共”义勇队人员执行其职能;按照保甲条例、民团整理条例、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及其他民众组织的规定,组织训练区内民众;调查报告区内各种情况;依照农村合作社条例,指导社务业务;指导区内小学及民众教育事业;监督指导农林水利改进;辅助县长执行区内户口调查、土地清丈、工役分配和其他卫生公安交通等一切应办的县政。

民国27年(1938年)8月,根据江西省政府“改善区乡(镇)组织方案”,浮梁县辖各区均设置了区指导员一职,区指导员承区长之命,指导各乡镇并协助乡(镇)公所组织训练民众。

民国32年(1943年),改全县六区为臧湾、储田两区,林拂日、周新华和陈修来、王若美先后分别担任两区区长。37年(1948年),又改臧湾、储田两区为浮北区、浮东区,王起、林春和分别任两区区长。

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始于21年(1932年),以前叫都、图、甲。保甲表面着重于御寇、自卫等事,其主要目的则在于围剿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红军和游击队。24年(1935年)7月,国民党当局为实施对革命根据地的围剿,曾将江西、湖南等省列为“剿匪”区,还颁布了《修正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据此,浮梁县政府在分区设署的同时,将辖境内所有的民户编甲组保。保甲的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甲长由本甲内户长公推;保长由本保内各甲长公推。保长的主要职责是受乡(镇)长的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内秩序安宁等。保甲内各户,至少五户共具联保连坐契约,声明各户相互监视,绝无通“匪”或纵“匪”之事,如有违犯者,应即检举密报加以惩办,各户也须负连坐之责等。至30年(1941年),浮梁全县4镇18乡,计设保228个,甲1857个。

除民国16年至18年(1927~1929年),景德镇曾有市的建制外,均为浮梁县辖镇。民国前,由浮梁县丞驻镇治理,其职权是维持治安、缉捕盗窃,在都、图制时,景德镇称镇市都,浮梁县知县对景德镇的治理,主要采取巡视理事的方式,并在景德镇设有一个固定公馆,专为知县来镇理事住宿等用。24年(1935年)3月,景德镇分为4个镇,即第一镇、第二镇、第三镇、第四镇。33年,4镇合而为一,设镇公所为办事机构,镇设镇长1人。

历任镇长,33年至34年(1944~1945年)4月为周礼,34年(1945年)4月~10月为盛世,10月~35年(1946年)为黄登洲,35年至38年(1946~1949年)2月为胥拔群,38年(1949年)2月9日~21日为喻俊,38年(1949年)2月~4月为方剑飞。

景德镇市政府,用“景德镇市”冠称的机构,最早见于民国15年(1926年),系国共合作的“中国国民党景德镇市党部”。16年(1927年)1月,江西省政府委派张田民到景德镇筹组景德镇市行政公署,设景德镇市政委员会,张田民任市长。4月,由王尹西接替。但到7月,发生“都(昌)乐(平)械斗”事件,市行政公署被撤销。17年(1928年)初,成立景德镇市政府,省政府派平宝善为市长。18年(1929年)上半年,平宝善调任九江市市长,省政府未派人来继任,景德镇市的建制因此撤销,复为浮梁县辖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