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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浮梁县参议会

浮梁县参议会建立前有县行政委员会。县行政委员会成立于民国30年(1941年),会员由县政府在各乡(镇)和县商会各遴选1名有代表性的士绅担任。在第一次会员大会上,互选常驻会员11人,组成行政会议常驻会员委员会。第一任主任委员为汤有光,由县政府报请江西省第五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再转报江西省政府圈定。后由蔡树勋(即蔡廷伟)担任。该会开过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全县征税、征兵等议案。日常主要工作为管理地方公有财产。县行政委员会成立后历时一年半结束。

浮梁县临时参议会,奉令于民国31年(1942年)9月成立,同时宣布结束浮梁县行政委员会。临时参议会的参议员和工作人员,基本由原浮梁县行政委员会的全套班子接替。参议员每乡(镇)1人,由县政府“遴选”,再经省政府圈定。议长初定为余树芬,因全县临时参议员一致拒绝,使得余树芬无法到职,只好放弃,由蔡树勋担任议长,王亚元任秘书。临时参议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日常工作为协助县政府推行战时抗日救亡后援工作。

浮梁县参议会,是按国民党(中央)行政院颁布的县参议会组织法规定于民国32年(1943年)5月成立的,为县地方自治最高权力机关。参议会由全县各乡(镇)和职业团体(商会、农会、教育会、工会)各选出县参议员1人组成,共计22人,成员多为地方士绅。当选的参议员出席成立大会,选举蔡树勋为议长,赖清(即赖子湘)为副议长,经县政府呈报省政府批准,颁发当选证明书。并委任程沛为秘书。民国37年(1948)3月,因蔡树勋派充鄱阳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省政府准其辞去浮梁县参议会议长职务。经召开参议员临时大会补选,程之时为议长,副议长仍为赖清。浮梁县参议会只有一届,至当地解放时解体。

现择浮梁县临时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和县参议会第一届第十次会议情况简述如下:

县临时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于民国32年(1943年)5月18日至20日在景德镇青石街举行。出席会议参议员22人,候补参议员以及县长王伯恭等列席会议。会议主要议程是:①举行会址落成典礼;②听取县府施政报告;③听取工作报告;④答复咨询;⑤审查、讨论议案等。会议收集议案共68件,其中:民政类13件,财政类29件,文化教育类4件,建设类9件,军事类1件,人民请愿类10件,临时动议2件。⑥选举谢文清、朱邦道、汪以正为本届常驻会委员。

县参议会第一届第十次会议,于民国37年(1948年)12月15日至17日在县参议会大礼堂召开,参议员出席会议12人,请假9人,缺席1人,县府各部门负责人19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议程是:①听取县府施政报告;②审议民国38年(1949年)县财政计划与预算;③审查、讨论提案。通过提案多件:民政类3件(其中:第一件,为节省市民时间,厉行守时运动,由警察局指派专人负责按日校对标准钟,每日鸣钟3次;第二件,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万年鼠疫侵袭);财政类15件;建设类6件;保安类5件;田粮类1件;社会类6件;人民请愿类4件。此外,讨论通过了“加强整理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环境卫生公约”、“灭鼠实施办法”、“县乡道路养护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和公约。

县参议会属民意机构,也是县自治最高职权机关。民国期间,国民党政府一度宣布实行所谓“民主宪政”、“还政于民”。抗日战争结束后,搞了《地方参议会组织法》。浮梁县参议会的职权为:听取县政府施政报告;审核全县年度预决算;讨论县政府提请核议事项;讨论参议员提案;向县政府提出咨询等。

县参议会按规定每届3年。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议长召集。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议长和秘书处理。秘书由省政府直接委任,负有协调议会与政府之间的责任,并起监视议会活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