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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确立之前,区内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不联产责任制一联产责任制一包产到组一包干到户等过程,最后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生产责任制。从1979年开始,全区有不少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如峡江县水东公社小作大队利坑、庄头岭等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永新县台岭公社长源大队第九生产队自发实行“包干到户”。从形式上看,基本上是采取“四定三包一奖赔”和“小段定额包工”的办法,但性质上有了新的变化,包产的承包者由生产队变为生产队以下的作业组或少数到户。1981年冬,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发展:由包干到组或少数到户向全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化。全区实行包干、包产到户的生产队25029个,占74%。到1982年,包干到户、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全区进一步普及。是年底统计,全区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责任制的生产队30349个,占92%侬户达584675户,占 79.9%。其中,包产到户的生产队482个,占1. 5%,农户达9006户,占1. 54% ;包干到户的生产队29867 个,占90.5%,农户达575669户,占78.36%。从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区普遍实行。其具体作法是: 土地归集体所有,按人口和劳力承包到户,原有的耕牛、农具折价分配到户,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按承包地面积或承包产量分配到户。到1983年底,全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数达30300个,占98. 5%,农户达631441户,占85.7%(见表8-2-1 )ₒ至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在全区普遍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