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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市民主改革

1951年11月,中共吉安地委和各县(市)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厂矿、交通等企业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在这些企业中开展民主改革的指示》,在吉安市城区及各县城开展民主改革。工业、交通企业比较集中的吉安市,于1951年初开始在码头和建筑行业进行民主改革试点。通过访贫问苦,培养“根子”,发动群众起来控诉封建把头的剥削压迫罪行。4月,市人民法院根据码头工人的检举揭发,收审了封建把头邵德辉、喻金水、曹文彬等,并在王家祠(今吉安市公安局所在地)举行公审大会,依法判处了几名罪大恶极的封建把头的死刑。7月,中共吉安市委抽调干部63人,组成民主改革工作队,在吉安邮电局(下田侯路今蓄电池厂内)开展交通企业民主改革试点工作。同时,继续完成码头和建筑行业的试点工作。9月,试点工作基本结束。3个试点单位先后揭露和斗争了那些欺压劳动人民的封建把头、帮会头目、流氓打手和反革命分子。11月,又抽调干部80人,组成第二批民主改革工作队,分别深入工厂、企业、街道全面开展民主改革运动,至1952年9月结束。1953年3月,又在水上开展民主改革运动,至5月底结束。经历一年多的城市民主改革,严厉打击了封建帮派、反革命残余以及地痞流氓等黑社会势力,确立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新社会主人翁”的地位。在城市民主改革结束阶段,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维护工人阶级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街道和水上的民主改革,与民主建政工作结合进行。街道由W个街公所合并为5个;水上成立水上区人民政府。各县县城,由于当时工矿企业极少,城区居民不多,民主改革主要是结合土地改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