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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6年7月,成立民政局。1961年3月,人事、劳动并入民政局。同年10月,人事局分出。1963年10月,劳动局又分出。1968年5月,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务组接管。1973年8月10日,恢复设立县民政局。干部配备由1949年的3人,到1981年增至6人。1985年底,配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干部4人。

区人民政府设专职民政助理员。乡人民政府指定1名干部兼任民政委员。撤区并乡成立人民公社后,各公社成立民政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民政助理员1名。1984年,公社改乡后,民政组织与干部配备不变。

县民政局成立后,根据“上要为中央分忧,下要为群众解愁”的原则,积极开展民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