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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汝芳的论识论

在认识论方面,罗汝芳很重视实践的作用。他认为“物至而知,知而喜怒哀乐出焉。自然与预先有物横其中者,天渊不侔矣,岂不中节而和哉?”③这就是说,认识主体的人,可以通过实践,达到主体与客体的相融合(中节),但这与从主观的自我活动是完全两样的。

① 《焚书·罗近溪先生告文》 ②③ 《明儒学案》卷34 他认为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是联系在一起的,不能隔裂,不能离开现实生活的物质欲望去冥求精神生活。他说:“良心寓于形体”,“天机以发嗜欲,嗜欲莫非天机”,这与理学家所谓“存天理,去人欲”是相对立的。他还认为,要使“志气在心性上透彻安顿”,使“天机”和“ 嗜欲”二者统一起来,不然,“志气少差,未免躯壳着想”,则势必造成“强以嗜欲以认天机,天机莫非嗜欲”的结果。他既反对离开物质欲望去冥求精神生活,也反对追求物质享受,不顾精神生活。他把认识的过程分两个阶段,一是:“性之真体(客观存在)足以运用,均视之,均听之”,即通过接触外界事物,产生感觉。二是:“一一更均明晓而辨别之”,即根据感觉材料,加以整理改造,产生了理性,这是“心思之能事”,也就是“性天之至善”。人们通过不断实践和认识的过程,可以使主观符合于客观,他认为从“气象出之自然(客观现实性)”达到“功化成之浑然(通过实践达到认识)”①。当然,罗汝芳所讲的实践,只是身心修养、涉身处世的行为,而不是生产实践,更不是革命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