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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然、必然、当然与自然

绍熙二年(1191),朱子答陈淳的信中,对陈淳关于理的一段论述倍加赞赏。在这段论述中,陈淳对理的“必然”“当然”等方面做了系统的梳理:

理有能然,有必然,有当然,有自然处,皆须兼之,方于“理”字训义为备否。且举其一二。如恻隐者,气也;其所以能是恻隐者,理也。盖在中有是理,然后能形诸外,为是事。外不能为是事,则是其中无是理矣。此能然处也。又如赤子入井,见之者必恻隐。盖人心是个活底,然其感应之理必如是,虽欲忍之,而其中惕然,自有所不能以已也。不然,则是槁木死灰,理为有时而息矣。此必然处也。又如赤子入井,则合当为之恻隐。盖人与人类,其待之理当如此,而不容以不如此也。不然,则是为悖天理而非人类矣。此当然处也。当然亦有二,一就合做底事上直言其大义如此,如入井恻隐,与夫为父当慈,为子当孝之类是也。一泛就事中又细拣别其是是非非,当做与不当做处。如视其所当视而不视其所不当视,听其所当听而不听其所不当听,则得其正而为理。非所当视而视与当视而不视,非所当听而听与当听而不听,则为非理矣。此亦当然处也。又如所以入井而恻隐者,皆天理之真流行发见,自然而然,非有一毫人为预乎其间,此自然处也。其他又如动静者,气也;其所以能动静者,理也。动则必静,静必复动,其必动必静者,亦理也。事至则当动,事过当静者,亦理也。而其所以一动一静,又莫非天理之自然矣。……凡事皆然,能然、必然者,理在事先;当然者,正就事而直言其理;自然,则贯事理言之也。四者皆不可不兼该,而正就事言者,必见理直截亲切,在人道为有力。所以《大学章句》《或问》论难处,惟专以当然不容已者为言,亦此意熟则其余自可类举矣。[4]

对于陈淳的阐发,朱子评论说:“此意甚备。”在这里,理是能然、必然、当然、自然的结合。以见孺子将入于井而生恻隐之心为例,能然体现在人心中有恻隐之理,必然体现在恻隐之心的不容或已,当然体现为在此情境下有恻隐之心的理所当然,自然则体现在此恻隐之心的产生非人为造作而成。恻隐之心这个例子,因为有人的因素掺杂其中,所以还有含糊之处。以动静为例,则更能得到清楚的展现。动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理有动静”,是为能然;动必有静,静必有动,是为必然;当动则动,当静则静,是为当然;动静并非人为所生,乃天地万物所固有,是为自然。在议论的结尾处,陈淳对《大学章句》与《大学或问》中专门以“当然不容已者”来界说理这个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认为在对理这一概念的理解圆熟之后,仅举当然一义,则其他诸义已包含于其中了。朱子对此回答说:“《大学》本亦更有‘所以然’一句,后来看得且要见得所当然是要切处,若果得不容已处,即自可默会矣。”朱子首先指出《大学或问》中有对“所以然而不可易”的强调,接下来又特别指出“所当然”才是理解理这一概念的关键,认为如果真的理解了“所当然”的“不容已”,则其他方面都可以得到恰当的理解。

在上述讨论中,陈淳揭示出理的能然、必然、当然、自然诸义,的确是极具洞见的,这也正是朱子对其倍加赞赏的原因。但在陈淳那里,理的能然、必然、当然与自然等方面仅仅笼统地结合在一起,而缺少一个主次的分别。所以,朱子在评点时,特别强调了“所当然”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