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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旁观者的“旁观”

“旁观者”有两重意义,作为思想史上的“旁观者”(如朱子同时代的众多经常被忽视思想家)和作为研究者的“旁观者”(如田浩)。对于前者,田浩已经做了许多精当的分析,因此,在这里,笔者仅对作为研究者的“旁观者”田浩的某些论点进行“旁观”,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

在教育思想上,田浩比较了朱熹和吕祖谦的教育理念。[1]指出,“将吕祖谦和朱熹对学生教育经验的构建并列齐观,我们藉此能更清楚地认识作为教育家的朱熹。”(第95页)首先,吕祖谦的书院规约要求学生群体遵守儒家的德性和价值观,朱熹的学规似乎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个人的内在和个别的努力上。其次,吕祖谦的规约和教学法既强调学生对典籍作创造性思考,也训练学生对答案提出质疑,并将学生所学与当代问题相连接。朱熹则亲自讲学,强调把自己的观念传达给学生。最后,吕祖谦的学习社群并不取代牢固的家族连接,朱熹则把学生纳入世代传承的仪式中,并使用这些仪式向孔子祝祷和对道统献祭,试图将学习社群建构成一家族替代品。这些观点,通过对朱熹与吕祖谦教育思想的彼此关照,得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结论。但是,田浩也有“误植”的时候,例如,在高度评价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重视学生的“自我个人修养”(自我实现)之后,田浩指出,朱熹还是不像一些现代学者有时提及其学规所说的那样,不愿意诉诸传统规约。“朱熹对行为举止的期望和规定反映在13世纪明道书院的现存规约中,该规约是在12世纪晚期白鹿洞书院的学规基础上形成的。”(第85页)应该指出,以明道书院的规约作为朱子的规约是不妥当的,即便它是在朱子制定的白鹿洞书院的学规基础上形成的。

可以说,朱子的《白鹿洞书院揭示》集中体现了朱子书院教育理念。1180年(淳熙七年),白鹿洞书院重建落成,身为南康军长官,朱子高兴地率领同僚和书院师生举行开学典礼,升堂讲说《中庸》首章,并取圣贤教人为学之大端,作为书院师生共同遵守的学规,这就是著名的《白鹿洞书院揭示》。朱子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右五教之目。尧舜使契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学者学此而已。”(《朱文公文集》卷七四)《揭示》首先以儒家的“五伦”立为“五教之目”,将传统的伦理纲常作为为学的目标,并强调“学者学此而已”。朱熹指出,尧舜时代之“敬敷五教”,也就是实施道德教化,即用《尚书》标举的人伦教化于民众。它表明,书院的教育目标不仅仅在士人个人的道德修养,还有传道济民的更高诉求,它是一个由道德、伦理、济世三者组成的共同体,相对于科举学校之学来说,体现出一种很特殊的浸透了道学教育理念的书院精神。朱子书院教化尤其重视“知行合一”,注重道德的践履。他接着说:“而其所以学之之序,亦有五焉,其列如左: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右为学之序。学、问、思、辨四者,所以穷理也。若夫笃行之事,则自修身以至于处事接物,亦各有要,其列如左: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右修身之要。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右处事之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右接物之要。”(《朱文公文集》卷七四)笃行、修身、处事、接物,无不显示出强烈的道德实践的倾向。笃行是博学、审问、慎思、明辨四项认知的归宿,即把外在的求知转化为内在的生命,在生命中生根发芽,然后在生命实践中展开落实。这样一来,书院之“学”就落实到了现实的人伦世界,而践履人伦则成为“为学”的终极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终极目标,我们必须做到知行合一,把知识的获得与身心修炼弥合得天衣无缝,这是典型的道学家的教育理念,足见朱子书院教育的经世关怀。《白鹿洞书院揭示》既是书院精神的象征,也是儒家文化精神的高度凝聚,影响久远。《揭示》最终超越了个体书院的精神生长,成为天下书院共同遵守的准则,成为“历史上教育之金规玉律”。在根本上,《白鹿洞书院揭示》并不一否定的形式规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做,具体如何做,它强调的是内心的自觉和理想的招引,通过正面的儒家精神的积极引导,达成理想人格的塑造和教育理想的实现。

社仓制度,系南宋朱熹首创一种民间储粮和社会救济制度。田浩却认为,朱熹只是一个重要的配角。其实,田浩是从社仓理念的提出与社仓的实际管理的视角而得出的结论。如果我们重新回到历史的真实世界中,我们便可以发现,田浩的观点有失偏颇。绍兴二十年(1150年),朱熹好友魏元履在建阳县创立社仓,魏元履的初衷主要在于安定灾年地方秩序,防止灾民暴乱。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建宁府(今福建建瓯)大饥。当时在崇安(今福建武夷山)开耀乡的朱熹同乡绅刘如愚向知府借常平米600石赈贷饥民,仿效“成周之制”建立五夫社仓。“予惟成周之制,县都皆有委积,以待凶荒。而隋唐所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废矣。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情游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建宁府祟安县五夫社仓记》,《朱文公文集》卷七七)社仓由官府拨给常平米为贩本,春散秋偿,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小歉息减半,大歉全免除,当息米收到相当于本米之后,仅收耗米三升,此后即以息米作贷本,原米纳还官府,“依前敛散,更不收息”。至淳熙八年(1181年),朱熹创建的五夫社仓已积有社仓米3100石,并自建仓库贮藏。这一年朱熹将《社仓事目》上奏,“颁其法于四方”,予以推广。孝宗颁布的《社仓法》作为封建社会后期一个以实际形式存在的社会救济制度,实是当时的一项政治进步制度。淳熙九年(1182年)6月8日,朱熹又发布《劝立社仓榜》,勉励当地几个官员积极支持社仓的行动,他们或者用官米或者用本家米,放入社仓以资给贷。夸他们心存恻隐,惠及乡闾,出力输财,值得嘉尚。重申建立社仓的意义是“益广朝廷发政施仁之意,以养成闾里睦姻任恤之风”(《劝立社仓榜》,《朱文公文集》卷九九)。很显然,朱熹设立社仓制度的根本目的仍然是要实现儒家政治思想中的仁政,与魏掞之所见的社仓有更本的区别。魏掞之的社仓建立在县城,而朱熹的社仓建立在乡村。与魏掞之建立社仓为了救荒、防暴不同,朱熹的社仓除了救荒之外,也有保护贫民尤其是“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的意义。在管理上,魏掞之的社仓还是官办官管性质,而朱熹的社仓制度则是一个民间自我管理的社会救济制度。朱熹在五夫社仓的建设、上奏皇上请求建立社仓制度、呼吁乡绅劝立社仓等方面都是积极的实践者而非一个微不足道的配角。可见,社仓制度既是朱熹恤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朱熹民本思想在实践中的一座丰碑。

应该指出,“旁观者视角”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他者的视角”,它把思想的发展放进当时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情境中进行考察,营造出一种既生动又具体的文化历史景观,丰富了我们对思想史的认识。但它也有自己的局限,毕竟,旁观者只是置身事外,未能深入事物的本质,所以在很多问题上未免浅尝辄止,致使思想的自主性消失在历史情境之中,无法真正深入到问题的实质,有时还会带来某种化约论或历史决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