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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城镇供应

居民供应 1954年,居民食油按人口定量,全县人均月油为445克,全县居民1.96万人,年销量105吨。1959年,居民人口增到5.07万人,比1954年增长158.67%,人均每月供应食油450克,销售量上升到277.4吨,比1954年增长164.19%。其后因油料歉收,人均月供油降为110克。1961~1963年供应居民食油年均38.7吨。1964年起油料产量回升。1965年8月,城镇居民食油每月均恢复到250克,乡、区居民每月恢复到200克。1982年5月起,每人每月食油供应量提高到500克。1980~1988年,居民食油供应年均182.5吨。

工商行业用油供应 1957年,开始对以油脂油料作主要原料或辅助料的食品业、饮食业、糕点业供应食油。1958年,开始对工业、手工业中需用食油的单位供应食油。1957~1959年,年均供应食品业食油10.6吨。1958~1959年,年均供应工业、手工业食油6.5吨。1960~1963年年均8.4吨。1964年油料生产上升,1964~1970年,年均供应食品业食油19.3吨,工业食油2.45吨。1971~1975年,供应食品业食油提高到年均28.05吨。1976~1985年又增长到年均43.65吨。1980年后,工业食油供应提高到每年9吨至10吨。1985年开始停止对工业食油供应。1986年后,停止对食品业食油供应,工商行业用油均改为市场调节。

其它类食油供应 1957年起,在定量外,对产妇、婚丧事、住院病人以及县一级召开的代表大会、扩大干部会等有食油补贴,年均2.5吨左右。1964年,开始执行福建省《关于粮油补贴的现行规定》,公社以上召开的上述相应的会议每人每天补贴食油6克,1975~1979年,年均补贴9.2吨。1980~1988年年均补贴14.2吨。

二、农村统销

1955年,开始对农村缺油户供应食油,年供应1.5吨。1957年起,要求缺油队自产自给,国家不购不销。1961年后,在农忙和节日时,国家对农村缺油队采取临时性的食油补助供应。1969年后,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下放干部食油供应同居民定量。1961~1985年,供应农村食油年均2.82吨,占每年全县食油总销售量的1.21%。1986年后,由于动、植物油增加,不需再对农业人口供应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