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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粮油销售

第一节 粮食销售

解放前,粮食市场被地主、粮商控制。因连年水、旱、蝗灾,地主、粮商垄断市场,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粮价骤涨,大米每升价84文,手工业者一天工资仅74文,一天劳动还买不到一升米。民国元年(1912),遇灾,粮食歉收。次年正月发生粮荒,农民无粮种不能春耕,地主、粮商哄抬粮价,每块银元由买25公斤抬价到只能买20公斤,还难买到。农历二月初,东乡大路边200余名饥民要求平粜,发生闹米事件。北乡忠信、官路、九牧、盘亭、西乡永兴和城区数千饥民也先后起来闹平粜。县公署为缓和矛盾,在富岭、城关暂设两个平粜局平价销售一些大米。事息后,县知事将为首闹平粜的徐德胜等7人逮捕枪决,平粜局即宣布撤销。民国29年,县成立公沽局,统一经营粮食,而县内只在城关、仙阳两地供应。购粮者须持当地保长证明,经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核定,填发缺粮人口证。每人每日供应糙米1升(0.75公斤),持证到指定地点每5天购一次。供应点门口置栅栏,购粮者排成长队。城区直街供应处,因人多拥挤,冲倒栅栏。县政府视为“抢粮事件”,派军警弹压,打伤多人,还逮捕拘押一些买粮群众。次年,公沽局撤销,粮食仍由私商经营,当时主要粮商有正大、苏利兴、新兴等10家商号。民国35年,粮价暴涨,影响民食。8月初县政府设城区平售处,平售食米:以赤贫而有户口者为对象,须由保甲长及镇长出具证明条,规定每人每日限购0.5公斤,每人每次准购1.5公斤。民国37年,粮商增至37家,新增粮商主要有建源、荣源、义大、民生、泰成、年丰等商号。

解放初期,政府设置的粮食机构,主要负责供应军需和公教人员用粮。粮食大部分仍由粮商经营,在城关有粮商11家。政府采取限价政策,改变解放前粮价天天波动,人民生活惶惶不安的局面。1952年7月,中国粮食公司浦城县支公司成立,开始经营部分粮食,同时规定每担大米价7元左右,批零差价为8%,国家粮价对市场价格起控制作用,使粮价稳定。1953年11月份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政策,粮食销售分为城镇供应和农村统销两类。

一、城镇供应

居民供应 1953年11月至1954年3月,对居民粮食供应实行计划控制,由居民自订计划,街政府编报缺粮表册,经区公所批准后,凭证明供应。全县供应人口2.35万人,平均每月供应米278.27吨,人均11.84公斤。1954年4月至1955年7月,实行凭证不定量供应,居民自报用粮数,经民主评议,区审定,按户发购粮证,全县平均每月供应大米278.45吨。1955年8月起,根据国务院颁发《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因人分等定量供应,先在城关、富岭、石陂、临江、永兴、仙阳6个乡镇试行,10月中旬全面实行。定量标准按劳动量、年龄大小分九等十四级,重体力劳动者16150人,每人月定量17.5~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27900人,每人月定量13~17公斤;脑力劳动者21990人,每人月定量13~14.5公斤;中小学生11500人,每人月定量13~16.5公斤;非劳力居民145490人,10周岁以上12.5公斤,10周岁以下3.5~10公斤。1956年,增特重大体力劳动者一档,共1065人,每人月定量22~25公斤,城乡供应商品粮年计划15113.35吨。1958年“大跃进”中,工矿企业人员大量增加,大量农业人口转为居民供应。年底居民人口43708人,比上年增加24.55%。下半年又提出“放开肚子吃饱饭”的口号,取消定量标准,实行计划用粮。当年商品粮销售量达16504.6吨,比上年增长10.8%,居民人均月口粮由上年的13.24公斤提高到16.185公斤。1959年,粮食减产,年底恢复居民定量供应。1960~1963年,根据调整国民经济方针,压缩城镇吃商品粮的人口和粮食销售量,动员职工和居民8000余人返乡参加农业生产。1963年底与1959年底比,非农业人口减少17.73%,城镇居民定量降低0.75~1公斤,年减销粮食270吨。1969年和1970年,动员干部、知识青年和部分城镇居民下放农村。至1973年,城镇人口降到41288人,比1968年的45263人下降8.78%;居民口粮降到8220.75吨,比1968年的8839.3吨下降7%。1974年,下放人员收回,至1975年,居民42558人,比1973年增加3.08%,口粮又增至8882.6吨。1976年,林业保修厂、农业机械厂、磷肥厂、货车队等单位推行旅顺大连企业管理粮食经验,将职工口粮分为基本口粮和工种粮两部分。基本口粮归到户,工种粮归企业发粮票,工种粮补差指标一年一定。这种办法仅行一年又取消。1977年,调整居民口粮定量,10周岁以上非劳力居民为12公斤,脑力劳动者14公斤,初、高中学生分别为14和14.5公斤。1979年,全县下放干部、知识青年和落实政策回城镇共3285人,居民人口增到49593人,年供应口粮8984.55吨。1988年,城镇居民57467人,年供应口粮14045吨。

工商企业用粮 1954年9月,根据省《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对以粮食为原料进行加工、酿造或供应旅客用膳的工商企业,经政府批准营业者,编造季度分月用粮计划,由粮食部门核定定额,发给购粮证。当年供应139户,粮食738.05吨。1955~1959年,年均供应食品业626吨、酿造业75吨、工业用粮432吨。1960年,开始对副食品业供应粮食,当年供应66.8吨。1960~1963年,由于粮食困难,控制工业用粮,纺织浆料、浆糊等用粮一律改用代用品,三年年均供应粮食102吨。1965年,食品业售食品开始回收粮票。1966~1969年,工商行业用粮未严格控制,用量大增,年均用粮858吨左右。1970~1977年,全县工商企业用粮年均746.4吨,其中饮料酒用粮426.9吨。1978年后,食品业迅速发展,县制药厂(生物化学厂)以粮食为原料的产品投产,致使工商行业用粮大增,当年用粮1335.3吨,比上年增加16.32%。1981年,工商行业开始增设议价粮供应,至1985年,年供应议价粮共9128吨。1986年,对副食品、酿造业用粮减少计划供应量,计划外以议价供应。当年副食品企业计划供应量从上年的405.65吨减为6.5吨。1987年后,工业用粮也改为市场调节,当年供应食品业用粮336吨、副食品业用粮14吨。

流动人口供应 1955年10月20日起,开始使用全国通用粮票和福建省地方粮票,对流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流动人口按定量标准发给福建省地方粮票,出省者发给全国粮票。1958年1月15日起,对流动一个月以上的人口发给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和福建省地方流动粮票,凭证随票供应。1959年5月1日起,在县内试用浦城粮票,面额有三斤、一斤、半斤、四两等4种。同年8月1日,南平专署通知收回停用。1961年开始使用临时购粮证和农村兑换证。1974年10月1日起,一律改用县流动购粮证,采取证票合一,使用省制流动粮票。

军粮供应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负责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参加剿匪民兵等军需粮食供应。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军用粮按计划供应。1960年后,军队用粮列为专项事业用粮供应。军事单位购粮,凭军购证(粮款过拨)或价购票(需付款)。

饲料粮供应 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对城镇开始实行猪、奶牛饲料用粮供应。猪饲料供应参照农村标准,奶牛每日每头供应原粮2~3公斤,由饲养单位(户)编制计划,发给饲料供应证,当年供应饲料粮9.45吨。1958年42.15吨。1960年后,年均供应60.29吨左右。1971年后,年均供应101.74吨。1988年为150吨。

其他类用粮 1959年起,对归国华侨发给专用粮油票供应粮油,粮食和粮食复制品供应价格按当地统销牌价高50%,食油按统销牌价高150%。1973年6月,开始执行省粮食厅颁发的《关于粮油补贴标准的现行规定》,实行会议、出差、劳动等9类46种粮食补贴。当年其他类用粮共10.9吨。1986年起,对定量外的粮食补贴,除县一级召开的代表大会和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伤残军人给予保留补贴,其余不再补贴。1986~1988年,共供应其他类非农业用粮4976.2吨。

二、农村统销

定销粮 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核定农村定销粮年供应3312.3吨。当年实际销售4444吨。此后,由于生产不断发展,缺粮户逐渐减少。1973年,定销粮减为364.3吨。1979年,减为174.2吨。1988年,缺粮的仅有11个生产队275户1429人,定销粮为年供应171吨。

回销粮 1953年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对完成征购任务后口粮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农户,国家按原价给予回销(又称退库粮、返销粮)。是年冬,国家给农村缺粮户供应粮食2050吨。1954年春夏回销粮达2800吨。1955年实行“三定”,完善统销制度。1956年回销粮减到1600吨。1958年,全县168个大队中有76个队缺粮。1958、1959年两年回销粮分别高达4540吨和6775吨。1960~1961年,农村粮食紧张,两年中全县共回销粮2685吨,县动用国库粮3405吨济荒,提倡瓜菜代粮食度过荒年。1962年后,逐年调整征购任务,开展生产队之间的余粮调剂,使回销粮逐年减少。1969年回销粮降到287.4吨。1970年核定农村统销粮3400吨。是年起,县核定统销粮数额下达到公社,由公社掌握调节,对余粮队原则上只购不销,如确实缺粮,则采用免息借粮办法,春季借出,冬季免息交还。1985年起取消回销粮。

蔬菜基地补助粮 为解决城区蔬菜供应,在城郊划出稻田为菜地,其菜农用粮由国家补助。1955年,县在水南和城区建立蔬菜生产基地100亩,对菜农口粮自产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1955~1956年,补助菜农原粮共275吨。1957年后,蔬菜基地发展到300亩,每年给菜农补助粮440吨。1970年后,蔬菜基地扩大到500亩,年补助粮450吨。1985年后,蔬菜基地达到540亩,年补助原粮为460吨。1988年开始又增加补助粮75吨,共达535吨。

奖售粮 1962年起,对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实行奖售粮食政策。按收购产品种类和数量,发给奖售原粮券,产户凭卷可在县内粮点购粮,也可抵作征购任务。当年销售奖售粮882.9吨。1968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逐步缩小奖售范围,调低一部分品种奖售标准。1973年,国家对62种主要农副产品制定全国统一奖售标准,生猪及油料作物奖售标准由省自行规定,福建省实行奖售粮的农副土特产品共有43种。1962~1978年,全县年均销售奖售粮1199.98吨。1979至1981年,年均奖售原粮3085.4吨。1982~1983年,按1980年奖售粮数2761吨为基数,实行奖售粮包干,实际奖售粮食共4363.15吨。1984年,规定完成省定派购指标外的生猪一律按议价收购,不再奖售粮食。1985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取消奖售粮,原发售粮券使用到1985年6月30日止。

民工补贴粮 1973年起,县、公社办水利、交通工程的农业劳力给予口粮补贴。1973~1984年,共供应民工口粮补贴3298.75吨。1985年后取消。

第二节 食油销售

一、城镇供应

居民供应 1954年,居民食油按人口定量,全县人均月油为445克,全县居民1.96万人,年销量105吨。1959年,居民人口增到5.07万人,比1954年增长158.67%,人均每月供应食油450克,销售量上升到277.4吨,比1954年增长164.19%。其后因油料歉收,人均月供油降为110克。1961~1963年供应居民食油年均38.7吨。1964年起油料产量回升。1965年8月,城镇居民食油每月均恢复到250克,乡、区居民每月恢复到200克。1982年5月起,每人每月食油供应量提高到500克。1980~1988年,居民食油供应年均182.5吨。

工商行业用油供应 1957年,开始对以油脂油料作主要原料或辅助料的食品业、饮食业、糕点业供应食油。1958年,开始对工业、手工业中需用食油的单位供应食油。1957~1959年,年均供应食品业食油10.6吨。1958~1959年,年均供应工业、手工业食油6.5吨。1960~1963年年均8.4吨。1964年油料生产上升,1964~1970年,年均供应食品业食油19.3吨,工业食油2.45吨。1971~1975年,供应食品业食油提高到年均28.05吨。1976~1985年又增长到年均43.65吨。1980年后,工业食油供应提高到每年9吨至10吨。1985年开始停止对工业食油供应。1986年后,停止对食品业食油供应,工商行业用油均改为市场调节。

其它类食油供应 1957年起,在定量外,对产妇、婚丧事、住院病人以及县一级召开的代表大会、扩大干部会等有食油补贴,年均2.5吨左右。1964年,开始执行福建省《关于粮油补贴的现行规定》,公社以上召开的上述相应的会议每人每天补贴食油6克,1975~1979年,年均补贴9.2吨。1980~1988年年均补贴14.2吨。

二、农村统销

1955年,开始对农村缺油户供应食油,年供应1.5吨。1957年起,要求缺油队自产自给,国家不购不销。1961年后,在农忙和节日时,国家对农村缺油队采取临时性的食油补助供应。1969年后,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下放干部食油供应同居民定量。1961~1985年,供应农村食油年均2.82吨,占每年全县食油总销售量的1.21%。1986年后,由于动、植物油增加,不需再对农业人口供应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