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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收购

民国时期,福建省征粮方法分为直接、间接两种,浦城实行间接征收。民国3年(1914),省议会预算始定浦城年征米1405石,后递增至民国6年为2200石。民国28年,国民党第三战区电令县政府购办军谷6000担,限年底前购齐,县府令石陂、旧馆、布墩3个乡粮户平均摊派。当时县内谷价每担7~8元(法币),而军谷只付3.5元,被摊派农户不交,并联名上告县府,要求调整粮价,无效,大多逃避他乡。县府又下令逾期不交者,送区署拘押追缴,仍不缴者送县府讯办。至次年春,才购得军谷5600担。

民国29年6月,粮食统一归公沽局经营。粮食市场被垄断,核定收购价每担9元(法币)。并标封米厂、水碓,部分经办人以办军粮为由,采取速购、速碾、速运的措施,高价转卖福州、漳州、厦门,从中获利,而缺粮户买不到粮食。民国30年5月,招贤乡(今巽岭一带)饥民鸣锣聚众,阻截外运粮食。同年8月早稻登场,驻建阳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陈世鸿坐镇催办。公沽局不论农户有无余粮,一律按每50公斤12元(法币)强迫收购。乡区农民到公沽局请愿,县政府派军警殴打农民。农民与军警搏斗,城郊农民携带扁担、木棍进城支援,砸毁公沽局办公室。年底,县政府宣布撒销公沽局。公沽局开办期间共收各类大米2241.9吨,稻谷1057.2吨,杂粮249.5吨。民国30年12月至民国31年12月,县粮草交接所和粮食购销处共收购粮食4400吨,其中拨充军粮2400吨。民国32年至民国34年,县征收公粮数分别为1801.32吨、1697.46吨屯、1228.38吨。

1949年5月,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政府田赋处留下的征粮2045吨。同年8月,根据《福建省一九四九年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草案)》征收公粮,由于当时部分农村被土匪盘踞,乡村人民政府尚未建立,是年征粮仅1285吨(其中500吨属中央粮,余数为地方粮),借粮4730吨,共入库6015吨。1951年,随着土匪肃清和乡村政权建立健全,征粮任务顺利完成,当年入库15073.55吨。

1953年冬,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开始由国家统一经营,实行统购统销。对农村余粮户除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简称三留)外,余粮卖给国家;对自产自给户不购不销;对自产不能自给户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非农业户和工商企业用粮按核定计划供应。当年建阳专区下达征购任务29240吨,其中征粮12249吨,统购粮16991吨,实际完成28456.6吨,占任务97.32%,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售粮157.97公斤。

1955年,开始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使统购统销趋于制度化。1、定产:按照正常年景逐丘核定产量,全县水田耕地面积641209亩,核定总产量90110吨,平均亩产140.53公斤。2、核定留粮:口粮标准分余粮队282公斤,自给队259公斤,缺粮队245公斤,全县口粮47668.3吨,占定产数52.9%,人均口粮258.6公斤;饲料粮标准为菜猪每只45公斤,种猪每只100公斤,耕牛每只15公斤,群养蛋鸭每只1.5公斤,全县共留饲料粮2497吨,占定产数2.77%;种子粮按播种面积每亩4公斤,全县留种粮2420吨,占定产数2.69%。3、全县农业户50021户、农业人口184320人,根据产留状况核实:有余粮户36597户,占农户73.16%,136551人,占总农业人口74.08%;自给户3402户,占农户6.80%,12304人,占总农业人口6.68%;缺粮户10022户,占农户20.04%,35465人,占农业总人口19.24%;全县有山下、枫溪、古楼、洋溪、棠秀、毕岭、高泉等7个缺粮乡,占全县140个乡的5%。4、根据余粮情况确定:征购任务32187吨(其中征粮12695吨,购粮19492吨),占定产数35.72%;对余粮户发给售粮证,对自给户不购不销,对缺粮户补充供应不足部分,发给定销证,全县定销3312.3吨,占定购数10.29%。是年粮食入库33419吨,占任务数103.83%。“三定”后,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定销粮“一年一定”。丰年,动员余粮户多卖增产部分的40%,以丰补歉;歉年,因灾酌减征购任务,人为减产则适当降低口粮水平。1958年公社化后,实行粮食包干,以社平衡余缺。是年由于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估产过高,征购任务定为45125吨,比1955年定购数增加40.2%,实际入库37542.5吨,占当年产量41.10%。1959年继续进行高征购,任务提到5万吨,实际入库50158.4吨,占年产量59.30%。是年农业人口人均口粮只有179公斤,比上年减少36.07%。1960年、1961年,因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961年征购任务粮减为35715吨。是年,开始实行奖售工业品的政策,规定:售统购粮每吨奖售布4米、糖1.5公斤、煤油1公斤、胶鞋1双、香烟1条;售超购粮1吨奖售布40米、购货券20元。这两年只完成征购任务的79.42%和96.49%,分别占当年产量的44.5%和41.84%;农村人均口粮为131公斤和195公斤。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除1961年任务外,加购5%附加粮,人均售粮超过1吨部分加价10%奖励。当年入库34505.2吨,占当年产量39.59%。1964年收购量占当年产量35.80%,农村人均口粮达到243公斤。

1965年,核定征购任务三年不变,征购基数为38170吨。规定:灾年调减当年任务,基数不变;丰年实行超购和加价30~50%。是年实际入库38168.5吨,占当年产量34.85%。1966年,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同时按征购任务总值的15%发放预购定金。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和自然灾害影响,1966年、1967年只完成征购任务的80.02%和42.90%。1968~1970年,延用原定基数,3年分别完成任务的87.44%、93.03%、84.17%。

1971年,执行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重新核定全县征购任务40050吨,加价粮2950吨,共43000吨。征购任务基数“一定五年”,超购粮加价30%,加价粮任务“一年一定”。全县2328个生产队中,比1962年基数调高的有1761个,调减的有249个,保任务的有208个,无任务的有110个。同时规定农村口粮人均300公斤(最低的队不低于180公斤),种籽、饲料按原定标准,除征购、留粮外余粮由生产队集体储备。是年征购粮入库达38776.4吨(其中加价粮2399.65吨),占任务90.18%,占当年产量29.40%。1972年增加加价收购任务,征购、加价任务共45200吨,比1971年增加5.12%。1973年,开始留农田基本建设的民工补贴粮。1972~1975年,分别完成任务的99.32%、99.91%、101.15%、101.88%。根据省革委会规定“一定五年”任务基数延至1978年。1976年因遇自然灾害,只完成任务65.19%。1977年、1978年,由于粮食大幅度增产,增加加价收购,征购、加价任务先后调为51007吨、54000吨,实际完成97.73%和92.83%。

1979年后,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粮食流通领域逐步实行改革。当年,根据省革委会《关于认真做好调整粮食基数的通知》,调减征购基数,扩大加价粮收购,粮食收购价提高20%,超购加价50%。建阳地区行署核减县征购基数为32390吨,加价粮任务20110吨,合计52500吨。当年征购粮、加价粮共入库52315.3吨,占当年产量27.95%。1981年,超任务部分实行议价收购。当年征购、加价粮入库52065.9吨,收购议价粮38270吨(实物量)。1982年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同年3月地区下达县包干指标:征购、加价粮仍为52500吨,本地销售16660吨,征购粮调出35840吨,议价转平价调出12500吨,品种兑换5000吨。1982年、1983年分别完成征购、加价粮任务99.55%和118.03%,另收购议价粮折合量分别为35952.1吨和44035.95吨。1984年,除完成征购基数外,其余统一以加价粮收购,同时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多渠道经营。当年征购、加价粮食共入库129780.5吨,占任务的247.20%,占当年产量的52.45%,农民仍有大量余粮待购,因仓容和调运跟不上需要,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

1985年,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按县、乡、村逐级订购,订购价格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加价(简称“倒三七”),合同订购外粮食可以自留经营。当年建阳地区订购77000吨,县以此数向各乡(镇)、村订购,签署合同。是年除完成订购数量外,还议价、零散收购8892.4吨,总共入库85892.4吨,占当年产量34.37%。1986年合同订购数为67540吨,是年除完成订购外,议价收购19269.3吨,入库总计87055.1吨,占当年产量37.76%。1987年,合同订购52000吨,议价计划26000吨,实行粮食“三挂钩”政策:每订购50公斤粮食,发预购定金4元,供应平价化肥7.5公斤,补贴柴油差价0.4%。当年,粮食入库78210吨,占当年产量30.79%。1988年,省定浦城为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县,每年增卖国家基地粮500吨,每吨加价92元。当年粮食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产量比上年下降1.26%,入库粮食75884吨,占任务97.29%,占当年产量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