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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粮油经营

浦城是福建省主要产粮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之一,素有“浦城收一收,有米下福州”之说,每年有余粮外调,浦城红米“美人红”驰名省垣。浦城又是产油区,食油以茶油、菜油为大宗。

民国时期,粮食市场被地主、粮商所垄断,县政府曾一度设置粮食机构解决军公学粮,食油则始终由私商经营。虽是“闽北粮仓”的浦城,仍不时闹粮荒。

解放初,人民政府对缺粮山区征粮采用折代金.对粮食市场采取限价政策,以稳定粮价。1953年冬起,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统一经营。1954年4月起,对植物食油实行统购统销,统一经营。1955年起,对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对城市居民定量供应粮油,对工商企业和军队用粮油核定计划供应。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允许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可以自由贸易。1984年,开始多渠道经营粮油。1985年,对粮油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53~1988年,全县共收购粮食181.75万吨,年均收购5.05万吨;县内销售53.13万吨,年均销售1.48万吨;共调出132.19万吨,年均调出3.67万吨;调入的品种粮、种籽粮等共9.52万吨,年均调入0.26万吨;调入调出对抵外,全县净调出122.67万吨,年均3.41万吨。1954~1988年,全县收购食油3424.7吨,年均97.85吨;总销售7304.6吨,年均208.70吨;共调出1895.5吨,年均54.16吨;共调入3995.5吨,年均124.86吨;有23个年份调入量超过调出量,总计调入与调出对抵,净调入2100吨,年均调入60吨。

第一章 机构 网点

第一节 机构

明初,县内随粮定区,每区设粮长4人,负责征粮。清初改由户总书负责。同治十一年(1872),改派书吏负责,全县设城关、富岭、临江、仙阳、观前、忠信、九牧等7个粮柜。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设柜征收粮食,并增设西乡、前墩、枫溪、水北、石陂等5个粮柜,加上清代设的7个,共12个粮柜。城关粮柜设粮统1名,乡区每柜设柜胥1名。民国29年(1940),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福建省政府为垄断粮食市场,于同年6月在南平设公沽局总管理处,命令浦城成立县公沽局和粮食管理委员会(县长周亚青兼主任),由省公营粮食。公沽局在仙阳、临江、富岭、西乡设4个分局,石陂设支局。民国30年7月改为县营,但其调拨与核价仍受省粮食管理局节制。同年12月因经营不善经济亏损及其他原因,公沽局宣布撤销,改为县粮草交接所,县长兼主任,负责县级公粮和军事用粮。民国31年4月改为县粮食购销处。同年7月1日又改为县军粮代购处。民国36年,县田赋处改称田粮科,下设12个田粮办事处(由原12个粮柜改称),直至解放。

1949年5月全县解放,县军事管制委员会设军米组,为暂时解决军队粮草之需。同年6月,县政府设田粮科,下设县粮库(1952年改称城区粮库),乡区设临江、石陂、仙阳、官路、忠信、永兴、富岭等7个区粮库,共有工作人员53人。1950年4月成立粮食科。1952年7月,中国粮食公司浦城县支公司成立。同年11月20日,县粮食科与粮食支公司合并,成立县粮食局。1953年,县供销合作总社购销公司成立粮食购销组,受粮食局委托,经营粮食购销业务。1954年3月,为适应粮食统购统销需要,将8个区粮库改为区粮食管理站,为县粮食局直辖单位,负责本地区的粮食购销、储存与调运。1955年,为加强粮食管理,各区设一名副区长专管粮食(称粮食副区长,1958年后未设)。1956年9月,县成立油脂公司,各区设油脂购销组,全县设37个油脂购销点,共有工作人员41人。次年7月,油脂归粮食局经营,油脂机构撤销。1958年10月,在城关、富岭、观前(1965年改设水北)、临江、石陂、永兴、仙阳、忠信、九牧等人民公社驻地共设9个粮食管理站。1962年,在浙江省江山县贺村镇建立粮食转运站。1970年10月,按行政区划增设官路、古楼、山下、濠村、盘亭、莲塘等6个粮食管理站。1971年增设水南、管厝粮食管理站。1977年12月,县粮食局设饲料工业公司。1978年设油脂公司(1984年再度撤销)。1982年设粮食议购议销公司,1985年改称粮油贸易公司。1988年,粮食系统机构有粮食管理站17个,粮食转运站1个,粮油贸易、饲料、粮食工程建筑等3个公司,米厂4个,复制厂1个,共26个单位,职工1355人(其中干部208人)。

第二节 网点

一、收购点

民国期间,田赋粮食管理处设置的征粮收购点有城关、下沙、富岭、瑞安、浮流、高泉、临江、布墩、石陂、旧馆、水北、观前、招贤、永兴、新兴、洋溪、古楼、仙阳、仙南、忠信、游村、九牧、毕岭、棠秀等24个。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民国时期粮库收购粮食。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为减轻农民义务运粮的负担,收购点调整为38个,撤销高泉、毕岭、招贤、仙南4个点,改设山下、前洋(今属山下乡)、枫溪、锦城、曹村、登俊、殿基、阳墩、官田(在祖村)、渔梁、同川(在上同)、村桥、柳庙(在柳家墩)、盘亭、官清(在官路)、高东(在高门)、资宅(在姚宅)、前洋(今属富岭镇)等18个。县境边缘村庄因运粮路程远,经县与县之间协商,实行跨界收粮,永兴区的萧家村交崇安县五夫粮站,石陂的北坑村交建阳县樟墩粮站。1955年,固定收购点调整为23个,下沙、布墩、曹村、上同、游村、龙下、殿基7个为临时收购点。同时,增加跨界收粮点,浙江龙泉县宝溪的供岭、宝更、东孟交富岭粮站;官路的姚宅交浙江江山廿八都的溪口粮站。

1958年,为适应运粮入库“放卫星”,借用一部分民宅作临时收购点,在公路沿线设边收边调点。全县共有收购点57个,其中固定收购点31个,临时收购点10个,边收边调点16个。1972年起,粮食收购点调整为67个,一直沿用至1988年。

二、销售网点

民国期间,一般年份有私营粮商40余家。民国29年(1940)设公沽局后,取消私商。公沽局在全县设供应点4个,其中城区3个,仙阳1个。次年公沽局撤销,仍由私商经营。解放初,县城设置国营粮油销售店1家,私营粮食销售点11个。1953年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由国家经营粮食。1954年,全县供应点达105个,其中常年供应点19个,季节供应点21个,流动供应点65个。嗣后,随着粮食供应量、人口、行政区划等因素的变动,粮食供应点多次调整。至1988年,共有供应点36个,其中城区6个,乡区30个。

第二章 粮油收购

第一节 粮食收购

民国时期,福建省征粮方法分为直接、间接两种,浦城实行间接征收。民国3年(1914),省议会预算始定浦城年征米1405石,后递增至民国6年为2200石。民国28年,国民党第三战区电令县政府购办军谷6000担,限年底前购齐,县府令石陂、旧馆、布墩3个乡粮户平均摊派。当时县内谷价每担7~8元(法币),而军谷只付3.5元,被摊派农户不交,并联名上告县府,要求调整粮价,无效,大多逃避他乡。县府又下令逾期不交者,送区署拘押追缴,仍不缴者送县府讯办。至次年春,才购得军谷5600担。

民国29年6月,粮食统一归公沽局经营。粮食市场被垄断,核定收购价每担9元(法币)。并标封米厂、水碓,部分经办人以办军粮为由,采取速购、速碾、速运的措施,高价转卖福州、漳州、厦门,从中获利,而缺粮户买不到粮食。民国30年5月,招贤乡(今巽岭一带)饥民鸣锣聚众,阻截外运粮食。同年8月早稻登场,驻建阳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陈世鸿坐镇催办。公沽局不论农户有无余粮,一律按每50公斤12元(法币)强迫收购。乡区农民到公沽局请愿,县政府派军警殴打农民。农民与军警搏斗,城郊农民携带扁担、木棍进城支援,砸毁公沽局办公室。年底,县政府宣布撒销公沽局。公沽局开办期间共收各类大米2241.9吨,稻谷1057.2吨,杂粮249.5吨。民国30年12月至民国31年12月,县粮草交接所和粮食购销处共收购粮食4400吨,其中拨充军粮2400吨。民国32年至民国34年,县征收公粮数分别为1801.32吨、1697.46吨屯、1228.38吨。

1949年5月,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政府田赋处留下的征粮2045吨。同年8月,根据《福建省一九四九年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草案)》征收公粮,由于当时部分农村被土匪盘踞,乡村人民政府尚未建立,是年征粮仅1285吨(其中500吨属中央粮,余数为地方粮),借粮4730吨,共入库6015吨。1951年,随着土匪肃清和乡村政权建立健全,征粮任务顺利完成,当年入库15073.55吨。

1953年冬,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开始由国家统一经营,实行统购统销。对农村余粮户除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简称三留)外,余粮卖给国家;对自产自给户不购不销;对自产不能自给户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非农业户和工商企业用粮按核定计划供应。当年建阳专区下达征购任务29240吨,其中征粮12249吨,统购粮16991吨,实际完成28456.6吨,占任务97.32%,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售粮157.97公斤。

1955年,开始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使统购统销趋于制度化。1、定产:按照正常年景逐丘核定产量,全县水田耕地面积641209亩,核定总产量90110吨,平均亩产140.53公斤。2、核定留粮:口粮标准分余粮队282公斤,自给队259公斤,缺粮队245公斤,全县口粮47668.3吨,占定产数52.9%,人均口粮258.6公斤;饲料粮标准为菜猪每只45公斤,种猪每只100公斤,耕牛每只15公斤,群养蛋鸭每只1.5公斤,全县共留饲料粮2497吨,占定产数2.77%;种子粮按播种面积每亩4公斤,全县留种粮2420吨,占定产数2.69%。3、全县农业户50021户、农业人口184320人,根据产留状况核实:有余粮户36597户,占农户73.16%,136551人,占总农业人口74.08%;自给户3402户,占农户6.80%,12304人,占总农业人口6.68%;缺粮户10022户,占农户20.04%,35465人,占农业总人口19.24%;全县有山下、枫溪、古楼、洋溪、棠秀、毕岭、高泉等7个缺粮乡,占全县140个乡的5%。4、根据余粮情况确定:征购任务32187吨(其中征粮12695吨,购粮19492吨),占定产数35.72%;对余粮户发给售粮证,对自给户不购不销,对缺粮户补充供应不足部分,发给定销证,全县定销3312.3吨,占定购数10.29%。是年粮食入库33419吨,占任务数103.83%。“三定”后,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定销粮“一年一定”。丰年,动员余粮户多卖增产部分的40%,以丰补歉;歉年,因灾酌减征购任务,人为减产则适当降低口粮水平。1958年公社化后,实行粮食包干,以社平衡余缺。是年由于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估产过高,征购任务定为45125吨,比1955年定购数增加40.2%,实际入库37542.5吨,占当年产量41.10%。1959年继续进行高征购,任务提到5万吨,实际入库50158.4吨,占年产量59.30%。是年农业人口人均口粮只有179公斤,比上年减少36.07%。1960年、1961年,因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961年征购任务粮减为35715吨。是年,开始实行奖售工业品的政策,规定:售统购粮每吨奖售布4米、糖1.5公斤、煤油1公斤、胶鞋1双、香烟1条;售超购粮1吨奖售布40米、购货券20元。这两年只完成征购任务的79.42%和96.49%,分别占当年产量的44.5%和41.84%;农村人均口粮为131公斤和195公斤。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除1961年任务外,加购5%附加粮,人均售粮超过1吨部分加价10%奖励。当年入库34505.2吨,占当年产量39.59%。1964年收购量占当年产量35.80%,农村人均口粮达到243公斤。

1965年,核定征购任务三年不变,征购基数为38170吨。规定:灾年调减当年任务,基数不变;丰年实行超购和加价30~50%。是年实际入库38168.5吨,占当年产量34.85%。1966年,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同时按征购任务总值的15%发放预购定金。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和自然灾害影响,1966年、1967年只完成征购任务的80.02%和42.90%。1968~1970年,延用原定基数,3年分别完成任务的87.44%、93.03%、84.17%。

1971年,执行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重新核定全县征购任务40050吨,加价粮2950吨,共43000吨。征购任务基数“一定五年”,超购粮加价30%,加价粮任务“一年一定”。全县2328个生产队中,比1962年基数调高的有1761个,调减的有249个,保任务的有208个,无任务的有110个。同时规定农村口粮人均300公斤(最低的队不低于180公斤),种籽、饲料按原定标准,除征购、留粮外余粮由生产队集体储备。是年征购粮入库达38776.4吨(其中加价粮2399.65吨),占任务90.18%,占当年产量29.40%。1972年增加加价收购任务,征购、加价任务共45200吨,比1971年增加5.12%。1973年,开始留农田基本建设的民工补贴粮。1972~1975年,分别完成任务的99.32%、99.91%、101.15%、101.88%。根据省革委会规定“一定五年”任务基数延至1978年。1976年因遇自然灾害,只完成任务65.19%。1977年、1978年,由于粮食大幅度增产,增加加价收购,征购、加价任务先后调为51007吨、54000吨,实际完成97.73%和92.83%。

1979年后,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粮食流通领域逐步实行改革。当年,根据省革委会《关于认真做好调整粮食基数的通知》,调减征购基数,扩大加价粮收购,粮食收购价提高20%,超购加价50%。建阳地区行署核减县征购基数为32390吨,加价粮任务20110吨,合计52500吨。当年征购粮、加价粮共入库52315.3吨,占当年产量27.95%。1981年,超任务部分实行议价收购。当年征购、加价粮入库52065.9吨,收购议价粮38270吨(实物量)。1982年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同年3月地区下达县包干指标:征购、加价粮仍为52500吨,本地销售16660吨,征购粮调出35840吨,议价转平价调出12500吨,品种兑换5000吨。1982年、1983年分别完成征购、加价粮任务99.55%和118.03%,另收购议价粮折合量分别为35952.1吨和44035.95吨。1984年,除完成征购基数外,其余统一以加价粮收购,同时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多渠道经营。当年征购、加价粮食共入库129780.5吨,占任务的247.20%,占当年产量的52.45%,农民仍有大量余粮待购,因仓容和调运跟不上需要,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

1985年,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按县、乡、村逐级订购,订购价格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加价(简称“倒三七”),合同订购外粮食可以自留经营。当年建阳地区订购77000吨,县以此数向各乡(镇)、村订购,签署合同。是年除完成订购数量外,还议价、零散收购8892.4吨,总共入库85892.4吨,占当年产量34.37%。1986年合同订购数为67540吨,是年除完成订购外,议价收购19269.3吨,入库总计87055.1吨,占当年产量37.76%。1987年,合同订购52000吨,议价计划26000吨,实行粮食“三挂钩”政策:每订购50公斤粮食,发预购定金4元,供应平价化肥7.5公斤,补贴柴油差价0.4%。当年,粮食入库78210吨,占当年产量30.79%。1988年,省定浦城为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县,每年增卖国家基地粮500吨,每吨加价92元。当年粮食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产量比上年下降1.26%,入库粮食75884吨,占任务97.29%,占当年产量30.25%。

第二节 食油收购

历史上生产食用油有茶油(又称茶梨油)、椮油、菜油、麻油。食用油脂(油料)产户除自给外,通过油坊主、牙商、油贩在市场上流通。民国3年(1914),县内油商联合设油莲总牙、花生油麻总牙,经纪食油及其油料的购销。民国6年总牙撤销,由油商自行经营。

解放初期,食油自由购销。全县有较大油商4家。1949~1951年,私商年收购食油为65~80吨,集市贸易年购销量约30~35吨,其中茶油占三分之二,菜油占三分之一。1952年,县供销合作总社开始收购食油,年收购约33吨,私商也继续收购,年收购约50吨。集市贸易年流通35~40吨之间,县供销合作总社通过收购价格调节和吞吐量调节,稳定油价。

1954年4月,执行国家《关于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取消私商经营,统一由供销合作总社代购代销,以派购和签订合同的方式向产农收购油料。县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全县118个土榨油车碓(油坊),按出油量对产农对半收购。1956年9月,执行国家对油脂、油料“一条鞭”的经营方针,县设油脂公司专营。油脂公司在城乡设8个油脂小组和37个油脂购销点。产农除留下种子和自用油外,其余按规定价格由国家统一收购。1954~1956年供销合作社代购期间,油脂收购量分别为170.1吨、323.2吨、233吨。

1957年7月起,食油归粮食部门经营。规定产油人均月达125克以上的为余油乡;不足62.5克的为缺油乡;62.5克至125克的为自给乡。对余油乡除种子、人口油按标准留足外,油茶按余油90%收购,菜油按余油95%收购;对缺油乡、自给乡,国家不购不销,自行调剂。当年全县油料收购折食油166.8吨。1959年,提高对余油乡的收购量,余油全部统购。是年全县共收购食油达296.8吨。其中茶油221.15吨,比上年增长223.56%。由于收购量占总产23.15%,比例过大,致使农村食油紧张。1960年4月,县决定油料除留种子外,实行全部统购,统一加工,统一调拨供应,由于这年油茶产量锐减,年总收购折油量降为100.2吨。

1961~1962年,为改善农村食油状况,执行省政府决定,取消对农村油菜籽统购。产农愿卖给国家的,政府提高收购价格,并奖售物资,鼓励农民产油积极性。由于自然灾害和工作上失误,油料作物减产,两年收购折油量分别下降为51.2吨和22.7吨。1963年,恢复油菜籽统购,购留比例按油料作物包产计算,人均月留62.5克油以外的油脂、油料全部收购,并规定可一比一换购原粮。是年共收购折油量48.7吨。1964年,对主要油料产队实行定产、定购,除留种子和人口食油外,其余油料85%统购。随着经济恢复发展,油茶产量和油料、油脂收购量都大幅度回升。当年油料收购折油量为139吨。1965年,油菜籽可换购原粮的比例提高为1:1.39。

1966~1968年,执行省决定,不向生产队统购油菜籽,产农可自由流通,卖给国家的按议价收购。油茶仍按计划收购。但因“文化大革命”动乱,生产受到影响,产量和收购量锐减,3年中收购油料总折油量分别为117.1吨、44.1吨、25.8吨。由于食油入不敷出,1969年恢复油料统购,以生产队为单位协商收购数量,当年食油收购总折油量回升为39.5吨。但因收购价格偏低,不能调动产农积极性,次年又下降为13吨,其中菜油4.2吨。

1971年,发动农民以三分之一的冬闲田种植油菜,鼓励农民超购,规定凡超购50公斤油菜籽,可顶抵粮食征购任务或换购原粮100公斤或补助化肥20公斤或加价30%,同时鼓励油茶垦复。是年油菜籽收购折油量上升到8.9吨,比上年增长111.91%;油茶收购折油量上升到77.5吨,比上年增长8.05倍,全县总收购折油量90.4吨,比上年增长5.95倍。1972年,菜油收购量又猛增到82.4吨,全县总收购折油量126.1吨,比上年增长39.49%。1973年起,按油料实际产量30%下达派购任务,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加价30%。当年,因油菜种植面积比上年减少35.24%,致使菜油收购量减少37.99%,但因油茶增产,茶油收购量达112.8吨,总收购折油量仍达165.6吨。1974~1977年,油茶种植面积大幅度减少,致使茶油收购量锐减,4年总收购折油量依次为24.2吨、51.5吨、14.4吨、15.7吨。

1978年7月,贯彻全省木本油料会议精神,实行“谁种谁有,谁卖谁得”的政策,全县建立油茶基地99个,垦复油茶林1.86万亩,总产油茶籽407吨,同时县革委会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冬种油菜作物生产,迅速改善食油状况的通知》。是年冬种油菜达20万亩,并规定超购50公斤油菜籽奖售原粮100公斤或化肥10公斤,或按统购价30%,当年收购总折油量上升到140.6吨。1979年,提高油料统购价格25%,超计划收购的提高50%,并规定每收购50公斤油菜籽奖售原粮75公斤或化肥25公斤。年收购总折油达209.9吨,占当年产油量10.57%。

1980年后,油料统购工作逐步实行改革。1981年,将统购任务“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五年”不变。1982年,实行购、销、调拨差额包干,实行收购油料与奖励挂钩办法,每收购50公斤油茶籽,付给垦复抚育费7.50元、原粮6.3公斤。1984年开始实行多渠道经营。1985年,取消油料统购,将油菜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任务不变,价格调高,其余油料自由购销。由于市场竞争,油料收购量有所下降。1980~1988年,油料收购折油量545.3吨,年均60.59吨。1988年,油料收购折油量20.8吨,占产量8.73%,占销售量4.72%。

第三章 粮油销售

第一节 粮食销售

解放前,粮食市场被地主、粮商控制。因连年水、旱、蝗灾,地主、粮商垄断市场,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粮价骤涨,大米每升价84文,手工业者一天工资仅74文,一天劳动还买不到一升米。民国元年(1912),遇灾,粮食歉收。次年正月发生粮荒,农民无粮种不能春耕,地主、粮商哄抬粮价,每块银元由买25公斤抬价到只能买20公斤,还难买到。农历二月初,东乡大路边200余名饥民要求平粜,发生闹米事件。北乡忠信、官路、九牧、盘亭、西乡永兴和城区数千饥民也先后起来闹平粜。县公署为缓和矛盾,在富岭、城关暂设两个平粜局平价销售一些大米。事息后,县知事将为首闹平粜的徐德胜等7人逮捕枪决,平粜局即宣布撤销。民国29年,县成立公沽局,统一经营粮食,而县内只在城关、仙阳两地供应。购粮者须持当地保长证明,经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核定,填发缺粮人口证。每人每日供应糙米1升(0.75公斤),持证到指定地点每5天购一次。供应点门口置栅栏,购粮者排成长队。城区直街供应处,因人多拥挤,冲倒栅栏。县政府视为“抢粮事件”,派军警弹压,打伤多人,还逮捕拘押一些买粮群众。次年,公沽局撤销,粮食仍由私商经营,当时主要粮商有正大、苏利兴、新兴等10家商号。民国35年,粮价暴涨,影响民食。8月初县政府设城区平售处,平售食米:以赤贫而有户口者为对象,须由保甲长及镇长出具证明条,规定每人每日限购0.5公斤,每人每次准购1.5公斤。民国37年,粮商增至37家,新增粮商主要有建源、荣源、义大、民生、泰成、年丰等商号。

解放初期,政府设置的粮食机构,主要负责供应军需和公教人员用粮。粮食大部分仍由粮商经营,在城关有粮商11家。政府采取限价政策,改变解放前粮价天天波动,人民生活惶惶不安的局面。1952年7月,中国粮食公司浦城县支公司成立,开始经营部分粮食,同时规定每担大米价7元左右,批零差价为8%,国家粮价对市场价格起控制作用,使粮价稳定。1953年11月份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政策,粮食销售分为城镇供应和农村统销两类。

一、城镇供应

居民供应 1953年11月至1954年3月,对居民粮食供应实行计划控制,由居民自订计划,街政府编报缺粮表册,经区公所批准后,凭证明供应。全县供应人口2.35万人,平均每月供应米278.27吨,人均11.84公斤。1954年4月至1955年7月,实行凭证不定量供应,居民自报用粮数,经民主评议,区审定,按户发购粮证,全县平均每月供应大米278.45吨。1955年8月起,根据国务院颁发《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因人分等定量供应,先在城关、富岭、石陂、临江、永兴、仙阳6个乡镇试行,10月中旬全面实行。定量标准按劳动量、年龄大小分九等十四级,重体力劳动者16150人,每人月定量17.5~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27900人,每人月定量13~17公斤;脑力劳动者21990人,每人月定量13~14.5公斤;中小学生11500人,每人月定量13~16.5公斤;非劳力居民145490人,10周岁以上12.5公斤,10周岁以下3.5~10公斤。1956年,增特重大体力劳动者一档,共1065人,每人月定量22~25公斤,城乡供应商品粮年计划15113.35吨。1958年“大跃进”中,工矿企业人员大量增加,大量农业人口转为居民供应。年底居民人口43708人,比上年增加24.55%。下半年又提出“放开肚子吃饱饭”的口号,取消定量标准,实行计划用粮。当年商品粮销售量达16504.6吨,比上年增长10.8%,居民人均月口粮由上年的13.24公斤提高到16.185公斤。1959年,粮食减产,年底恢复居民定量供应。1960~1963年,根据调整国民经济方针,压缩城镇吃商品粮的人口和粮食销售量,动员职工和居民8000余人返乡参加农业生产。1963年底与1959年底比,非农业人口减少17.73%,城镇居民定量降低0.75~1公斤,年减销粮食270吨。1969年和1970年,动员干部、知识青年和部分城镇居民下放农村。至1973年,城镇人口降到41288人,比1968年的45263人下降8.78%;居民口粮降到8220.75吨,比1968年的8839.3吨下降7%。1974年,下放人员收回,至1975年,居民42558人,比1973年增加3.08%,口粮又增至8882.6吨。1976年,林业保修厂、农业机械厂、磷肥厂、货车队等单位推行旅顺大连企业管理粮食经验,将职工口粮分为基本口粮和工种粮两部分。基本口粮归到户,工种粮归企业发粮票,工种粮补差指标一年一定。这种办法仅行一年又取消。1977年,调整居民口粮定量,10周岁以上非劳力居民为12公斤,脑力劳动者14公斤,初、高中学生分别为14和14.5公斤。1979年,全县下放干部、知识青年和落实政策回城镇共3285人,居民人口增到49593人,年供应口粮8984.55吨。1988年,城镇居民57467人,年供应口粮14045吨。

工商企业用粮 1954年9月,根据省《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对以粮食为原料进行加工、酿造或供应旅客用膳的工商企业,经政府批准营业者,编造季度分月用粮计划,由粮食部门核定定额,发给购粮证。当年供应139户,粮食738.05吨。1955~1959年,年均供应食品业626吨、酿造业75吨、工业用粮432吨。1960年,开始对副食品业供应粮食,当年供应66.8吨。1960~1963年,由于粮食困难,控制工业用粮,纺织浆料、浆糊等用粮一律改用代用品,三年年均供应粮食102吨。1965年,食品业售食品开始回收粮票。1966~1969年,工商行业用粮未严格控制,用量大增,年均用粮858吨左右。1970~1977年,全县工商企业用粮年均746.4吨,其中饮料酒用粮426.9吨。1978年后,食品业迅速发展,县制药厂(生物化学厂)以粮食为原料的产品投产,致使工商行业用粮大增,当年用粮1335.3吨,比上年增加16.32%。1981年,工商行业开始增设议价粮供应,至1985年,年供应议价粮共9128吨。1986年,对副食品、酿造业用粮减少计划供应量,计划外以议价供应。当年副食品企业计划供应量从上年的405.65吨减为6.5吨。1987年后,工业用粮也改为市场调节,当年供应食品业用粮336吨、副食品业用粮14吨。

流动人口供应 1955年10月20日起,开始使用全国通用粮票和福建省地方粮票,对流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流动人口按定量标准发给福建省地方粮票,出省者发给全国粮票。1958年1月15日起,对流动一个月以上的人口发给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和福建省地方流动粮票,凭证随票供应。1959年5月1日起,在县内试用浦城粮票,面额有三斤、一斤、半斤、四两等4种。同年8月1日,南平专署通知收回停用。1961年开始使用临时购粮证和农村兑换证。1974年10月1日起,一律改用县流动购粮证,采取证票合一,使用省制流动粮票。

军粮供应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负责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参加剿匪民兵等军需粮食供应。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军用粮按计划供应。1960年后,军队用粮列为专项事业用粮供应。军事单位购粮,凭军购证(粮款过拨)或价购票(需付款)。

饲料粮供应 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对城镇开始实行猪、奶牛饲料用粮供应。猪饲料供应参照农村标准,奶牛每日每头供应原粮2~3公斤,由饲养单位(户)编制计划,发给饲料供应证,当年供应饲料粮9.45吨。1958年42.15吨。1960年后,年均供应60.29吨左右。1971年后,年均供应101.74吨。1988年为150吨。

其他类用粮 1959年起,对归国华侨发给专用粮油票供应粮油,粮食和粮食复制品供应价格按当地统销牌价高50%,食油按统销牌价高150%。1973年6月,开始执行省粮食厅颁发的《关于粮油补贴标准的现行规定》,实行会议、出差、劳动等9类46种粮食补贴。当年其他类用粮共10.9吨。1986年起,对定量外的粮食补贴,除县一级召开的代表大会和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伤残军人给予保留补贴,其余不再补贴。1986~1988年,共供应其他类非农业用粮4976.2吨。

二、农村统销

定销粮 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核定农村定销粮年供应3312.3吨。当年实际销售4444吨。此后,由于生产不断发展,缺粮户逐渐减少。1973年,定销粮减为364.3吨。1979年,减为174.2吨。1988年,缺粮的仅有11个生产队275户1429人,定销粮为年供应171吨。

回销粮 1953年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对完成征购任务后口粮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农户,国家按原价给予回销(又称退库粮、返销粮)。是年冬,国家给农村缺粮户供应粮食2050吨。1954年春夏回销粮达2800吨。1955年实行“三定”,完善统销制度。1956年回销粮减到1600吨。1958年,全县168个大队中有76个队缺粮。1958、1959年两年回销粮分别高达4540吨和6775吨。1960~1961年,农村粮食紧张,两年中全县共回销粮2685吨,县动用国库粮3405吨济荒,提倡瓜菜代粮食度过荒年。1962年后,逐年调整征购任务,开展生产队之间的余粮调剂,使回销粮逐年减少。1969年回销粮降到287.4吨。1970年核定农村统销粮3400吨。是年起,县核定统销粮数额下达到公社,由公社掌握调节,对余粮队原则上只购不销,如确实缺粮,则采用免息借粮办法,春季借出,冬季免息交还。1985年起取消回销粮。

蔬菜基地补助粮 为解决城区蔬菜供应,在城郊划出稻田为菜地,其菜农用粮由国家补助。1955年,县在水南和城区建立蔬菜生产基地100亩,对菜农口粮自产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1955~1956年,补助菜农原粮共275吨。1957年后,蔬菜基地发展到300亩,每年给菜农补助粮440吨。1970年后,蔬菜基地扩大到500亩,年补助粮450吨。1985年后,蔬菜基地达到540亩,年补助原粮为460吨。1988年开始又增加补助粮75吨,共达535吨。

奖售粮 1962年起,对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实行奖售粮食政策。按收购产品种类和数量,发给奖售原粮券,产户凭卷可在县内粮点购粮,也可抵作征购任务。当年销售奖售粮882.9吨。1968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逐步缩小奖售范围,调低一部分品种奖售标准。1973年,国家对62种主要农副产品制定全国统一奖售标准,生猪及油料作物奖售标准由省自行规定,福建省实行奖售粮的农副土特产品共有43种。1962~1978年,全县年均销售奖售粮1199.98吨。1979至1981年,年均奖售原粮3085.4吨。1982~1983年,按1980年奖售粮数2761吨为基数,实行奖售粮包干,实际奖售粮食共4363.15吨。1984年,规定完成省定派购指标外的生猪一律按议价收购,不再奖售粮食。1985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取消奖售粮,原发售粮券使用到1985年6月30日止。

民工补贴粮 1973年起,县、公社办水利、交通工程的农业劳力给予口粮补贴。1973~1984年,共供应民工口粮补贴3298.75吨。1985年后取消。

第二节 食油销售

一、城镇供应

居民供应 1954年,居民食油按人口定量,全县人均月油为445克,全县居民1.96万人,年销量105吨。1959年,居民人口增到5.07万人,比1954年增长158.67%,人均每月供应食油450克,销售量上升到277.4吨,比1954年增长164.19%。其后因油料歉收,人均月供油降为110克。1961~1963年供应居民食油年均38.7吨。1964年起油料产量回升。1965年8月,城镇居民食油每月均恢复到250克,乡、区居民每月恢复到200克。1982年5月起,每人每月食油供应量提高到500克。1980~1988年,居民食油供应年均182.5吨。

工商行业用油供应 1957年,开始对以油脂油料作主要原料或辅助料的食品业、饮食业、糕点业供应食油。1958年,开始对工业、手工业中需用食油的单位供应食油。1957~1959年,年均供应食品业食油10.6吨。1958~1959年,年均供应工业、手工业食油6.5吨。1960~1963年年均8.4吨。1964年油料生产上升,1964~1970年,年均供应食品业食油19.3吨,工业食油2.45吨。1971~1975年,供应食品业食油提高到年均28.05吨。1976~1985年又增长到年均43.65吨。1980年后,工业食油供应提高到每年9吨至10吨。1985年开始停止对工业食油供应。1986年后,停止对食品业食油供应,工商行业用油均改为市场调节。

其它类食油供应 1957年起,在定量外,对产妇、婚丧事、住院病人以及县一级召开的代表大会、扩大干部会等有食油补贴,年均2.5吨左右。1964年,开始执行福建省《关于粮油补贴的现行规定》,公社以上召开的上述相应的会议每人每天补贴食油6克,1975~1979年,年均补贴9.2吨。1980~1988年年均补贴14.2吨。

二、农村统销

1955年,开始对农村缺油户供应食油,年供应1.5吨。1957年起,要求缺油队自产自给,国家不购不销。1961年后,在农忙和节日时,国家对农村缺油队采取临时性的食油补助供应。1969年后,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下放干部食油供应同居民定量。1961~1985年,供应农村食油年均2.82吨,占每年全县食油总销售量的1.21%。1986年后,由于动、植物油增加,不需再对农业人口供应食油。

第四章 仓储保管

第一节 仓储建设

一、粮仓

北宋,县署内设常平仓1所、省库1所,以储征粮。在民间有仙阳镇永利仓1所,仁风里等社仓数所储民粮。南宋,仿效朱子社仓之法,在北乡建盘亭社仓;在南乡建东礼社仓。宋绍兴五年(1135),建举子仓12所,其中城内1所,东乡2所,南乡3所,西乡1所,北乡5所,逐乡捐谷,就近存储,用于育婴。

明洪武二年(1369),在宋常平仓故址建际留仓1所,存储征粮。洪武十四年,在县东儒学馔堂后建儒学仓,收贮本校师生俸廪及学田租谷。洪武十八年,建预备仓4所,其中东区仓在东乡泰宁里(今属富岭镇),南区仓在南乡清湖里(今临江),西区仓在西乡新兴里(今永兴),北区仓在北乡长乐里(今仙阳)。正统六年(1441)在东、南、西、北区仓旧日址重建预备仓。正统十年,旧际留仓不够用,又在县东罗汉寺故址添设际留仓1所。此后,四乡预备仓废,储谷移于城内元妙观左侧城仓。崇祯(1628~1644)间,在县北建义仓2所。

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朝廷令各州县置常平仓,定储谷数额以备荒歉,县在明际留仓旧址修建常平仓,历经增补,共44廒。雍正十年(1732)增建10廒。乾隆四年(1739),增建23廒,共77廒。乾隆五十二年,因遭火灾仅存38廒。嘉庆四年(1799),修建30廒,计68廒。道光二十七年(1847),在东教场之右,以胜果寺房改建义仓1所,仓廒7间。咸丰八年(1858)常平仓毁于火灾。光绪十五年(1889)后,在北、东两乡重兴社仓,光绪二十五年,社仓共27所。

民国初,旧制仓廒多废。民国22年(1933),贯彻内政部《地方仓储管理规则》,实行官买积谷,以裕储粮,浦城为省定储粮重点县之一。民国23年,全县在6个区设粮仓48座,晚稻积谷数共15365.20石。民国24年2月,县府通过《浦城县办理县区乡镇仓储通则》。民国25年11月,县府通过《浦城县县仓积谷购买委员会简章》,当年全县仓廒87所,积谷21426石。民国30年开始,田赋征收粮食实物,当年为39.95万石。官办粮仓分为三类:设在征收地点的称“收纳仓”;设在水陆交通要道,集中收纳运存的称“集中仓”;设在转运地、交接、消费地点的称“聚点仓”。民国32年,全县官办粮仓共168座,总仓容12.11万石。民国36年,县田粮科设西山、下沙、富岭、瑞安、浮流、高泉、临江、布墩、石陂、旧馆、水北、观前、招贤、永兴、新兴、洋溪、古楼、仙阳、仙南、忠信、游村、九牧、毕岭、棠秀等粮食集中仓24个,每仓容在150吨左右,其中有国库仓8所。

解放后,人民政府田粮科接管旧日官办粮仓10所25座积谷4180吨,分别在玉树林、浮流、瑞安、富岭、临江、九牧、忠信、石陂、官田、仙阳10处,总仓容1500吨屯。此外征用和借用民仓共152处,390廒,仓容370吨。1951年2月,县粮食科在水南房家祠堂,扩建第一座基建方式仓,设17廒,总容量900吨。当年全县仓容达2500吨。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入库量猛增,粮仓紧缺,县以国家拨款和地方筹资结合建仓,当年在仙阳粮站建造第一座苏(联)式仓,仓容678吨;在山下粮站建造简易仓1座,仓容239吨;在城关建造普通仓1座,仓容1224吨屯。至1959年共建粮仓38座,总仓容20212吨。

1965年,在濠村粮站蒋溪口粮点第一次建造砖圆仓2座,仓容489吨。是年全县建仓7座,仓容共2463吨。此后,不再造简易仓和苏(联)式仓。至1969年,全县有粮库60座,总仓容27900吨。1972年,永兴等地仿效北方建造土圆仓,其墙身用稻草黄泥砌成,顶部用稻草覆盖,因南方雨水多不适用,即废。1970~1979年,新建粮仓47座,增加仓容30128吨。

1980年,在周叉垄首建高型仓,每座仓容量达1015吨,为全县仓储最高数。至1983年共建高型仓13座。1984年,粮食入库量空前,增至10.8万吨,而当时仓容仅8.5万吨,县采取“加高超储”、“民代国储”等措施解决储粮难问题。当年9月,县粮食局荣获商业部颁发的全国粮食仓储工作先进单位奖励。1988年,全县共有粮仓158座,总容量9.6万吨。

二、食油仓库

解放初期,食油容器用陶瓷缸、白铁柜、木制桶储存,共300余件,容量140吨。1954年,县供销合作总社建造大油池2个,石板结构,容量10吨。是年,县粮食部门开始新建储油容器,用杉木制成大、中、小油桶,容量分别为2.5吨、0.75吨、0.5吨,油柜容量1吨。1955年,县将后街1座仓容500吨的粮仓改为油库,油容量100吨。至1956年,建有大油桶14个、中油桶34个、小油桶38个、石板池1个、油柜5个,总容量90吨。1959年开始使用铁桶装运和储存,每只铁桶容食油180公斤,逐渐取代木桶和石板池储油。1985年,全县有铁桶2000多个。

第二节 粮油保管

据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清嘉庆四年(1799),常平仓储谷达4万余石,其后官吏“浸失例意,不借贷与民,亦不推陈入新。”“以致陈陈相因,日就红腐,不堪久存”。解放初期,仓容设备差,储粮数量不多,粮食保管除在入库时把好质量关外,用传统的灭鼠、消毒方法,加强仓容观察,防止粮食变质。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储量增加,建立粮食管理责任制。嗣后,随着仓容设备条件改善,科学管粮水平逐日提高。是年开始使用油蒸式水份测定仪,采用干辣椒草压盖粮面防虫,全面开展粮仓灭鼠活动。1954年,开展无霉烂、无虫害、无鼠害、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1955年,使用氯化苦熏蒸粮仓,用化学药剂防治。1957年,石陂、九牧、富岭、临江、城区实现“四无”粮仓区。1960年推广温控保粮方法。1963年,县粮食局制订一套保粮制度,使粮仓保管工作制度化。1969年实现“四无”粮仓县。1970年起,推广气控储藏,通过密封缺氧,达到延缓粮食生理活动和杀虫制菌作用。1973年开始使用电子自动测温仪。1976年10月,全省仓储科技会议在浦城召开,水南粮仓机械化保管列为全省的先进典型。1979年开始使用BT型晶体管水份测定仪。1980年开始使用TSKC—1型含水快速测量检测仪器。1985年被评为全国储粮先进县。至1988年连续保持“四无”粮仓县称号。

粮食的安全保卫工作,解放初期,因匪患猖獗,县人武部配备各仓库短枪共22支。随着仓容增加,1952年加配步枪56支护仓。1953年后,社会安定,粮食保卫工作改由当地民兵配合仓管员负责。1966~1988年,由仓管员负责。

第五章 粮油调运

第一节 粮食调运

一、调运量

全县出产的粮食,每年均有余粮外运,接济邻县;调入的主要是种子粮和品种调节粮。

民国29年(1940)3月25日起,实施省粮食余缺供应办法,限制大米运出。运出者多为军粮,据民国31~36年统计,共调出军谷21.81万担,年均3.64万担。

解放初期,征粮除地方附加粮外,皆属中央调拨。1949~1952年,共调出3万吨左右。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调运统一由粮食部门办理。调出以稻谷为大宗,少数为杂粮、黄豆;调入主要为稻谷种子和小麦。1953~1959年共调出145897吨,其中稻谷144105.4吨,占总调出量98.77%。调入5789.1吨,其中稻谷品种3372.45吨,占调入量58.26%;小麦1958.6吨,占调入量33.83%;其他粮食458.05吨,占调入量7.91%。调入调出对抵外,净调出140107.9吨,年均净调出20015.4吨。

1960~1969年,共调出粮食20.56万吨,调入9976.3吨,调出调入对抵外,净调出19.56万吨,年均调出1.96万吨。

1970~1988年,共调出原粮108.07万吨,调入原粮18.97万吨。其中包括四项过户数:1971~1978年和1980年松政县过户粮41722.5吨,1979~1988年省内指标过拨粮51501.5吨,战备粮16500吨,邻县跨交粮563吨,合计110287吨。除上述四项,全县实际调出97.04万吨,调入79426吨,两抵净调出89.10万吨,年均净调出4.69万吨。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粮食食品、副食品、复制品业、饮食行业发展很快,面粉用量锐增,1979年调入小麦4131.4吨,占当年调入总量92.61%。1980~1988年,调入小麦40033.5吨,占调入总量80.95%%;稻谷5864.45吨,占调入总量11.86%。

二、调运路线

1953~1960年,粮食大部分调往浙江江山贺村中转站销往外省,部分运往建瓯中转,省内供应。1960年起,以县南樟元山为界,山南3个公社运往南平、邵武中转,约占总调运量40%,山北11个公社运往贺村中转,约占总调运量60%。1970年后,调往贺村中转,销往省外数量大增,主要销往浙江、江苏等地。1970~1979年调出外省293893.15吨,占此期间调出总量87.15%。1983年后,调往外省逐渐减少,1983~1985年,调出省外共66411吨,占调出总量26.60%。1986年后,省政府规定,全县粮食改为南调,全部运至邵武、南平中转,直接出省粮食锐减。1986~1988年,调出省外共9769吨,占总调出量4.73%。

第二节 食油调运

浦城属产油区。民国时期,油料作物生产正常年份,年外销量约20~30吨。

1949~1953年,食油自由购销,私营油商自行外销调运。其间,1949~1952年,每年约20吨,1953年约50吨。1954~1956年,县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食油。其间,1954、1955年组织外销食油分别为65吨和115吨,1956年无油调出。1957年起,食油由粮食部门调运。1957~1959年共调入食油58.7吨,调出食油66.6吨。1954~1959年调出食油中,调往专区内外县约占70%,调往福州约占30%;茶油约占80%,菜油占20%。1960~1971年,地产油不敷供应,靠国家调拨,主要从青岛调入菜油,共调入644.3吨;调出主要是茶油,共调出42.8吨。1972年开始连续批量生产谷糠油,此后每年有食油调出,以糠油为主。1972~1988年,食油调入3292.5吨;调出1606.1吨,其中以糠油为大宗,达794吨,占调出量49.44%。1971~1975年,由厦门调入花生油。1982年起改为由湖南、浙江调入精炼油和茶油。1960~1988年,共调入3936.8吨,调出1648.9吨,有7个年份调出大于调入,有22个年份调入大于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