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第二节 农民生活

历史上,浦城虽素有“闽北粮仓”之称,广大农民却生活困苦、饥寒交迫。民国23年(1934)7月,浦城农民代表向福建省政府呈陈:“浦城全县人口,农民占十分之九,穷农占十分之八以上……故此等穷农,幸遇丰年,尚可苦度。岁或不登,则劳工虚掷,除偿债外,难余斗粟。……佃农受此压迫,均不聊生。”民国26年,梦坡生的《五禽言》中记叙浦城遇到荒年时的惨状:“为忍饥,采薇蕨,薇蕨吃精光,山下暴人骨”。民国31年,对封禁山周围的农村进行调查,称其地“住所皆为茅屋,既矮又窄,人畜同居一室,衣不蔽体。以至以甘薯、山粉为粮食,有终年不见米者。盐常缺,惯淡食,不清洁之至。”民国31年,由于物价飞涨,浦城农民家庭收支跃为全省首位,平均每户收入1.4万元,支出1.2万元,生活费用中,食物占66.6%,衣服占8.4%,住房占4.2%,燃料灯火占4.2%,杂用占16.6%。收支绝对数,似有盈余,但贫富不均,广大农民生活相当艰难。抗战胜利后,农民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困苦。民国35年,浦城农民代表又向福建省政府呈陈:“苦矣哉,我县农村,最强良之农民,耕种一载,除交主租外,能赚谷十余担。春耕时起,向借谷五六担者。冬成所赚之谷,概归还借之不敷,年终时又是饿鬼,来年更

无法耕种。”是年,全县农户34683户,负债农户达24972户,占72%,负债最高额183元,最低额83元,借债用于家庭必需品的占75%,种子肥料或农具占5%,耕畜占10%,医药占5%,其他占5%,地处县境边缘的山区农民,生活更为因苦,枫溪乡6个保1057户4885人,产稻仅足3个月食用,全乡只有初中毕业生3人,文盲占90%。解放前,浦城民谣称当时的生活是:“山粉当小早(早稻),火笼当棉袄,篾片当灯草,糠菜半年粮。”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农民生活得到改善,特别是通过土地改革,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1952年农民每人平均纯收入达76.81元,比1948年的51元(1952年不变价)增长50.61%。是年,农村中有4000余人衣食住有困难,政府向他们发放社会救济,并解决部分口粮。土改后,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生产力得到发展,生活逐步改善。农村购买力1955年比1951年增长68.72%。这年全县有自足户、余粮户41220户,缺粮户10495户。1956年粮食获得丰收,全县农民平均纯收入89.2元。有85.13%的农民(社员)增加收入,自足户、余粮户增加到43620户,缺粮户减少到7111户。33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1955年时,一般都低于当地富裕中农生活水平的20~30%。是年,赶上或超过富裕中农生活水平的有109个社。1957年,虽然粮食减产,但还有28个社赶上当地富裕中农的生活水平。据74个社14782户社员调查,增收户10790户、占72.99%,平收户2510户、占16.98%,减收户1482户、占10.03%。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后,刮“共产风”,至1959年2月,平调生产队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折价达18.53万元。1959年8月至1960年6月,平调折款达572万元。1959、1960年粮食连续减产,加上高征购、高积累,社员生活水平下降。1958、1959、1960年粮食分配每人平均分别为188.5公斤、110公斤、131公斤,现金分配每人平均只有39.30元、40.76元、41.41元,实行“低标准、瓜菜代”来渡过困难。1961年,全县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发动群众生产自救,清算平调款,实行退赔。农民生活有所改善,粮食分配平均每人达225.5公斤,比上年增长72.14%,现金分配平均每人59.43元,比上年增长43.52%。至1965年,农民粮食每人平均达243.5公斤,现金71.39元。“文化大革命”中,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生活没有得到根本改善。1975年抓各方面整顿,农业生产得到一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提高,粮食分配每人275.5公斤,现金分配每人79.6元。1976年,由于粮食减产,粮食分配降为247公斤,比1965年只增加3.5公斤。现金分配降为64.28元,比1965年还下降1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被束缚的生产力得到解放,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1981年鼓励农民劳动致富,是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129.2元,人均口粮379公斤,其中收入达万元的有5户,最高达12002.8元。1980年,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户只有700元,这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上有46户,最高户人均收入达1371元。1982年收入达万元的有7户,最高达到14410.86元,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户达1716元。1985年,全县农业居民消费总额为10998.68万元,其中自给性消费4646.43万元,商品性消费5888.65万元。1986年开始,实行三年脱贫计划,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力量扶持贫困地区,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这年全县有1个贫困乡8个贫困村4394户贫困户。列入重点扶持的枫溪乡有7个村1227户,1985年人均口粮325斤,人均纯收入161元。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有1081户,占总户数88.1%。其中人均纯收入在100元以下的275户,101~150元的530户,151~200元的276户。全乡有433户,房屋以竹代瓦,无棉衣越冬的有4316人,占总人口70.5%。夏天无蚊帐的710户,占总户数65.68%。至1988年,枫溪乡人均纯收入达320.95元,粮食除两个村因耕地面积少不能自给外,其他村基本达到自给,全县8个贫困村的路、电、教、医等基础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人均纯收入321元,人均口粮330公斤,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1988年,全县农业居民消费额为18673万元,其中自给性消费8947万元,商品性消费9080万元,文化生活服务性消费328万元,住房及水电消费318万元。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615.48元,比1978年增加478.87元,翻2.1番;平均每年增加47.89元,有4.3%的农民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由于农村商品化程度提高,现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1979年的40.65%增到83.08%。农村人均使用房屋1.27间,用房面积22.87平方米,比1978年人均0.64间,用房面积10平方米,分别增长98.44%和1.29倍。住房质量提高,砖木结构的房屋从1983年人均的0.67平方米增加到1988年的0.83平方米。生产用房比重不断提高,人均生产用房从1983年的0.61平方米上升到2.65平方米,增长3.34倍,生产用房占全部用房的比重比1983年上升11.2%。农民家庭在银行信用社存款及余有现金人均107.98元,比1966年人均4.33元增加24倍,比1978年人均12.25元增加7.8倍,每个农户余有现金达575元。人均主食用粮达380公斤,比1958年分配给社员的口粮增长1倍。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636.58元,比1978年增加505.28元,增加2.85倍。消费支出中,商品性支出增长快,自给性支出减少。1978年,人均购买生活消费品的现金支出40.67元,占生活消费品总支出32%;1988年购买生活消费品的现金支出,人均达324.83元,占生活消费品总支出54%。商品性支出的结构比重上升22%,而自给经济结构比重则下降22%。人均食品消费达376.99元,比1978年92.12元增长3.09倍。其中副食消费比重由1978年的37.84%上升到1988年的53.34%,结构比重上升15.5%,而主食消费由1978年的60.19%下降为1988年的32.2%,结构比重下降27.9%。

1988年,农民衣着消费人均达48.22元,比1978年4.64元增长9.39倍,其中购买成衣消费支出达6.99元,购买化纤、呢绒、绸缎、毛线达到25.74元,比1978年成倍增长。用的消费人均达66.32元,比1978年4.64元增长13.29倍,农村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钟表等“老四件”已基本普及,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09辆、缝纫机86台、收音机27台、钟表291台,比1978年分别增长15倍、12倍、2倍、21倍。家用电器进入农民家庭,农村每百户有电视机41台、电风扇27台、收录机7台。农民用于文化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均支出达33.02元,比1978年4.39元增长6.52倍。购买文化娱乐用品人均16.76元,比1985年增长1.21倍。购买书报杂志人均3.94元,比1988年增长1.11倍。1988年,农村私人建房投资达1496.07万元,比上年增长

76.46%,农民人均建房支出达46.52元,加上抢购耐用消费品,超出支付能力。据抽样调查,这年人均纯收入615.48元,而生活费支出达636.58元。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与职工生活水平差距在缩小。1985年与1988年60户城镇职工家庭和70户农村农民家庭抽样调查说明这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