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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业收入分配

一、私营及个体劳动者收入分配

民国期间,浦城私营商业拥资万元以上的商号有50余家,店主除零售外,还营批发,并置有田产。他们的收入除纳税外全归自己支配。其余大多数为小商贩,货源多从大商号批发而来,获利甚微。由于税额迭增,商民均负担沉重。抗日战争后,经济崩溃。政府增加营业税以开辟

财源,加之苛捐杂税,商民不堪负担,破产甚多。浦城的牙行虽经民国15年(1926)下令解散,但牙行依然残存,牙伶介绍货物成交后,向交易的双方收取货物价值的3%为佣金,直到解放才绝迹。

民国期间,浦城工业多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他们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得微薄工资。民国时设有行会管理手工业者,成衣、木作、玉笋、油漆、牙行、染司行等6个行业,学徒出师(称新光),除摆筵酬师外,要向行会交款,帮工的交2~6元,开店的7~15元。外地来浦城境内做工每人需交“过光”钱,方准在城郊10公里外做工20天。民国29年,“工合”浦城事务所与残废院合组“供销代办处”,所得盈余,除支付经常费、息金及累积损失外,依照合作社的办法,提出公积金、公益金,其余分配各工合社。

1953年,对私营商业实行经销、代销,经销户取得批零差价收入,代销户取得代销手续费。1956年,私营工商业户加入公私合营,私营工商业户折价入股,由国家发给股票,以5%的年利率分季度收取股息。对直接进入国营企业的私营工商业户,原有资产也折价入股,同样领取定息。私营商业户共投资19.04万元,1957年,取得股金定息0.94万元,所得工资20.46万元。1959年取缔个体工商业户。1962年恢复个体经济,对修补行业,允许流动摊贩等个体劳动者独立劳动、自产自营,交纳公积金后,收入归己。家庭手工业收入则归个人所有、个人支配。对生产大队管理的手工业者实行定利润、定口粮、定经营范围、定奖赔、定分配。生产队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实行定勤、定额、定钱、定工分、定奖赔,与从事农业的社员一样参加当年分配。

“文化大革命”开始,限制个体经济发展。9月,对参加公私合营的私方股金停止支付定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商业户得到发展。1980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1382户,营业额38.6万元,除交纳税金外缴交个体管理费2.88万元。1988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6246户,从业人员7240人,营业额7492万元,其中社会商品零售额5720万元,除交纳税金外,缴纳个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121万元。

二、集体工商企业收入分配

集体工商企业,除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和留存部分公积金、公益金外,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年终按股金进行分红。1958年,供销合作企业变成全民所有制,手工业集体企业部分转为地方国营,有的划归人民公社管理,资金被平调,有的被分光、吃光,分配实行固定工资制。1961年恢复集体性质,将原来的社员股金,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资金、设备、厂房等退还。这年,生产大队办企业收入277161元,发放工资20700元,分红74779元。1962年,25个合作商店、31个合作小组,内部分配形式有固定工资、固定工资加奖励、死分活值、基本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审批工资等6种形式。公共积累一般占10%、20%、30%,公共积累中,公积金占45~60%,公益金占20~30%,奖励金10~20%。“文化大革命”中,集体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分配上实行固定计时工资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按照集体企业特点进行分配。手工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多劳多得和奖赔制度。1979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奖励工资制度。1981年,县供销合作社在水北、古楼供销合作社进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试点。水北供销合作社实

行“利润包干,超利分配”的形式,古楼供销合作社实行“工资浮动、联责计奖,超奖减赔”的形式。这年,对县办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利润考核,未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不享受年终分红,超额完成利润的企业,按超额部分交所得税后,纯利部分主管局与企业三七分成。企业分成部分,35%集体留用,65%职工分红。1983年,县供销合作社对各公司各基层社采取完成任务保基数,超利分成,公积金统一使用的形式进行分配。乡镇企业逐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大部分企业采取按件计酬,多劳多得,企业超产超利,进行奖励的形式,部分企业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对流水作业,无法按件计酬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形式。1985年,县人民政府提出50%利润返回乡镇企业,以发展乡镇企业。这年乡镇企业实现利润417万元,上交乡镇利润102万元,返回企业和企业留用113万元。1986年3月,县财政局和县第二轻工局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承包形式采取递增包干、超利全留。承包基数20万元,年递增比例为7%,超上交部分由县财政局返还二轻局,其中50%由二轻局统筹使用,50%按企业超交比例返回企业。1987年,供销合作系统16个基层社、9个公司,国家与企业分配形式是:按照八级累进税制办法进行,除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及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在留利金额中,10%上缴上级社为互助合作基金,50%为企业发展基金,40%为职工基金,用于职工、社员集体福利事业,企业职工自费调资,职工劳动分红、奖金等。企业内部分配,推行分成核算、定额管理、联销联利计酬评奖,全系统608个单位实行定额管理,百分计奖24个,联销计酬479个,利润承包超利分成的20个,利润承包、全奖全赔43个,租赁经营10个,按劳联酬32个,停薪留职44人。对337名行政人员、42名采购员,其中行政人员285人、采购员33人实行联销联责百分计奖,行政人员52人、采购员9人实行联销计酬。

1988年,县属集体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42个,产品销售收入2133万元,成本1865万元,销售费用65万元,税金105万元,教育费附加1万元,管理费21万元,工资增长支出15万元,销售利润62万元。城镇集体商业、饮食业工资总额320.02万元,其中各种奖金69.61万元,计件超额工资4.03万元,各种津贴79.5万元,加班加点工资6.32万元。乡办企业273个,总收入5738万元,费用4694万元,工资总额680万元,税金255万元,纯利润223万元。村办企业1227个,总收入3199万元,费用支出2568万元,工资总额612万元,税金190万元,纯利润402万元。

三、全民工商企业收入分配1949年6月,浦城就有全民企业。全民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税金和利润形式上缴给国家,小部分以利润留成形式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分配给职工部分,解放初期,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1952年3月,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是年,保险、银行、邮电等单位,由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8%的基金发放年终奖金及考核奖金,浙江运输公司浦城站发放年终奖,其余单位,从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红旗竞赛奖。1955年7月,开始全面实行工资等级制度,按统一标准发放工资。1966年12月,取消奖励制度,将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平均发给职工。1972年,县农业机械厂开始实行奖励制度,职工加班发给加班费。县革命委员会推广县农业机械厂的经验,但在1975年被当作“物质刺激”进行批判。

“文化大革命”后,恢复奖励制度。1979年,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的办法,企业利润留成用于简易建筑费、技术措施费、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1981年开始,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营工业企业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香料厂实行利润留成、超额分成;对微利企业(年利润5万元以下)酒厂、造纸厂,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全数留用;对盈利单位(年利润5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厂、印刷厂、硫铁矿实行定交利润、超额部分企业与财政四六分成;对亏损企业制药厂、硫磺厂、磷肥厂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节约留用;对转产企业合成氨厂、煤矿在没完成转产前,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对交通局车队定交利润、余额留用。粮食系统54个粮点、40个粮食门市部、146座粮仓,实行定额管理、记分计奖、超定额计件工资制等形式的分配制度。国营饮食服务行业15个门市部也分别采取“工资浮动,利润包干,超利分成”、“定额利润,超利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形式。企业对职工也分别采取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按等级实行定额工资、计件工资加等级补贴、收益和利润分成工资、成本包干节余分成、评分计奖等形式进行分配。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以1982年实现利润为基数,交税后的利润,一部分留给企业。1984年,进一步改革工资和奖金制度。经委系统实行计件工资的2253人,占总人数43.68%;部分工资和奖金捆在一起浮动的1133人,占21.97%;定额计资的721人,占14%;计分计奖、内部承包或业务包干的706人,占13.69%。设立厂长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基金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用于特别奖励和新产品开发。至1986年,全县103个工贸企业11630人,实行计件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

1987年,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益分配进一步实行工资基金与税利挂钩的办法。以1986年企业实行税利为基数,工资基金根据税利额的增减上下浮动。对厂长按工业总产值和实现税利划分7个档次,发给职务工资,亏损企业不实行职务工资制。国营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后,生物化学厂、香料厂实行递增包干;林业化工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还贷;针织厂、化工机械厂、线毯厂、造纸厂、丝织厂实行基数包干;硫铁矿、酒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分成;印刷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还贷、提两金的制度。商业系统从1987年7月开始,5个中型企业中,百货、五交化、糖烟酒、医药公司采用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形式;商贸中心实行上缴利润还贷基数包干,超利还贷,承包期限4年。小型企业45家,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8家,转为集体所有制经营的1家,租赁制经营的36家。粮食商业企业19个单位,由县财政局核定减亏指标,减亏分成,企业得45%,国家得55%。企业分成金额中,50%为发展生产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20%为福利基金。企业内部分配形式是:对于中型企业五交化公司2个经营部、糖烟酒公司3个批发部,实行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则公司分成30%、批发部分成70%;对于百货公司1个批发部及下属6个经营部、商贸中心2个经营部、医药公司2个批发部,采取评分计奖、罚制度,对个人采取百分计奖,按月考核的办法;对于小型商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租赁经营企业则向公司缴交租赁费,按规定缴交管理费、退休统筹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竞赛费。税后由经营者进行分配,30%为公积金,10%为公益金,60%为职工奖励基金。商办工厂实行百分计奖法,超1%加5分,反之减5分。对于粮油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拨价经营,基层粮站联系职工职责评发奖金。

1988年,县属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34个,产品销售收入10160万元,成本8480万元,产品销售费用102万元,技术转让费29万元,技术开发费4万元,销售税金674万元,教育费附加7万元,工资增长费用46万元,产品销售利润8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