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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经济综述

第一章 经济概况

第一节 元以前经济

新石器时代晚期(约4000年以前),浦城土著先民磨制石斧、石刀、石〓、石箭镞,伐树砍薪,射猎捕鱼,以刀耕火种从事原始农业生产,并开始生产红色灰砂粗陶、红色与灰色印纹软陶为主的陶器。

商周时期,从采集、渔猎经济转变为农业经济为主,开始使用青铜器,生产原始瓷器、印纹硬陶,制造陶纺轮,进行纺织。农业生产仍以刀耕火种为主。

秦、汉、三国期间,浦城居民大量生产印纹硬陶,普遍使用青铜器制作的工具和武器。建筑业发展,东越王馀善在境内建行宫,夯土筑浦城、汉阳城、临江城。汉元封元年(前110)汉王朝统一闽越后,中原的水利、牛耕、冶铁等先进技术传入浦城,手工业也得到发展。纺织品的质量提高,还能制造厚1厘米、长宽各30厘米的绳纹板瓦。五铢钱在境内流通。建安元年至五年(196~200)间,浦城置县,成为当时福建5个政治、经济中心之一。

两晋南北朝时期,西晋永嘉之乱(308)前,就有一批士大夫定居浦城,带来生产技术和工具,促进浦城经济发展。纺织生产开始使用铁柱心的纺锤;建筑技艺和制砖技术达一定的水平,能生产37×18×15厘米的墓砖,并有铭文和花纹。晋陆迈在浦城任县令时,西岩岭得到开辟。从江淹的诗赋中,可知浦城物产丰富,称浦城有“碧水丹山,珍木灵草”,赞叹:“南州饶奇怪,赤县多灵仙”。“兹赤县之东南乎,何其多异也!”其时,浦城已不是荒凉的地域。

隋唐五代时期,浦城是福建进出中原的要道,经济得到发展。唐开元八年(720),浦城列为福建道3个紧县之一。山区得到开发,砌筑梯田,水利灌溉器具有翻车(水车)和筒车。瓷业也得到发展,在今石陂珠塘、水北街罗源均发现唐窑。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甚,自耕农的耕地不断丧失,赋税增加,加之官吏贪污,人民更加痛苦。五代乱离,又有大批衣冠大族进入浦城定居。他们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经济作物也有发展,在茅洲一带种籽瓜,对开发浦城起推动作用。王审知治闽期间,浦城经济有一定发展,但他崇尚佛教,把肥沃的土地分给僧、道。晚期,为

维持官僚阶层的浩大开支,又巧立名目增加赋税,亦非善政。

宋代,浦城地方官鼓励开垦荒地,扩大耕地。绍兴间知县朱藻“约民垦荒田,满三岁乃征”,“在任三年,户税倍增”。重视兴修水利,全县有陂坝520座,仅次于莆田、仙游。矿冶业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元丰(1078~1085)间,开采的银、铁、铜矿有10处。瓷器生产以大口窑、碗窑背为最,产品工艺精巧,釉色泽丽,销往邻省及海外。浦城僻处东南,社会经济在五代的基础上得到持续发展,但是土地集中,自耕农只有少许土地,加上赋税繁重,农民要承担两税(按土地夏秋两季征收)、丁口、杂赋,再加上地主除收租放债外,还囤积粮食,人为造成粮荒,百姓生活相当艰难。

元初因战乱,社会经济受到一定的破坏,中期以后,经济有所恢复。

第二节 明清时期经济

明初,在调查田产的基础上,编制“鱼鳞册”(即土地册)作为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的依据。同时,改变元朝土地高度集中的情况,改善农民的处境,手工业者也获得更多的自由。浦城地方官也采取一些有利于发展生产的措施。明洪武(1368~1398)间,裴思明“亲诣旁邑,招抚流移,民赖以无失业”;张宗颜“均赋平徭,吏不敢欺”;吕昭“以俸市籽粒给无产者,教之播种,而不责其偿,民以富庶”。洪武二十七年(1394),责令百姓在旷地种桑柘17667株。浦城人民的辛勤劳动,加上这些地方官的努力,使浦城经济得到发展。明成化《浦城县志》载,其时“百姓勤于耕织,桑麻披陇,茶笋连山”。矿冶业仍然占有重要地位,永乐至宣德间(1403~1435)开采的银铅等矿有17处,冶铁规模颇大。建材生产发达,砖瓦窑达25座。纺织品数量多、品种多、质量好,大绸、大绫被定为贡品。商业发达,为福建转运要道。据明成化《浦城县志》载,浦城山川人物,风俗景致,户口贡赋,甲于他邑。但明朝中叶,土地兼并日趋激烈,赋税徭役日益加重,农民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失去土地的农民大批流亡,使生产力遭到破坏。虽然在万历九年(1581)推行一条鞭法,但只是减轻一般商人的负担,少地无地的农民负担反而加重。明末,土地集中,赋税加派,一条鞭法名存实亡,农民大量破产流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

清初,浦城土地大片荒芜,人口减少,经济受到破坏。乾隆(1736~1795)年间,经济得到恢复。嘉庆(1796~1820)年间,继续发展。这一时期是清代浦城经济最兴旺时期。乾隆《浦城县志》载:“国朝(指清朝)重熙累洽,休养生息,百年于兹,一时人杰挺生,物产滋阜。”光绪《续修浦城县志》称其时“富庶繁华,拟于都会”,“山头地角皆垦为陇亩,百工杂作,呈能献技”,“邑当闽浙要冲,官商往来,络绎辐辏。承平日久,繁盛殷富,俗尚奢华,故谚有‘小苏州’之号”。但是,由于开发山区中不注意水土保持,“焚山而樵,掘根株种苞谷”,造成“泉竭苗枯,土松溪积,旱潦可虞”,生态环境恶化。同时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造成相当多殷实户破产,劳动者日趋贫困。鸦片战争以后,海路开通,浦城交通地位下降,昔日繁华日趋冷落。清王朝对人民的压迫剥削加剧,加之咸丰(1851~1861)年间战乱,死亡转徙,人口锐减,田园荒芜。清王朝腐败,无力恢复,经济衰退,积靡不振。

清代采坑场资源枯竭,矿冶业基本停歇。纺织业品种增加,还开始生产土绸。纸业兴盛,品种甚多,伯台毛边纸质量最佳,称为奏本纸。印刷业比明代有所发展,开办专业从事雕版印刷的作坊。陶瓷业也有所发展,有钵缸窑38座,粗碗窑4座,但质量比宋、元时期逊色。在举办新政

的潮流下,浦城创办电报局、邮局。光绪三十一年(1905),县知事马立礼倡捐千余元,从杭嘉湖等地购买桑苗数万株,分发城乡联董,劝人栽植,但因栽种不得法而失败。是年马立礼又拨公款百元,设立职业传习所,制造机架,教织斜纹布、洋肚巾,是为浦城近代工业的萌芽,但仅办数月就告终。光绪三十三年,日、英商人觊觎浦城的资源,在浦城境内乱砍樟树,制造樟脑,数年后,浦城樟树被砍伐殆尽。

第三节 民国时期经济

民国时期,农业的生产方式、农具和耕作技术,基本停留于清代水平,工业绝大部分是手工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但在一些方面和一段时间里也有一定的发展。

浦城农产品,以稻谷为大宗,称为“闽北粮仓”。民国初年,县知事推广冬闲田种植麦类等作物,改变耕作制度,劝乡民多种秋粮。据民国5年(1916)统计,全县田地面积482734亩,园地面积134325亩,农户26865户。大米产量居闽江流域之首,荞麦年产1400多担,茶油、桐油、山茶油年产1000~2000担,泽泻年产50吨,莲子年产22.5吨,香菇年产22.5吨,厚朴年产3000担。大米年平均运销外县3.08万吨,泽泻、茶油、桐油、山茶油大部运销外县。民国13年后,因军阀骚扰,加上捐税重迭,地方经济奇穷。金融难以周转,私商滥发花票,挤兑倒闭时有发生。浦城经济每况愈下。民国22年国民党为镇压“福建事变”,修通浦城至江山、广丰、龙泉及建瓯公路,交通条件获得改善,虽为浦城与外县外省经济联系创造条件,对商品经济发展起一定作用,但并没出现近代民族工商业,经济仍然落后。民国23年,福建省第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一科对当时浦城的情况作了调查。其经济状况是:农产素称富足,籼稻、糯稻、薏米、莲子、泽泻、甘蔗、落花生等均出产大宗,每年收入不下300万余元。但缺乏农事指导机关,农民墨守旧法,对土壤、肥料、农具未能研究改良,农业日就衰败。工业,属手工业时代,大多属家庭手工业及普通手工业,除一二家机制面业外,尚无机器工业。手工业影响最大为制纸业,年约产纸500万件,值90余万元。商业除广货、百货、布匹及食品等小商店外,富有商号多半自行停业。城乡商号运售货物大多来自苏、广、杭、沪,以布匹、海味、煤油、纸烟、面粉、五金为大宗,还有日本货充斥。市景冷落,营业萧条。米有赢无绌,年外销额达200万元。民国25年,全县耕地面积663810亩,农业人口179483人,劳动力87049个,农业总产值1628.55万元,粮食总产80030吨,耕地面积亩产129公斤。年产原木3.3万立方米,毛竹58.18万根,松香100吨,土纸878吨。民国26年春,浦城开始栽种“总理(孙中山)纪念林”,举办工役造林。

福建省是缺粮省,全面抗战开始后,交通阻滞,粮食输入困难,浦城采取措施,增加粮食生产。民国26年9月设立县苗圃。冬,福建省政府派遣农业技术指导员4人到浦城督导冬耕,并汇款5000元购买冬种作物种子430担,贷放给农户。民国27年,开始试种紫云英,进行施肥改良试验。民国28年,浦城列为福建省农业特别重要县,定为增进战时粮食生产的试验示范区。7月,省农业改进处在浦城创办种羊场,还成立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浦城事务所,手工业的技术、设备有所改进,产品有增加。11月,县政府第四科着重负责农业建设,创立县立农场,负责统筹农、林、垦、牧技术的改良和推广。县制定冬种计划,改贷种为贷款,省建设厅合作事业管理局贷放2500元,县政府贷放3350元,并下乡督种,冬耕面积由上年的40000亩扩大到87164亩,其中油菜52327亩,大麦423亩,蚕、豌豆及马铃薯等957亩。次年提倡“团体冬耕”为农民表率。

工合浦城事务所开办卷烟、缝纫、印刷、腌制品4个生产合作社,生产抗日的军需民用物资。民国29年,浦城又列为福建农业冬种督导重点县,设立“冬耕督导所”,设置示范田2000亩,规定每个农民壮丁冬种4亩以上,是年冬耕面积扩大到16万亩左右。县立农场以“稻作改良”为中心课题,进行试验研究,选育出“浦场一号”和“浦场二号”2个水稻优良品种。造林事业有较大进展,提倡团体造林,栽植县有林、社有林、纪念林、工役造林,自民国26年起至是年造林面积达15000多亩。

民国30年起,浦城城乡屡遭日机轰炸,房屋被炸毁,人员伤亡。为防日军入侵,浦城县政府奉令破坏广浦、江浦公路。国民党当局对游击区连续发动军事围攻,实行移民并村和烧光、抢光、杀光政策,造成苏区田园荒芜,山林被毁,浦城的经济遭到极大破坏。这年起,由于滥发法币,物价上涨。日军占领苏、沪、浙、赣后,沿海城市、浙东及闽南商人撤入浦城,投资经营香料、松香等工厂,设店经营丝绸、棉布、南货、京果、土产等业,市场畸形膨胀,有的外地商人利用本地人,抢购商品,市场日趋混乱,物价不断上涨。民国33年7月,国民党第三十二集团军总部迁至浦城,在浦城水南开设火力发电厂,为浦城第一个现代工厂。民国34年,大量发行关金券,更加刺激物价上涨,加上所得税、利得税等横征暴敛,人民备受困扰,有些老字号商店被迫歇业。土纸生产因销地沦陷,出口阻塞,半数槽户歇业。

民国35年,国民党发起对解放区的进犯。民国36年,国民党当局发布“戡乱”命令,人心沮丧,加上票面1000元、5000元、10000元法币大量出笼,物价猛涨。是年,浦城耕地占全县面积的14.93%,林地占2.16%,荒地占0.25%,荒山河流道路占82.66%。种植水稻611624亩,小麦136823亩,杂粮36383亩,油菜12170亩,蔬菜2641亩。设有电厂1家,碾米厂2家,锯板厂1家,造纸、石灰等仍为手工业生产。输入货物以布匹为大宗,次为京果、食盐、煤油、烟叶。输出以纸、米为大宗,次为木材、莲子、薏米、香菇。民国37年8月,国民党抛出金圆券,强制收兑民间金银,造成物价暴涨,商业凋敝,交换商品以大米为比值。其时,浦城社会经济一蹶不振,处于崩溃境地,直到解放前夕。

第四节 解放后经济

解放初,浦城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1949年,工农业产量均低于解放前的最高水平。农业总产值891.93万元,只是民国25年(1936)的54.77%,粮食年产51067吨,也仅为民国25年的63.81%。工业主要产品只有原木1.64万立方米,毛竹27.98万根,松香265吨,松节油25吨,年产值139万元。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立即着手医治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创伤,在实行社会改革和进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同时,用3年时间,胜利完成国民经济恢复工作。至1952年,工农业主要产品产量绝大部分超过解放前最高水平,并且从根本上解决恶性通货膨胀问题,劳动人民初步得以安居乐业。是年,国民生产总值1539万元,社会总产值2004万元,国民收入1425万元,分别比1949年增长52.08%、74.41%、73.15%。农业总产值1494.27万元,比1949年增长67.53%,粮食产量80427吨,比1949年增长57.47%,超过解放前最高水平。小麦、番薯也超过解放前最高水平。猪92441头,这记录保持到1970年。工业产值277万元,比1949年增长99.28%,有5家锯木业和58家织布业。社会商品零售额达959万元,比1949年增长28.9%。是年完成基本建设投资6万元,改造电厂,新建浦城汽车保养场,为大规

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1953~1957年为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简称“一五”时期)。在这期间,浦城经济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人民生活显著改善。1957年,国民生产总值达2434万元,比1952年增长58.15%;社会总产值3356万元,比1952年增长67.47%;国民收入2172万元,比1952年增长52.42%;农业总产值1930.38万元,比1952年增长29.19%。粮食生产战胜1953年大旱和1954年历史上最严重的水灾及1957年的历史上最严重的旱灾,实现灾年粮食增产。1957年粮食总产量达86143吨,虽比1956年的101313吨减少,仍比1952年增长7.11%。但是,1956年农业内部结构失调,种植业的比重过大,1956年种植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75.19%,比上年增加15.58个百分点;1957年虽注意发展多种经营,种植业仍占70.66%。工业总产值901万元,比1952年增长2.25倍;发电量13.75万千瓦时,比1952年增加2.28倍,还增加土铁、香料油等产品。社会商品零售额达1350万元,比1952年增加40.7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1.08万元,比1952年增长5.85倍。建成制材厂、城关油厂、水南造纸厂、瑞安瓷厂、大庄林场等。

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浦城国民经济发展成绩很大,但是“左”的指导思想开始抬头,用主观愿望代替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使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泛滥,给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后果。虽然1958~1960年期间,兴建水利工程807处,增加灌溉面积6.31万亩,改善灌溉面积7.72万亩,建成农村水电站8处,装机容量237千瓦,新建扩建一些工厂,增加破碎机、水轮机、鼓风机、碾米机、砻谷机、机制纸等新产品,新建县、社林业公路6条80.7公里,邮路延长451公里,农村电话线路延长326对公里。但农业大幅度减产。1960年农业总产值1733.85万元,比1957年下降44.74%;粮食产量89237吨,比1956年下降11.92%。15种主要经济作物,除油菜产量有所增长外,其余14种都有程度不同的下降。家禽家畜显著减少,猪1957年有63860头,1960年下降为21500头;家禽1957年有34万只,1960年下降为28.09万只。耕地面积减少7万亩,农村劳力参加田间劳动的由1957年的48777人,减少到1960年的35966人,减少12811人。轻工业产值1958~1960年相继倒退,以钢铁为中心的重工业产值连续3年高速度增加,1960年比1957年增长3倍。由于重工业片面急剧增长,挤了农业、轻工业,农轻重比例更加失调。工农业产值所占的比例,农业由1957年的73.59%下降到1960年的43.19%,轻工业由15.25%下降到9.42%,而重工业则由11.16%猛升到47.4%。而且产品质量低劣,1959年生产的300余吨细菌肥料、104台车床,1960年生产的1321吨石灰氮,全部报废;土铁由于质量低劣,成本高,亏损72.9万元;工具改革不切合实际,大部分报废。非农业人口由1957年的35094人增加到54771人,粮食销售量由1957年的14896.4吨增加到17647.1吨。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由1957年的6098人增加到13182人,工资额由283.81万元增加到542.55万元。非农业人口增长过猛,而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由203.1吨下降到184.2吨;猪肉零售量由1957年的310吨下降到75吨;食糖由565吨下降到130吨,造成市场供应紧张。人口的自然增长出现解放后第一次负值,1960年为-7.16%。这种局面难以为继,一时上去的重工业,不得不大幅度后退。

1961年开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把农村生产关系逐步转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基本刹住“共产风”。1961、1962年压缩城镇人口6634人,精简职工5838人,同时大力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1963年大规模的经济调整取得初步成效,整

个经济脱离险境,并在有些方面开始出现回升。是年开始,在继续进行调整的同时,贯彻“八字”方针的重点转到巩固、充实、提高方面。1965年调整国民经济的任务胜利完成,并在许多方面有新的发展。农业总产值2597.19万元,比1960年增长49.79%,粮食1964年总产101390吨,第一次超过1956年水平,提前2年完成粮食生产恢复计划。1965年继续增长,年产达109530吨,比1960年增长22.74%。猪达75241头,比1960年增长2.5倍。棉花、芝麻、瓜子、烟叶等产量均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工业总产值摆脱连续4年下降的困境,开始回升,达1034万元,占年计划106%。县电厂的发电机组容量由1960年的172千瓦增加到534千瓦,增加水轮泵、水锤泵、农用船等新产品。地方国营企业利润为解放以来最多的一年,上交利润35.25万元,比上年增长12.11%。列入国家计划的23种主要产品中,有21种超额完成计划,19种产品质量高于上年。1965年,市场供应明显好转,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343万元,比1960年增长21.78%。猪肉供应1150吨,比1960年增长14.33倍。食糖供应715吨,比1960年增长1.1倍。1963~1965年职工人均工资年增8.3%,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74%,县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长14.41%。1965年国民生产总值3351万元,社会总产值5240万元,国民收入2947万元,分别比1957年增长6.35%、9.35%、1.76%。

1966年开始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泛滥,经济建设领域的许多方面重蹈“大跃进”的错误。由于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抵制,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国民经济在原有基础上取得一些发展。但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相比,甚至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和调整时期相比,发展速度缓慢,经济效益差。农业单一抓粮食,毁林开荒,破坏生态平衡,把农村副业和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加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农民积极性,束缚生产力的发展。1976年比1965年,农业总产值增长19.40%,年平均增长1.62%,而“一五”期间年平均增长5.88%。就是在强调“以粮为纲”期间的粮食生产,1966~1969年4年的粮食产量仍未达到1965年水平,其中1966~1968年3年未达到1956年水平。1975年粮食产量达历史最高水平,年产161331吨,比1965年增长47.29%,1966~1975年平均增长5.70%。1976年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倒退到1970年的水平。多种经济作物除茶叶、水果有所发展外,其他经济作物产量均低于1965年水平,造成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森林砍伐过量,1976年与1957年相比,森林蓄积量下降54%,可伐量下降65.5%。农业环境恶化,地力下降,全县缺磷田占97%,缺钾田占92.3%,耕作层变浅,自然灾害增多。工业大搞“五小”企业,追求小而全,兴办一些缺原料、缺能源的工厂,长期亏损。同时偏重重工业,忽视轻工业,造成当地优势不能发挥,工业内部结构失调。1976年重工业产值比1966年增长2倍,轻工业只增长1.09倍。工业投资中重视新项目,忽视挖潜改造,重工业投资大,周期长,连年亏损,增加地方财政压力,影响工业扩大再生产,加上经营管理混乱,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百元产值利润1957年为15.7元,1959年为10.99元,“文化大革命”中下降为1.67元。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浦城人民以极大热情投入经济建设。1978年与1976年相比,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分别增长26.01%和22.67%。工农业总产值比1976年增长23.99%,其中农业总产值增长19.60%,工业总产值增长30.53%,粮食产量增长32.79%。但由于对10年动乱给国民经济所造成的严重恶果估计不足,又对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缺乏认真的总结,加上许多方面坚持过去一套“左”的做法,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奋斗目标,使比例失调的经济困难进一步加剧。农业上继续坚持“以粮为纲”,1978年种植业占农业总产值的75.18%,比1976年

还多5.37个百分点。工业上重复建厂,1978年重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49.37%,仍然居高不下,与1976年持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浦城人民在中共浦城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拨乱反正,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进行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努力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开始从自给自足经济向商品化经济转化。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经济活力提高。人的观念在改革中更新,改革成为浦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旋律。10年改革,使浦城面貌发生深刻变化。

1988年与1978年相比,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08倍,社会总产值增长1.24倍,国民收入增长1.02倍,财政收入增长3.52倍。固定资产投资成果显著,1979~1988年基本建设投资26222.67万元,为1950~1978年29年总和6948.62万元的3.77倍。1988年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5365.62万元,相当于1978年的11.37倍。10年中电力工业完成投资1584万元,新增发电机组容量3800千瓦。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10年投资439万元,是前29年的1.14倍,铺设7.6公里水泥路面和77.1公里的柏油路面,新开公路67.9公里,载重汽车增加285辆,完成市内电话改制工程,设置直拨电话设备。1979年以来,重视老企业技术改造,10年全部完成的更新改造项目新增固定资产2451万元,占这一时期全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26.7%。同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有所提高,1988年每百元投资增加国民收入149元,比1979年增长1.15倍,1988年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为67.73%,比1979年提高9.22个百分点。

10年的改革开放,为浦城农村经济注入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农村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而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经营,实行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农村经济开始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进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轨道,向商品化、社会化发展。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引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1988年与1978年相比,种植业增长59.37%,林业1.06倍,牧业1.97倍,副业1.9倍,渔业26.49倍。1988年夏收粮食遭受两次特大洪水灾害,减产1.12万吨,总产仍达25.08万吨,比1978年增加44.96%,为历史第二高产年。林业生产开始走上良性循环轨道,10年造林53.36万亩,封山育林47.21万亩,幼林抚育158.21万亩。1988年木材蓄积量922.5万立方米,年可伐量15万立方米,毛竹蓄积量4990万支,年可伐量250万支,森林覆盖率59%。1988年,水果产量1448.5吨,比1978年增长11.78倍。肉类总产量10282吨,水产品产量1902.48吨,分别比1978年增长2倍和18.57倍。10年中,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浦城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1988年,乡镇企业7116个,从业人员22964人,比1978年分别增长10.07倍和1.71倍;乡镇企业总收入11773万元,比1978年增长11.41倍。

工业企业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厂长负责制,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注重提高企业素质,技术改革和技术引进工作得到应有的重视,工业经济实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一个由机械、农药、化肥、林产化工、电力、建材、采矿、纺织、造纸、食品、制革等偏重化学工业的体系初步形成。1988年,全县有乡以上工业企业241个,其中轻工企业126个,重工企业115个,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0984万元,职工1.04万人。工业总产值14445万元,比1978年增长2.04倍,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42.29%上升到47.91%。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利润747万元,利税总额1423万元,比1978年增长

4.95倍和5.84倍。

流通领域初步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同在,多种流通渠道和少环节的流通体制。积极发展边界贸易,开放城乡市场,有效地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1988年全县零售商业网点3586个,比1978年增长4.5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6623万元,比1978年增长2.72倍。实施“菜篮子”工程,副食品基地建设有新的发展。1988年,有县食品公司生猪基地和8个食品站与粮站联办的生猪基地及2168户重点挂钩户养猪基地,基地养猪达10190头。蔬菜基地建设初具规模,城区建立连片蔬菜基地820亩,各乡亦建立蔬菜基地,还建立13个连片的商品鱼基地,改变改革前消费品匮乏,买难卖也难的现象。对外贸易在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抓好出口基地建设,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和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1988年,外贸收购总值(计划价)1068万元,比1978年增长7.9倍,10年创汇1333万美元,出口商品由1978年的以香菇、皮类、羽毛、兔毛等农副土特产为主发展到以饲料金霉素、食品罐头、香料产品等工业产品为主。10年间,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引进进口设备。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开发红黄土壤点47个,面积1.25万亩。吸引外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福建省浦城县营养食品有限公司。1988年,接待外商24人,有2个合资项目批准立项。进行财政体制、资金分配结构和资金管理等改革,调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理财的积极性。收支规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1988年,全县财政收入2614.9万元,比1978年增长3.52倍,翻2.1番,平均年递增16.27%。通过扩大就业,改革工资制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开展扶贫工作等措施,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改变部分贫困地区贫穷落后面貌。

浦城解放40年来,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开拓精神进行大规模经济文化建设,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制,走上一条对国家有较大贡献,人民能真正得到实惠的路子。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交通能源方面 浦城公路标准低,离铁路线远,水路断航,制约着浦城地理位置优势的发挥。水流三江,溪河水位易涨易落,丰枯季节差异悬殊,而兴建水电工程大部分为径流开发。电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全年有半年时间存在不同程度缺电,尤其是1月和12月,由于缺电,工业企业几乎停产,人民生活用电也受到限制。

——经济实力方面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844元,人均国民收入765元,均居全地区下游。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每人平均不到全地区平均数的一半。

——文化素质方面 全县少、青、壮年中文盲、半文盲尚占5.58%,农村劳动力接受过各种专业培训的只占5.72%,农村平均每万人中不到10个农业技术人员。全民所有制工业和集体所有制建筑业拥有工程技术人员分别只占职工总数的4.69%和0.77%。

——劳动生产率方面 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每人1783元。平均每个农业人口产粮只有782公斤,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年产值只有1192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11124元,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6811元,均低于全地区的平均水平。

——工业基础方面 绝大部分企业为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差,特别是乡镇企业几乎全靠手工操作。年产值千万元的只有香料厂1家,年产值5百万元以上的企业也只有生物化学厂和林业化工厂2家。

——农业生产方面 后劲不足,隐患不少。耕地面积从1956年的66.12万亩减到1988年的58.5万亩,减少11.52%;按农业人口平均从3.05亩降为1.82亩,下降48%。耕地中缺磷的占51.3%,缺钾的占64.8%,水蚀面积占15.1%,耕层少于15厘米的面积占29.2%。1970年前建成的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38处,效益下降有9处,占33.7%,灌田减少17.2%。自1958后,森林遭到破坏,生态环境恶化,旱年频率增加,旱级提高,涝灾加剧。全县水土流失面积71.24万亩,耕地易旱面积68514亩,易涝面积14578亩。

第二章 所有制变革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

唐宋时,浦城耕地有官田、民田、寺观田三类,但史籍难征,仅知大略。

寺观田记载可溯于唐。唐大中十二年(858)七月,观前的禅寂寺敕额为大中禅寂之号后,续置庄田户系正钱五贯九百文。

官田有屯田、学田、官庄田等。周显德二年(955),后周兵部尚书沈泓镇闽,在富岭圳边屯田御界。据明万历《浦城县志》载:宋代“垦田千有余顷,军伍且耕且守。”宋庆历(1041~1048年)中设县学,当时即置有学田。据明张鹏《学田记》称:“闻之长老相传,某乡某田岁尝以其所获输之学官,则是学故有田也。”至今浦城有“官田”、“官庄”的地名,当是当时耕地属官田或官庄田而名。宋代,浦城有常平仓1所,举子仓12所,是部分取自官田盈余及义田稻谷而兴办的。

宋天圣(1023~1032)年间,富岭水湾邓佐建卵斋书室,置田90亩。去世后,有上田28亩多和中田47亩多作为邓佐的祭田,此为可知的祭田最早记载。宋景祐(1034~1038)年间,章得象奏建南峰寺置祠田,其中用以养僧人的香灯田15顷多,附寺祭田2顷多。宋代,社仓有2处,为里人置义田的稻谷所建。民田的数额比官田、寺观田多,但无确数可征。

明洪武十四年(1381),有官田地640顷55亩多,占全县田地总数12.62%。明永乐六年(1408),建宁左卫在清湖(今临江)等里的屯田地有60顷多;建宁右卫在新兴(今永兴)等里屯田地有37顷多。明景泰三年(1452)至成化八年(1472),官田地411顷76亩多。清乾隆十二年(1747),官田地128顷8亩多,占全县田地总数2.77%。嘉庆十三年(1808),建左卫并建军厅屯田地有80顷8亩多,建右卫并建粮厅屯田地有56顷94亩多。浦城县学自明正德十三年(1518)起至明末先后四次置学田,额租共167石85桶。清又置学田,额租192石,其外还有地

租、店租。清祀学田19亩2分多,义学田54亩2分多。文庙、武庙等处的正祀每年由官府发册报支销,但亦置有官祀的祭田,年可收租谷110余石。明成化十一年,朱文公祠官置田60亩,至清末有祠田77亩8分多。正德十二年,真文公祠官置田60亩多,至清末有额租457石12桶。明万历十一年(1583),抚院以寺废僧亡为由,将南峰寺的寺基变卖,章氏裔孙后赎回香灯田1353亩多,祭田187亩多。万历三十三年,布政司清查寺产,认为章氏裔孙赎回寺田是用权势霸占,自立官佃,以无寺无僧故,将赎回寺田尽数入官。此为明清官田大概。

民田地在明洪武间,有4687顷52亩多,景泰三年至成化八年,民田地4822顷33亩多。清乾隆十二年,民田4492顷98亩多,地55顷11亩多。民田大部分为地主、小土地出租者和自耕农所有,一部分是乡族共有。乡族共有地亦为当地的封建剥削阶级所掌握。主要用于祭祖护墓,称为祭田、祀田、墓田、清明祭田、祠田等。一族各房分别为该房祖先设置的特祭的祭田,年租额一般都在数百担至数千担。浦城高路季氏达2372担,后山蔡氏达1500余担,北乡詹氏达1200余担,下沙郑氏910余担,莲塘祖氏618担,仙阳萧氏360余担。除祭田外,还有数量不等的山林、店房及生息资本的各种祭产。特祭的族产主要来自分家之际的提留。浦城苏氏“分关”(分家契约)记载,主分人的曾祖立祭租额300担、祖父辈200担、父辈420担、主分人200余担,四代共提祭产1120余担。特祭的祭产还有一些是由后人捐置的。统一在该族祠堂内合祭各房共同祖先的祭产一般都少于特祭的族产,年租额一般在百余担左右至数百担。浦城北乡詹氏626担、金樟杨氏277担、华阳刘氏191担、东海徐氏120担、黄柏崔氏95担。此外亦有其他生息的财产。合祭的族产主要来源是按户摊派和没收某些族内成员的财产,还有部分来自捐助。北乡詹氏扩充祠产的主要方式是按房派捐,五房各捐贴春秋祭苗田租谷12担,一次共捐入田租60担,有一族人死后无嗣,没收苗租183担为祠内公项。清嘉庆二十一年,詹氏以置办冬至祭品为由,组成一个“冬至会”(又称“思堂会”),共集族众40人,购置额租光谷142担,山租大钱800文。同治至光绪年间,又以置办清明祭品为由,先后设置“追远”、“合志”、“敦本”、“承敬”4堂,每堂各邀集族众8人,分别捐资不等,用以置产收租或放贷取息。除祭产外,还有义田、学田、书灯田等,用于举办族内公共事业,这些族产兴废不定,比重较小,大多附属于有关祭产。

乡村公有地,据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浦城县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书院田、社学田、义学田及宾兴田、公车田等,年租额共7000余石;用于当地水利及交通的桥田、渡田等,年租额共1900多石;用于赈济的社仓、义仓,共积谷2万余石;用于赈恤的育婴堂、孤贫院、同善堂及义埋、义祭田,年租额2100余担。浦城的祠庙有1百多处,大多置祭田。仙阳的镇安庙置有苗田60石,仙阳真西山祠祀田年租额达97.5石,石陂昭忠寺祠祀田年租额24.5石。各乡镇设的义塾置有田供,作为教育基金,后塘醉经义塾田供大小苗年租额179担,山云梯义塾田供32亩,石陂明谊义塾21亩,井后义塾30亩。地方公有地的发展集中于明代后期及清代后期,主要来自乡绅阶层的捐献,有些是由当地若干宗族共同捐置的。船山里黄村桥义仓是清光绪十六年(1890)由詹姓诸人捐干谷300担而发起的。水北浮桥田由范、吴、毛三姓捐置,共计额租76石。昼绵渡田,众姓公置。规模较大的地方公有田,还借助封建政权的力量,不断得到扩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除义仓、社仓、常平仓之外,“其余地方义举……大抵为公项者什一二,由集捐者什八九”。清嘉庆年间,南浦书院租田1200多石,来自捐献的85石,来自详充寺租的达1074.1石,其余来自罚充私垦田、隐垦田、互争田、争占田、侵占田、争挖田、霸踞田。

民国期间,土地所有制基本沿袭清朝制度。民国初,稻田所有权转移,需知县公证,手续费每银百两提取5两,另有过户证改写费,每件征银元3元。民国24年(1935),根据旧案整理,民田有47.5万亩,寺田有1.68万亩,垦田有6.3万亩,公田(屯田)有1.17万亩。民国32年调查统计,全县学田有6004亩,救济院育婴租产有田1182.54亩,租额1870.58担。其后,逐年推行乡镇公共造产。民国35年,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学产租原额5808担60斤,每年可实收谷租3485担;公产租原额1879担30斤,每年可实收租谷1127担。而乡有公产由各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或乡镇公所私收滥用,向未报县。乡有学产悉由乡镇学董会收管。造产收益则由造产委员会或乡镇公所经收,所报亦多不实。县政府对此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西山镇、体仁镇、富岭镇、浮流乡、高泉乡、观前乡、招贤乡、古楼乡、洋溪乡、永兴镇、新兴乡、仙阳镇、溪南乡、忠信乡、毕岭乡有公学产额租5758担61斤,国教基金租谷781担73斤。是年,仙阳、富岭、临江、招贤、棠秀、新兴、浮流、石陂、体仁、西山、旧馆、高泉等乡镇造产办农场415亩,保公田801亩,鱼塘6口。民国36年统计,全县公有田8812.61亩,占全县耕地的10%,私有田872389.49亩。占总户数4.3%的地主占有总土地数的25.6%,每户平均有耕地150亩,全部出租;占总户数9.4%的半地主占有总土地数的56.5%,每户占有土地151亩,每户自耕1.65亩;占总农户10%的自耕农占有总土地的10%,每户有耕地25.2亩,全部自耕;占总农户20%的半自耕农占有总土地的7.9%,每户占有耕地10亩,租种15亩;19636户佃农租种耕地490912亩,平均每户租种25亩。民国37年7月,浦城有72个保农业合作社租赁农田,分配社员耕种,并筹组示范农场72所,由各社社员集体耕种,合作经营。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领导土地革命。以乡为单位,成立土地委员会,其后划分成份,销毁田契、债条,根据各乡土地面积,进行分配,田多多分,田少少分。分田后,由乡苏维埃政府填写清册,插标到田,发给简单的土地证。民国19年3、4月间,岱后、枫溪、花家、池家最早开始分田。岱后村10岁以上每人分3担秧的田,10岁以下每人分1担半秧的田。池家10岁以上每人分2担秧的田,10岁以下每人分1担秧的田。有1200多户5000多农民分到土地。同年7月,樟村乡苏维埃政府所属12个村,一律按人口分田,每人分5担秧的田。此后,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发展、扩大,分田分地的地方亦越来越多。民国20年秋,分田的有浦西区的西坑、潘家场、上梅溪、上殊洋、下殊洋及建浦县的西坑、上山后、下山后。民国21年分田的有浦西区的大路、坑口及浦北区的棠溪乡、梨木乡、中墩乡。民国22年分田的有浦西区的古楼。民国23年分田的有浦南区的上洋头、濠村等。至是年,在浦城境内有185个村分田,2720多户12130多个贫苦农民得到18700多亩土地。民国24年1月,地主阶级卷土重来,土地革命成果丧失。

1950年土地改革前,全县公田180637.86亩,占总土地面积31.85%。私有田中,占总人口9.73%的地主、富农占总土地的38.81%,拥有土地最多的一户地主达1486亩,次为1365亩。而占总人口46.64%的贫农、雇农只占总土地的3.98%。

1950年11月开始土地改革,至1951年底结束。没收地主、征收富农等土地,将334945.77亩土地,分给40004户139509人无地少地农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后,1951年,组织变工互助、调剂畜力,每个牛工换4个人工。1951年7月,全县有互助组153个、组员1780人、耕地3937亩。1953年春,试办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5年,入社的农户占总农户49.35%。初级社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入社的农民将土地交社统一经营,保留土地私有权。1956年初,全县试办15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6.11%,其后急剧发展,1957年,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6.69%。参加高级社的农民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社员入社土地中酌留自留地,一般以全村土地5%为限,最少不低于2%。

1958年9月25日,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除小部分自留地外,土地全部归公社所有。12月中旬,全县实行公共食堂化,将自留地1.9万多亩收为公社所有。由于超越农村生产的发展水平,影响生产力发展。经过调整,1959年4月,实行生产大队所有制,土地归大队所有,并恢复部分自留地。全县平均每个农户自留地0.3亩,但有24.1%的大队只有0.1亩多。1960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继续恢复扩大自留地。次年底,社员自留地达38411亩,占全部耕地面积的6.8%。1962年5月,基本核算单位全部落实到生产队,有157个生产大队土地所有权下放归生产队,有173个生产大队仍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这年,全县有分田到户1个队,长年包产3个队,包产到户12个队。中共浦城县委视此为阶级斗争尖锐化的表现进行批判和纠正。1963年继续扩大自留地,全县自留地达44637亩,占全县耕地面积7.36%,平均每个农户自留地0.9亩。

1969年,将自留地当作资本主义来批判,自留地由上年的40887亩,减到22634亩,减少45%,平均每个农户0.45亩。是年,动员机关企事业、学校走“五七”道路办农场,有耕地30亩。

国营和集体耕地557305亩,占总耕地面积96.2%。1975年3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反击资本主义的总体战,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自留地作为清查项目,收回超过政策规定的自留地1300多亩,开荒地3500亩。是年,国营和集体耕地570207亩,占总耕地面积96.67%,自留地11426亩,占总耕地面积3.29%,平均每个农户占0.32亩,机关等单位占有耕地243亩,占0.04%。

1978年春,仙阳公社巽岭大队5个生产队自发实行包产到组,当年这5个队粮食总产平均增产25%。12月,中共浦城县委总结这5个队的经验,在全县推广生产责任制。次年春,全县有1200个生产队(占当时2449个生产队的49%)建立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3月,中共建阳地委在南平召开会议,纠正“包产到组”。4月,中共浦城县委对已建立起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进行纠正,但有357个生产队采取明纠、暗不纠的办法抵制。1980年春,广大群众主动建立各种生产责任制,是年9月统计,全县2429个生产队中,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的有424个队,占17.46%;小段作业、定额计酬的有871个队,占35.6%。9月后,贯彻中共中央有关加强和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问题的指示,年底全县2560个生产队中,包产到组的有1637个队,占63.95%,在边远山区还有217户实行包产到户。同时,有多种经营专业户101户。1981年1月开始,中共浦城县委积极、全面推广家庭联产计酬责任制,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但农村家庭取得使用权。这年,全县生产队中,小段作业占31.53%;包产到组占33.57%;专业承包占1.4%;包产到劳占14%;包产到户占12.44%;大包干占5.4%,其他形式占1.66%。年底,扩大自留地,全县自留地63175亩,为上年的3.19倍,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0.73%。平均每个农户0.99亩。是年,国营和集体耕地525548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89.22%;机关及其他单位耕地323亩,占全县耕地面积0.05%。1982年,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占总队数的95.23%。1983年,耕地承包年限未定的生产队占4.33%,5年以上占6.36%,其余分别为1~5年。1985年年底,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耕地承包年限4年以下的村民小组占16.73%;5~9年占26.32%;10~14年占23.81%;15年以上占33.14%。1988年10月,仙阳村实行“双田制”,稻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均分配,每人0.7~0.8亩,占全村土地30~40%,承包田占全村土地60~70%。这年11月,对全县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维护土地的公有制,不再按人口增减调整土地,增强农民稳定感。村基层经济组织收回应该收包的承包地,实行招标发包。允许农民之间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使土地使用的流动公开化、合法化。

第二节 工业、手工业所有制

宋代,浦城矿冶业就较为发达,有官营、半官营(又称“官督民办”)和民营三种。明永乐五年(1407),朝廷派员开发马鞍、黄恭、葛洋3个银铅矿。不久,又开发棠岱矿。私营矿冶业,有的规模甚大,明代一地主召集游民开矿冶铁,每炉炉工多至500~700人,资本主义在铁冶业萌芽。手工业均为民营。清代,浦城矿冶业衰落,多为规模甚小的私营手工业。清光绪九年(1883)创设的电报局由招集商股而成,由官府总其成。光绪三十年创设的邮局将裁撤驿站后的经费抵补邮局的支销。

民国期间,工业、手工业绝大部分为私营,官营和官商合营的为数甚少。私营中,合股经营、合作经营占有一定的份额。民国28年(1939)7月,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闽赣粤区浦城事务所成立,开始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业、手工业合作所有制有一定发展。至次年,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0个社。民国29年6月1日,县人力货运公司开业,由县政府经营,公司资金总额15000元,县政府拨给5000元,向省运输公司商借10000元,至次年6月底停业。民国29年,县政府和富岭镇公所联合开办富岭石灰厂,为官营企业。富岭石灰厂停办后,民国31年,县政府与瑞安乡公所、瑞安乡砖瓦合作社合资兴办瑞安砖瓦厂。民国32年,县政府在各乡镇推行公共造产,群众集股兴办的工业合作社有一定发展,仅榨油合作社就有几十处。民国34年11月,县政府、县三青团组织投股各25%,商会投股50%,集资400万元开办青年电气厂。民国37年5月,将官商合办的电气厂改由政府独办,成为公营工业企业。浦城私营手工业规模较大的是造纸业,多者纸槽二三十张,少者七八张,雇佣纸农多者几百人,少者几十人。手工业主要是走乡串户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

1950年,县人民政府接收电厂为地方国营,是当时全县唯一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有一个私营的化工厂,共2个企业。1951年7月,全县手工业开始改变独家经营的生产方式,在县人民政府组织支持下,采取行业集资办法,实行联营、联购、联产、联销。联营生产的有染坊业,联产分销的有酿酒业、烟丝业、干面业,联购的有松香业、顺泰纸业、松烟业。这年电厂及化工厂工业产值10.37万元,其中国营工业占2.46%。1952年,增加地方国营浦城印刷厂。1953年1月,铁器生产合作社成立,是全县第一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开展对私营工业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年9月,光大松香厂实行公私合营,为建阳专区第一个公私合营企业。其他私营工业企业也大多纳入加工、订货的轨道。干面业22户产品由合作社包销;丝织业5户产品由国营商业统购;木器、木作、染坊、棉棕、酱园等业在政府鼓励和自愿原则下,相继组织生产供销合作小组。1955年,全县国营工业企业有电厂、印刷厂,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有松香厂、化工厂、酒厂。国营工业产值7.189万元,公私合营工业产值58.857万元。1956年,完成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关手工业者776人,建立18个生产合作社、组,生产总值83.16万元,拥有资金12.21万元(其中固定资金3.86万元),利润3.47万元。个体手工业88户,从业人员111人,年产值9.3万元。乡区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51个,社、组员714人。实现由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变革,建立起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合作经营的生产关系。私营工业企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有松香厂、化工厂、酒厂、机器厂、综合化工厂。印刷业、酱园业、锯木业,直接并入地方国营企业。这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占全部工业总产值57.63%,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占42.37%。

1959年4月,城关22个手工业集体企业除8个企业外,其他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乡区手工业社、组,划归各所在地人民公社管理,资金平调,使建立不久的新型的集体生产企业受到破坏。1959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72.43%,比1956年增加14.8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占27.57%,比1956年下降14.8个百分点。1961年9月,对“大跃进”中手工业过早过多过渡到国营工业、农村手工业基本合并到公社工厂的状况进行调整。县恢复成立手工业联社,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7个,其中地方国营转为生产合作社9个,由合作工厂转为生产合作社8个;恢复成立手工业合作小组5个,其中国营转为合作小组4个,合作工厂转为手工业合作小组1个。农村手工业恢复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32个,合作小组49个。1962年,对“大跃进”中出现的社队工业进行压缩精简,社办企业47个单位,精简27个单位,转为手工业9个单位,保留11个单位。大队办企业442个单位,下放324个单位由生产队单独办或联合办。经调整,1963年全县共有工业企业109个,其中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2个,集体企业97个。集体企业中,县属集体企业7个,手工业合作社81个,社办企业9个。1965年,国营企业减至8个,县属集体企业增至9个,手工业合作社增至92个。

1966年9月,将公私合营企业完全转变成国营企业。手工业单干被当为“资本主义尾巴”,遭到摧残。1968年8月,手工业管理局撤销,其后,部分集体职工下放农村,手工业合作社被合并,国营企业得到较大的发展。至1970年,全县企业单位62个,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2个,为1965年的2.75倍;集体所有制企业40个,为1965年的40%。1971年,大办社队农机修配厂,社办工业企业由上年的10个增加到19个,其后队办企业也有较大的发展。197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33个,其中省属1个,地属1个,县属31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28个,其中合作工厂10个;街道工业企业2个;公社工业企业34个;队办工业企业34个。1977年,社队工业企业有很大的发展,社办达67个,队办达46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巩固、完善和发展全民工业经济的前提下,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各种联合体一起上的方针,并引进外资,出现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崛起,为工业经济增添活力,也为活跃农村经济、农民致富开创一条新路。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35个,与1978年相比,增加11个,工业总产值增长1.63倍,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由63.4%下降为50.75%。乡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79个,与1978年相比,增加68个,产值增长3.25倍,比重由28.45%上升到36.84%。村以下工业644个,比1978年增加454个,产值增长3.38倍,比重由8.06%上升到10.72%。城乡个体工业或联办工业从无到有,1988年已达565户,从业劳动者1821人,产值243万元,占1.69%。1988年9月,县营养食品厂与澳大利亚澳华私人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浦城县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成为浦城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第三节 商业所有制

浦城古代商业多为私人经营。清光绪八年(1882),浦城食盐经营由私营改为官运委员设局行销,为官营商业。

民国8年(1919),官办盐局裁撤,食盐悉听商民采办,自由售卖。民国22年5月,组建食盐火油公卖委员会,以封锁革命根据地。民国23年12月17日,食盐、火油恢复由商人自由营运。是年冬,省农村金融救济处在浦城组织互助组,办理农贷。次年9月,省农业合作委员会在浦城设办事处,发动农民组织合作社,其时以信用合作社为主体,消费合作社甚少。民国26年6月,福建省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城设办事处,为官商合股机构。次年,商股退出,完全官办。民国27年,在县政府筹划下,开始建立消费合作社,是年先后成立政府员工日用消费合作社,体仁镇、西山镇消费合作社,中国文化服务社,县消费合作联合社。民国28年,福建省物产有限公司浦城办事处改称为福建省贸易公司浦城办事处。民国29年6月,成立县公沽局,垄断粮食市场。民国30年12月,县公沽局被群众砸毁,被迫宣布撤销。民国31年7月,开始按乡、保全面建立消费合作社,以乡、保长和当地士绅为发起人,募集和摊派股金,至民国32年5月,登记发证的消费合作社有93个(其中乡社21个,保社61个,机关社11个)。其后,由于物价飞涨,股金贬值,至民国34年春,乡社穷于维持,保社仅存其名。县政府整顿消费合作社,7月2日举办消费合作社干事训练班。但在物价猛涨的冲击下,乡、保社纷纷倒闭,只有3个乡社维持至解放前夕。

民国21~24年,浦城革命根据地建立合作组织及贸易站,开展苏区贸易。民国21年7月,中共闽北分区委在石陂街建立秘密红色贸易处。同年9月,在坑口办合作社。民国22年冬,浦西区还成立粮食、供销合作社。民国24年,设翁村供销站。通过这些合作组织,秘密与国民党统治区通商,打破国民党经济封锁,促进生产,改善群众生活,巩固发展苏区。

浦城解放后,即着手建立国营商业。1949年6月,浦城第一家国营商业企业县贸易公司成立。同时保护私营商业,全县有私营工商户670余户。1950年11月20日,经批准的私营工商业有1076户,其中座商750户、行商30户、摊贩224户、肩贩72户。在县人民政府扶持下,农民自筹资金建立6个供销合作社。1951年初,在城乡市场上居优势还是私营商业。其后,注重发展国营商业,同时私营工商户发展到1614户。1952年4月,在全县建立社员民主管理的农村劳动群众经济组织,成立县供销合作总社,乡区相继建立13个基层合作社。6月后,部分私营商户开始联户并店。1953年11月起,国家陆续对粮食、食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实行派购。国营、合作经营的商业掌握这些重要商品的货源,大力占领其他商品批发阵地,经营比重迅速增长。同时,对私营零售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城关有89户115人,实行经销或代销。1956年底,全县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在实行改造的私商中,过渡到国营或合作社的占5.9%,公私合营占22.5%,合作商店占30.8%,合作小组占39.3%,经销代销占0.6%,其他形式0.9%。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1958年,仓促把一部分集体、合作商业过渡为国营商业,关闭集市贸易。是年4月,县供销合作社与服务局、商业局合并,升级为国营商业,变成全民所有制。全县14个合作商店、8个合作小组也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则下放给人民公社统一管理,形成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1959年,取缔全县私营工商户,这些工商业户过渡到国营72人,参加公私合营112人,进入合作商店325人、合作小组411人,转向农业生产62人,参加街道生产和服务行业5人,只有22人保持单干。1961年,纠正“左”倾错误,对流通领域进行调整。7月,重建县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1962年恢复和新建墟市。集体和个体商业有所恢复和发展。

1966年9月,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国营企业,农村公私合营商店归并于供销合作社,又一次取消调整时期恢复起来的个体经济。1968年12月,县供销合作社再度与商业局合并,成立生产生活服务站,又改为全民所有制。1969年,全县合作商店、小组全部关门停业,突击盘点。随后大量撤并机构,商业局系统6个合作商店、小组合并为1个副食品综合合作商店,浴池转为国营,合作旅社保留1家,其他转为国营,合作照相馆撤销,农村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微乎其微。1970年开始按公社行政区设置基层供销合作社,至1972年,全县16个公社均设立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年,恢复部分合作商店、小组,但是集体经济所占比重仍是甚少。1976年1月,县供销合作社再度与商业局分设,恢复其集体所有制性质。

1977年底,县供销合作社又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国营经济所占比重迅速增长。1979年开始,在加强国营商业的同时,积极发展集体商业,恢复和发展个体商业,开放集市贸易,扩大工业自销,发展不同形式、不同所有制的商业横向经济联合,使各种经济类型,多条流通渠道的流通体制形成。1980年,县商业局系统成立6个独立核算小集体商业企业,国营公司让出网点12个,新辟网点9个,归集体企业。1981年,全县商业机构1003个,人员3342人,其中全民机构553个、2651人,集体机构81个、313人,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机构173个、182人,个体商业户196户、196人。1982年底县供销合作社再次恢复为集体所有制。1983年起,县供销合作社进行恢复合作商业性质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建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体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84年,商业系统有45个门市部、14个食品站实行内部承包。县饮食服务公司8个小企业和糖烟酒公司9个零售小企业分别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租赁经营”承包。这年,个体商业户发展到1383户。1987年,45个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放开经营,其中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8家,“租赁经营”的36家,改为集体企业的1家。1988年,全县商业机构3758个、7701人,其中全民107个、1797人,集体817个、2565人,个体2834个、3339人。

第三章 国民经济结构

浦城长期处于自给半自给的个体小农经济状态,基本上是单一的农业经济。民国25年(1936),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6.07%。1949年,农业人口仍占全县总人口94.85%。国民生产总值(按1952年不变价计算,下同)中,第一产业占64.29%,第二产业占6.95%,第三产业占28.76%。社会总产值中,农业占77.63%,工业占12.1%,建筑业占0.52%,运输邮电业占1.22%,商业饮食业占8.53%。在农业内总部结构中,以种植业为主,民国25年,种植业占37.76%,林业占23.12%,畜牧业占25.21%,副业占12.78%,渔业占1.13%。1949年种植业占53.83%,林业占14.83%,畜牧业占21.61%,副业占8.96%,渔业占0.77%。

1950年后,国民经济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第一节 国民生产总值结构

1950年,由于生产发展,产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全县国民生产总值(本节按当年价计算)中,第一产业占75.11%,第二产业占8.07%,第三产业占16.82%。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下降为74.95%,第二产业降为7.89%,第三产业增加到17.16%。在执行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期间,发展地方工业,第一产业所占的比重降为58.71%,第二产业上升为19.71%,第三产业占21.58%。1958~1960年,忽视农业基础地位,片面强调发展以炼铁为主的重工业,第二产业连续三年大幅度增长,第一产业连续三年下降。1960年,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为39.1%,第二产业为35.13%,第三产业为25.77%。1961年后,大办农业,注意改善人民生活,调整重工业的畸形发展。至1965年,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为59.35%,第二产业为16.86%,第三产业为23.79%。

“文化大革命”初,企业停产“闹革命”,工业生产受到严重的冲击。1967年第一产业所占的比重为61.58%,第二产业占15.13%,第三产业为23.29%。1970年后,在强调“以粮为纲”的同时,大办地方企业,虽办一些效益差的工业,但也使各产业所占比重有所改变。1976年,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为50.46%,第二产业为25.18%,第三产业为24.36%。

“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加快工业、乡镇企业、第三产业的发展。1988年,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的比重占54.09%,第二产业占21.64%,第三产业占24.27%。

第二节 产业结构

一、社会总产值结构

1950年,浦城社会总产值(本节均按当年价计算)中,农业占77.74%,工业占12.22%,建筑业占0.47%,运输邮电业占1.15%,商业饮食业占8.42%。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各业比重改变不大。“一五”时期,除农业、商业饮食业外,其他各业的比重都有所增长。1957年,农业占58.42%,工业占28.05%,建筑业占3.1%,运输邮电业占3.36%,商业饮食业占7.07%。1958~1960年,重工业突进,兴办厂矿同时兴修水利,新建公路,架设县至公社的中继线,增加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农业下降到不适当的地位。1960年,农业占32.28%,工业占35.6%,建筑业占18.35%,运输邮电业占7.4%,商业饮食业占6.4%。1961年后,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将农业调整到适当位置。1965年调整国民经济任务完成,主要比例关系得到改善,农业占56.39%,工业占16.46%,建筑业占12.73%,运输邮电业占4.89%,商业饮食业占9.53%。

“文化大革命”初,由于工矿企业大部分停产,农业社会产值虽没提高,但比重相应上升。

1970年工业基本建设增加,建筑业迅速发展,1970、1971年建筑业比重分别达20.17%、22.79%,均超过工业所占的比重。1975年,农业占47.34%,工业占26.18%,建筑业占13.87%,运输邮电业占6.08%,商业饮食业占6.53%。

1979~1988年,改革与发展相互促进,农业经济得到突破性进展,运输邮电业也取得相当的成就。但由于基础设施比重大,耗费投资多,建设周期长,发展速度跟不上工业的发展速度,所占的比重没有改观。农业社会产值绝对数虽比1978年增长81.31%,由于工业发展速度增大,所占比重反而下降。1988年社会总产值中,农业占45.01%,比1978年下降3.05个百分点,工业占35.31%,比1978年上升5.79个百分点,建筑业占8%,比1978年下降1.54个百分点,运输邮电业占4.23%,比1978年下降0.59个百分点,商业饮食业占7.45%,比1978年下降0.61个百分点。

二、工农业结构

工农业结构的变化与社会总产值的变化规律基本一致,具体变化情况见附表。

三、产业内部结构

工业内部结构

解放以后至1957年,在工业总产值中,轻、重工业的比重均是轻工业超过重工业。1957年,轻重比例为61.28比38.72。1958~1960年盲目发展以炼铁为主的重工业,使轻重工业比重倒置,1958年为21.04比78.96.1959年为16.99比83.01,1960年为16.56比83.44。1961年开始调整,当年比例为34.86比65.14。至1965年调到47比53。“文化大革命”初,纺织等轻工业能维持生产,机械等重工业产值下降。1966~1968年轻工业所占比例显著增长,这3年轻重工业比例为65.12比34.88。1970年开始兴办铜矿、合成氨厂、铁厂、煤矿、综合化工厂等重工业工厂,这年重工业比重达68.02%,比上年增长30.09个百分点。1971年后轻重工业比重不相上下。1976年轻重工业比例为50.02比49.98。

1977~1978年,原已存在的比例关系有所改变。轻重工业比例为49.31比50.69。1979年以后,将耗能源、缺材料、销路差的重工业企业关、并、转,加强轻工业生产,轻工业所占比重增长。1979年轻重工业比例为54.08比45.92。至1988年,轻工业所占比重都超过重工业。1988年,轻重工业比重为55.84比44.16。

农业内部结构

1950年农业产值中,种植业占53.97%,林业占16.16%,畜牧业占20.7%,副业占8.57%,渔业占0.7%。1956年,由于大抓粮食生产,种植业比重由上年的59.55%上升到75.19%。1957年虽注意发展多种经营,但种植业所占比重仍达70.67%,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只分别占10.87%、11.84%、6.27%、0.35%。1958~1960年,农业内部结构更加失调,多种经营更加削弱。1960年,种植业的比重占80%,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分别占4.41%、8.33%、6.68%、0.58%。1961年开始,加强多种经营,在种植业产值提高的基础上,林、牧、副、渔都得到发展。1965年,种植业所占比例下降到66.93%,林业上升到9.66%,牧业上升到12.7%,副业上升到10.52%,渔业下降到0.7%。“文化大革命”中,单一抓粮食,把农村副业和

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而且毁林开荒,森林过伐,使农业内部比例更加不协调。1975年,种植业上升到73.83%,林业上升到11.47%,牧业下降为9.99%,副业下降到5.06%,渔业下降到0.09%。“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至1978年,仍然坚持“以粮为纲”,农业内部结构不协调加剧。1978年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结构为75.71、9.11、9.33、6.29、0.1。1979年后,调整农业结构,发挥山区优势。1988年,农业内部比例调整为51.26、15.38、22.83、7.85、2.68。

第三节 基本建设投资结构

解放以后至1957年,基本建设投资额少。1951~1957年,共投资97.02万元,工业投资占39.85%,交通运输占0.47%,商业投资占31.99%,文教卫生投资占16.88%,农林水气象投资占10.4%,其他占0.41%。对于城市建设没有投资。

1958年,共筹集资金241.56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131万元,预算外拨款11万元,银行储蓄筹集资金35万元,机关、企事业自筹61.59万元,干部捐献2.97万元,主要用于工业建设。1958~1960年,工业投资368.14万元,占同期投资总额的44.07%。资金来源中抽调县供销合作社公积金、调剂基金56.4万元,动用财政历年节余资金142.05万元,用于兴建铁厂、石灰厂、水泥厂等。由于缺乏能源、原料、技术等,1961年均告关闭。1958~1960年,农、林、水投资有较大的增长,达307.05万元,占总额的36.76%。兴建吴山水库、东门水库等水利设施6处,建成林业公路4条,新办林场4处,扩建林场3处,还兴办仙阳农场。1958年第一次投资市政建设,至1959年共投资30.23万元,用于兴建五一三路等。1959年市政建设的投资占总额的8.62%。1961年投资总额减少,农、林、水的投资占总额的70.14%,主要用于东门水库的建设。1962年各方面的投资急剧减少,主要投向东门水库,其投资占总额的58.38%。

1970年开始,大办地方工业。1970、1971、1972年工业投资分别占总额的77.53%、82.12%、64.27%。至1975年,工业投资共1785.81万元,占同期总额的57.46%。市政建设投资显著下降,自1969年投资8.55万元铺县城水泥路面后,只有1975年投资1万元。

1979年后,国民经济投资在国民经济行业之间分配格局发生较大变化。1979~1988年,工

业投资(未包括农村三级集体完成的投资额,下同)占49.6%,商业外贸金融投资占13.9%,城市建设投资占3.7%,文教卫生投资占7.8%,分别比前29年投资的比例上升2.9、9.7、2.3、4.2个百分点。农林水投资显著下降,特别是1982、1983、1984、1985年,分别只占当年投资总额的1.32%、2.3%、2.09%、0.3%,1979~1988年,只占同期总额的11.8%,比前29年下降23.5个百分点。交通运输邮电投资占3.7%,也比前29年下降0.8个百分点。1979~1988年,用于文化、教育、卫生、城市公用设备、城市居民住宅等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达3561万元,比前29年增长2.84倍,占投资总额的比重提高17.2个百分点。职工住宅投资1904万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5.8%。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全民所有制更新改造完成投资占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1979年为37.3%,1988年上升为40.1%。由于采取多渠道筹集基本建设资金,资金来源结构也发生变化。1981~1988年,全部投资总额(包括农村三级集体完成的投资额)为24865.17万元,其中全民单位基本建设投资10644.79万元,占42.81%;城镇集体单位投资1179.85万元,占4.74%;农村集体投资6925.01万元,占26.41%;私人建房投资6115.52万元,占23.32%。城乡集体投资和私人建房投资超过全民单位的投资。1988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第一产业占19.2%,第二产业占34.5%,分别比1978年下降17.8和7.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46.3%,比1978年上升25.3个百分点。

1951~1988年,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共18700.44万元,其中工业投资9227.1万元,占49.34%;农林水气象投资3949.26万元,占21.12%;交通运输邮电投资693.93万元,占3.71%;商业外贸金融投资2030.33万元,占10.86%;文教卫生科研投资1217.11万元,占6.51%;城市建设投资460.93万元,占2.46%;其他投资1121.78万元,占6%。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一节 农村收入分配

唐代出现的租佃关系,在宋代得到普遍发展,其后浦城农村,主要是实行租佃制,通过农民用生产出来的大部分产品向地主交纳地租来实现分配。明代后期,浦城出现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处置收支所有权分离的永佃制。主佃双方约定定额起租,订立契约。佃不欠租任其耕种,取得使用权,亦可转租。倘有欠租,任田主将田起回。地主每年只收地租,俗称大租。佃农除交纳地租负担外,租地时还要先交保佃银抵押,俗称为担脚田。不租田时,不欠租,押金可退回,欠租扣抵。清末,押租普遍为每亩5元。永佃农以使用权出租,向承租人索取地租,俗称小租、小苗租、税田、小利。

民国期间,沿袭明清时代的租佃制度,地主剥削农民的苛例仍存。民国初,佃农收获,佃农得五分之二,地主得五分之三,佃农立约以5年为期。民国23年(1934),佃农所收农产,以四分之三为缴纳地主粮租,四分之一为佃农耕资。有的则以正产全数缴租,副产则为佃农耕资,而且无论年岁丰歉,田租不能更易。民国31年,全县佃农中,永佃占10%。永佃中,定期(最长10年,最短1年,普遍3年)占25%,不定期占75%;押租金普遍提高到20元,最高40元;佃租方式分钱租、物租两种。当时一、四区钱租占5%、物租占95%,二区钱租占20%、物租占80%,三区全为物租。种植蔬菜、莲子、泽泻、甘蔗等经济作物的田地一般实行钱租。水田钱租每亩最高80元,一般70元,最低25元。旱地每亩最高30元,一般10元,最低5元。物租分为额租、分租两种,佃户收成后,无论年岁丰歉依原约租额交纳。租谷的额租,水田每亩最高3担,一般2担,最低1担;旱地每亩最高1担,一般0.4担,最低0.2担。地主与佃农之间按收获实数比例分成的分租,其比例普遍为主七佃三,佃户向地主买“小租”则为主六佃四。

高额地租,加上高利贷剥削,佃农苦不堪言。民国35年6月19日,县政府颁布的《浦城县二五减租实施办法》规定:佃农缴纳地租一律照原租约或本年约定应缴租额减纳四分之一,新立租佃行为其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地主为对抗减租,采取改变收租惯例。湿租变成干租,提高租额,预收地租,小担变成大担,甚至以撤佃夺地等手段抵制,减租办法大部分没实行。浦城县政府亦称“本年度施行二五减租,各地农民远无所闻,即偶有闻知亦不明究竟,业主横生枝节阻碍推行,各级行政人员尤未尽责。”直到解放前夕,一般地租还占收获量二分之一以上,甚至三分之二、五分之三以上。

解放后,浦城县人民民主政府即在水北乡和城关地区及仙阳、石陂、观前等乡公所所在地发动群众减租,至1949年12月,全县有38个保进行减租,其中2区10个保减租279户,共减去租谷28802公斤。至1950年11月,全县50%的村按20~30%进行减租。同时纠正已按国民党二五减租后的租额再次减租和把减租变成清算等违反政策的做法。土地改革后,领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同时进行劳动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及减免工作,发放社会救济金、米,国家投资发展林业、水利事业。县财政拨出0.7万元,培训农业技术员及推广良种。1953年除交纳税金、公粮外,常年互助组大部分采用记工评分和工票,临时互助组大部是工顶工、部分采用工票的办法进行分配。造林从开山到植树采用劳力互助,收入各归各有,长短工由农田工或工资找平。1954年,试办24个初级合作社。初级社除农业税外,增加集体提留。社员分配保留部分按土地分红的成份,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公粮和当年的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按土地与劳动的一定比例分取报酬。24个社中,分红比例土地、劳力各半的1个社,土地占45%的14个社,土地占40~45%的6个社,土地占35~40%的3个社。对劳力部分,实行评工记分、死分活评。1956年后,全县普遍建立高级形式生产合作社,在分配上废除土地分红部分,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实行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粮食分配,一般采取以人定量,按人分等的办法。

1958年5月,对粮食征购实行包干制度规定,征购任务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9月,全县建立9个人民公社。在“共产风”的影响下,合理的分配制度被打乱。全县9个公社实行劳力评等,公社统一分配的有3个公社;上半年已记工分,下半年评等分配的有4个公社,下半年参考上半年工分分配的有2个公社。在分配中,与合作化相比,国家、集体提留多,分给社员的粮食现金显著减少,1958年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0.3%,成本占21.2%,集体提留占18.6%,分配给社员部分只占49.9%。粮食分配,由于估产过高,国家征购占总产的48.6%,集体提留占9.28%,分配给社员部分只占42.12%。1959年仍居高不下。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2.6%,成本占24.88%,集体提留占10.12%,分配给社员部分占52.4%。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62.01%,集体提留占11.57%,分配社员部分占26.42%。1960年1月,将170个生产大队2206个生产队合并为142个大队1315个生产队,把穷、富队收入拉平。3月,粮食分配实行粮食指标到户,食堂集体保管,凭票吃饭,节约粮食归己。1960年,现金分配,除成本外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3.3%,集体提留占3.11%,分配给社员占59.43%。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54.39%,集体提留占11.86%,分配给社员部分占33.75%。由于高征购,给社员生活造成困难。为缓和困难,1958~1960年,国家对社队返销粮食分别为4540吨、6775吨、835吨,向农村统销粮食分别为2036吨、3077吨、2256吨。同时,1959年对农业增加社员自留地的税减免,当年减免379.9吨,1960年又减免327吨。自1958年开始,县财政还拨出资金支援穷队。1958年达60.58万元,1959年达41.5万元,1960年达73万元,发放面达生产队总数的10%。

1960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纠正“共产风”的错误,维护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政策。实行轻税和稳定负担的政策,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的税率,浦城平均税率由17.8%降为10%。对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年一定”,春定秋调办法,并实行超购、换购政策。每超购50公斤,按粮食价值奖售50%的工业品,同时增拨化肥,向农民换购粮食。1961年,分配比例有明显改变。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比例从前三年平均的12.07%降至7.58%,集体提留由10.6%降至7.62%,社员分配部分由53.91%提高到68.72%。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值的比例从前三年平均的55%降至41.67%,集体提留由10.9%降至6.94%,社员分配部分由34.1%提高到51.39%。在社员分配中,贯彻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因灾减收的大队,在公粮负担与社会救济方面进行照顾,集体提留也酌情减少。对统购粮实行奖售工业品的政策。1962年,贯彻少扣多分的原则,为减轻社员负担,减少集体提留,全县提取公积金的216个大队,占总产值2.2%,总额比1961年减少56%,公益金比原计划减少14%,干部工分补贴比原计划减少12.5%,还有155个大队将70.2万元转给生产队使用。使集体提留的现金占总产值的比例由上年的7.62%降至5.11%。为安排好社员生活,这年开始至1963年从县、公社、生产大队机动粮中调去1000吨分配给社员,从99个有余粮的生产队调出156吨,解决8376个社员口粮不足的困难,从附加粮中调出2705吨回销给社员。1963年,国家减购粮食500吨。其后至1966年,分配给社员的现金一般占总产值的60%以上,分配给社员的粮食一般占总产的50%以上。

1967年,浦城发生“武斗”,征购粮食显著减少。这年,征购粮仅占总产的18.02%,为历年最低值,比上年减少13.57个百分点;分配给社员的粮食占总产的65.16%,为历年最高值。次年,得到扭转,征购粮占总产的比例上升到35.86%。由于将发展多种经营生产视为“金钱挂帅”,部分生产队粮食增产,工分值反而下降。莲塘公社下莲塘生产队,1970年粮食增产4万多公斤,但集体副业很少,工分值由上年10个工分1.23元降为0.85元。同时把定额计酬说成“工分挂帅”、“物质刺激”,当作“管、卡、压”来批判,改变定额记工、物质奖励的办法。1970年后,一度将“政治评分”作为改革劳动管理的一种方向来推行。采取一年评一次基本分,农忙时搞定额记工等形式。粮食分配上也出现只实行基本口粮,不搞工分粮的平均主义现象。1973年,县财政支援农业生产的资金达138.06万元,主要用于帮助困难队发展农业机械化和生产性建设。

1978年,浦城出现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在全县推行。这在社员分配中改变了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除按劳取酬外,出现农民直接占有自己劳动产品新的分配方式。承包农户按照一定标准产量承包集体的土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包干完成国家的农业税、集体提留,与集体经济签订承包合同,农户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指标分别交纳,剩下即为劳动者个人所得部分。1981年开始,集体提留的比例减少,这年,占总产值的5.53%,比上年减少2.74个百分点。1983年,国家税收与集体提留的比例再次下降,分别占1.65%和2.74%,比上年下降0.71个百分点和2.42个百分点。分配给社员的占75.5%。次年,上升为76.36%,为历年最高值。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与承包户签订合同。订购价格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合同订购外,粮食由承包户经营。这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比例回升,分别占2.79%和3.85%。

1988年10月,在浦城仙阳村开始双田制试点。口粮田除农业税、水费外,全部收入归个人。承包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承包使用税,负担合同定购任务。这年全县生产费用、国家税收、集体提留、村民分配占总产值的比例分别为32.67%、3.39%、3.27%、60.67%。

第二节 工商业收入分配

一、私营及个体劳动者收入分配

民国期间,浦城私营商业拥资万元以上的商号有50余家,店主除零售外,还营批发,并置有田产。他们的收入除纳税外全归自己支配。其余大多数为小商贩,货源多从大商号批发而来,获利甚微。由于税额迭增,商民均负担沉重。抗日战争后,经济崩溃。政府增加营业税以开辟

财源,加之苛捐杂税,商民不堪负担,破产甚多。浦城的牙行虽经民国15年(1926)下令解散,但牙行依然残存,牙伶介绍货物成交后,向交易的双方收取货物价值的3%为佣金,直到解放才绝迹。

民国期间,浦城工业多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他们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得微薄工资。民国时设有行会管理手工业者,成衣、木作、玉笋、油漆、牙行、染司行等6个行业,学徒出师(称新光),除摆筵酬师外,要向行会交款,帮工的交2~6元,开店的7~15元。外地来浦城境内做工每人需交“过光”钱,方准在城郊10公里外做工20天。民国29年,“工合”浦城事务所与残废院合组“供销代办处”,所得盈余,除支付经常费、息金及累积损失外,依照合作社的办法,提出公积金、公益金,其余分配各工合社。

1953年,对私营商业实行经销、代销,经销户取得批零差价收入,代销户取得代销手续费。1956年,私营工商业户加入公私合营,私营工商业户折价入股,由国家发给股票,以5%的年利率分季度收取股息。对直接进入国营企业的私营工商业户,原有资产也折价入股,同样领取定息。私营商业户共投资19.04万元,1957年,取得股金定息0.94万元,所得工资20.46万元。1959年取缔个体工商业户。1962年恢复个体经济,对修补行业,允许流动摊贩等个体劳动者独立劳动、自产自营,交纳公积金后,收入归己。家庭手工业收入则归个人所有、个人支配。对生产大队管理的手工业者实行定利润、定口粮、定经营范围、定奖赔、定分配。生产队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实行定勤、定额、定钱、定工分、定奖赔,与从事农业的社员一样参加当年分配。

“文化大革命”开始,限制个体经济发展。9月,对参加公私合营的私方股金停止支付定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商业户得到发展。1980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1382户,营业额38.6万元,除交纳税金外缴交个体管理费2.88万元。1988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6246户,从业人员7240人,营业额7492万元,其中社会商品零售额5720万元,除交纳税金外,缴纳个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121万元。

二、集体工商企业收入分配

集体工商企业,除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和留存部分公积金、公益金外,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年终按股金进行分红。1958年,供销合作企业变成全民所有制,手工业集体企业部分转为地方国营,有的划归人民公社管理,资金被平调,有的被分光、吃光,分配实行固定工资制。1961年恢复集体性质,将原来的社员股金,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资金、设备、厂房等退还。这年,生产大队办企业收入277161元,发放工资20700元,分红74779元。1962年,25个合作商店、31个合作小组,内部分配形式有固定工资、固定工资加奖励、死分活值、基本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审批工资等6种形式。公共积累一般占10%、20%、30%,公共积累中,公积金占45~60%,公益金占20~30%,奖励金10~20%。“文化大革命”中,集体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分配上实行固定计时工资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按照集体企业特点进行分配。手工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多劳多得和奖赔制度。1979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奖励工资制度。1981年,县供销合作社在水北、古楼供销合作社进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试点。水北供销合作社实

行“利润包干,超利分配”的形式,古楼供销合作社实行“工资浮动、联责计奖,超奖减赔”的形式。这年,对县办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利润考核,未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不享受年终分红,超额完成利润的企业,按超额部分交所得税后,纯利部分主管局与企业三七分成。企业分成部分,35%集体留用,65%职工分红。1983年,县供销合作社对各公司各基层社采取完成任务保基数,超利分成,公积金统一使用的形式进行分配。乡镇企业逐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大部分企业采取按件计酬,多劳多得,企业超产超利,进行奖励的形式,部分企业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对流水作业,无法按件计酬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形式。1985年,县人民政府提出50%利润返回乡镇企业,以发展乡镇企业。这年乡镇企业实现利润417万元,上交乡镇利润102万元,返回企业和企业留用113万元。1986年3月,县财政局和县第二轻工局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承包形式采取递增包干、超利全留。承包基数20万元,年递增比例为7%,超上交部分由县财政局返还二轻局,其中50%由二轻局统筹使用,50%按企业超交比例返回企业。1987年,供销合作系统16个基层社、9个公司,国家与企业分配形式是:按照八级累进税制办法进行,除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及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在留利金额中,10%上缴上级社为互助合作基金,50%为企业发展基金,40%为职工基金,用于职工、社员集体福利事业,企业职工自费调资,职工劳动分红、奖金等。企业内部分配,推行分成核算、定额管理、联销联利计酬评奖,全系统608个单位实行定额管理,百分计奖24个,联销计酬479个,利润承包超利分成的20个,利润承包、全奖全赔43个,租赁经营10个,按劳联酬32个,停薪留职44人。对337名行政人员、42名采购员,其中行政人员285人、采购员33人实行联销联责百分计奖,行政人员52人、采购员9人实行联销计酬。

1988年,县属集体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42个,产品销售收入2133万元,成本1865万元,销售费用65万元,税金105万元,教育费附加1万元,管理费21万元,工资增长支出15万元,销售利润62万元。城镇集体商业、饮食业工资总额320.02万元,其中各种奖金69.61万元,计件超额工资4.03万元,各种津贴79.5万元,加班加点工资6.32万元。乡办企业273个,总收入5738万元,费用4694万元,工资总额680万元,税金255万元,纯利润223万元。村办企业1227个,总收入3199万元,费用支出2568万元,工资总额612万元,税金190万元,纯利润402万元。

三、全民工商企业收入分配1949年6月,浦城就有全民企业。全民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税金和利润形式上缴给国家,小部分以利润留成形式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分配给职工部分,解放初期,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1952年3月,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是年,保险、银行、邮电等单位,由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8%的基金发放年终奖金及考核奖金,浙江运输公司浦城站发放年终奖,其余单位,从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红旗竞赛奖。1955年7月,开始全面实行工资等级制度,按统一标准发放工资。1966年12月,取消奖励制度,将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平均发给职工。1972年,县农业机械厂开始实行奖励制度,职工加班发给加班费。县革命委员会推广县农业机械厂的经验,但在1975年被当作“物质刺激”进行批判。

“文化大革命”后,恢复奖励制度。1979年,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的办法,企业利润留成用于简易建筑费、技术措施费、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1981年开始,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营工业企业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香料厂实行利润留成、超额分成;对微利企业(年利润5万元以下)酒厂、造纸厂,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全数留用;对盈利单位(年利润5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厂、印刷厂、硫铁矿实行定交利润、超额部分企业与财政四六分成;对亏损企业制药厂、硫磺厂、磷肥厂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节约留用;对转产企业合成氨厂、煤矿在没完成转产前,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对交通局车队定交利润、余额留用。粮食系统54个粮点、40个粮食门市部、146座粮仓,实行定额管理、记分计奖、超定额计件工资制等形式的分配制度。国营饮食服务行业15个门市部也分别采取“工资浮动,利润包干,超利分成”、“定额利润,超利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形式。企业对职工也分别采取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按等级实行定额工资、计件工资加等级补贴、收益和利润分成工资、成本包干节余分成、评分计奖等形式进行分配。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以1982年实现利润为基数,交税后的利润,一部分留给企业。1984年,进一步改革工资和奖金制度。经委系统实行计件工资的2253人,占总人数43.68%;部分工资和奖金捆在一起浮动的1133人,占21.97%;定额计资的721人,占14%;计分计奖、内部承包或业务包干的706人,占13.69%。设立厂长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基金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用于特别奖励和新产品开发。至1986年,全县103个工贸企业11630人,实行计件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

1987年,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益分配进一步实行工资基金与税利挂钩的办法。以1986年企业实行税利为基数,工资基金根据税利额的增减上下浮动。对厂长按工业总产值和实现税利划分7个档次,发给职务工资,亏损企业不实行职务工资制。国营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后,生物化学厂、香料厂实行递增包干;林业化工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还贷;针织厂、化工机械厂、线毯厂、造纸厂、丝织厂实行基数包干;硫铁矿、酒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分成;印刷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还贷、提两金的制度。商业系统从1987年7月开始,5个中型企业中,百货、五交化、糖烟酒、医药公司采用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形式;商贸中心实行上缴利润还贷基数包干,超利还贷,承包期限4年。小型企业45家,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8家,转为集体所有制经营的1家,租赁制经营的36家。粮食商业企业19个单位,由县财政局核定减亏指标,减亏分成,企业得45%,国家得55%。企业分成金额中,50%为发展生产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20%为福利基金。企业内部分配形式是:对于中型企业五交化公司2个经营部、糖烟酒公司3个批发部,实行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则公司分成30%、批发部分成70%;对于百货公司1个批发部及下属6个经营部、商贸中心2个经营部、医药公司2个批发部,采取评分计奖、罚制度,对个人采取百分计奖,按月考核的办法;对于小型商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租赁经营企业则向公司缴交租赁费,按规定缴交管理费、退休统筹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竞赛费。税后由经营者进行分配,30%为公积金,10%为公益金,60%为职工奖励基金。商办工厂实行百分计奖法,超1%加5分,反之减5分。对于粮油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拨价经营,基层粮站联系职工职责评发奖金。

1988年,县属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34个,产品销售收入10160万元,成本8480万元,产品销售费用102万元,技术转让费29万元,技术开发费4万元,销售税金674万元,教育费附加7万元,工资增长费用46万元,产品销售利润818万元。

第五章 居民生活

第一节 城镇居民生活

旧社会,浦城劳动人民摆脱不了贫困状况。民国期间,民生凋蔽,困苦流离。据民国23年(1934)调查:“自民十三年以后,地方驻军不良,土匪充斥,捐税重迭,向之中产人家现已成为大贫矣。现在一般人均须日有工作乃能得食。然地方不景气,农村经济破产,失业者日多。此等人现多做小生意或借贷度日。”抗战时期,公务人员的薪水和津贴都不能按照国民政府规定发放,县政府各科室主管人员每月收入薪津不足维持3人的生活,低级人员更无法度日。民国31年2月11日,县政府包括各科室科长、主任等共69人向县长提出呈词,要求给予救济,以安心工作。抗战胜利,国民党实行“戡乱”,费用巨大,物价暴涨,公教人员待遇低微,并且不能如期领取薪津,积欠达三四个月还是常事。民国35年5月29日,县参议员在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提案:“本县公教人员被欠薪津过多,迩来以受物价刺激,无法维持生活,失望悲痛之情有非语言可以形容者。……战事(指抗日战争)结束,力谋复员之今日,仍是饿腹从公。”浦城县政府一再增加税收,增加各阶层人民的负担,工商业者的生活亦甚困苦。

1949年6月,县人民民主政府对工人实行救济,每月发给食米数十斤。1951年,县总工会成立,帮助21个行业职工与资方订立劳资合同,对职工的劳保福利予以明确规定,并规定资方不能解雇工人,生产有困难的单位,工人工作由县总工会调整,使广大职工生活得到保障。是年,全县销布量达46953匹,平均每人用布5米,比1950年增销28834匹,提高59.14%。1956年,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工人工资增加,据对28个社、组的调查,有82.15%社员增加收入。是年,全县人民货币收入比1955年增加121.53%,每人平均用布达7米。随着群众购买力增长,购买商品转变,布匹已由青蓝、士林蓝转为购买文纱咔、华达呢、咔叽、府绸、元吱、元贡等。要求供应中级粗毛线和部分高级粗毛线。1953年,城镇失业人员有860人,这年全部都安排工作,其中安排就业137人,临时工作723人。1956年,对全县职工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其中绝对困难户(每人每月平均生活水平7元以下)314人,占职工总数7.7%。一般困难户(7~9元)510人,占职工总数11.6%。县工会、基层工会、县财政共拨出7294.35元,对456名职工进行补助。同时帮助因病欠债的职工,县工会及基层工会共拨出21723元,对943名职工进行补助。1957年,全民所有制职工6098人,平均工资为473元,全县人民货币收入为1294万元。1958年开始,机关、学校、工矿企业普遍兴办食堂。其后,由于粮食减产,粮食供应减少,加上缺油少肉,生活困难。1960年,全县人民货币收入1296万元,与1957年持平,但人均收入下降,加上物价上涨,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职工疾病多,缺勤率达30%左右。其后,县人民委员会发动群众大种蔬菜,找代食品,提出“低标准,瓜菜代”渡过困难。至1961年,蔬菜能满足供应,职工出勤率达85%以上。1962、1963年,对全县职工进行全面的困难补助,分别补助2247人次和4045人次。中共浦城县委在相当数量职工、居民的发生水肿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情况下,自1959年7月开始至1964年2月,动用国家粮食3655吨,用于农村回销,加工治水肿病的酒和农忙酒,加工供应城镇人口粮食复制品,补助干部、家属口粮不足和职工劳动补贴,供应机关居民的养猪饲料粮等。动用国家食油1.2万多公斤,其中免费供应各单位230多公斤。节日时,超制度供应科局长以上领导干部370多公斤,把国家规定每人每月供应城镇人口食油定量由1两提高到1.25两,共11830多公斤。还动用国家棉布25466多米,发放补助机关干部、农村社员中的困难户和供给工厂机关公用布的需要。1964年,职工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达526元,物资供应亦有好转。“文化大革命”中,批判“福利主义”、“物质刺激”,仅在1972年,对低工资人员调整一次工资。1976年,全民所有固定职工年均工资570元,比1966年的509元提高11.88%,平均每年提高1.14%。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390元,比1966年的458元还降低14.85%。

1978年,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年均工资599元,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513元,全民所有制单位劳保福利费为109.09万元,抽样调查每10户中拥有自行车2.5辆,缝纫机3架,手表13.83只。1980年,每10户中有自行车5.83辆,缝纫机6.67架,手表17只,电风扇4.17台,录音机0.83台,黑白电视机1.66台。通过1980、1981、1983年的工资调整,1983年,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年均工资达910.64元,比1978年增长52.03%;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总额达722.12元,比1978年增长40.76%;全民所有制单位劳保福利总额达325.81万元,比1978年增长1.99倍。这年,对813户城镇居民进行调查,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9人,每人居住面积6.77平方米,辅助面积1.75平方米。职工月平均工资63.78元,每人平均月生活费支出31.64元。平均每10户有自行车6.3辆,缝纫机7.5架,手表23.1只,电风扇4.3台,洗衣机0.2台,电冰箱0.1台,彩色电视机0.1台,黑白电视台3.7台,立体声录音机0.5台,普通录音机0.7台。随着职工工资提高,就业人口增加,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消费结构中,用于吃穿消费的支出缩小,用的、住的以及文化生活服务方面的支出所占比重相应扩大,日用品的消费量明显增加,大量家用电器和耐用消费品进入城镇居民家庭。1985年,城镇居民国民收入消费总额为2683.41万元。其中:商品性消费2488.71万元,占92.74%;住房及水电消费82.11万元,占3.06%;文化生活服务性消费112.59万元,占4.2%。1988年,消费总额为3857万元。其中:商品性消费3392万元,所占比重下降到87.95%;住房及水电消费245万元,所占比重上升到6.35%;文化生活服务性消费220万元,所占比重上升到5.7%。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1582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1041元,比1978年增长1.64倍和1.03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73元,比1978年也成倍增长。据抽样调查,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费收入为53.95元,比1983年的29.05元增加85.71%;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平均每人每月副食支出为24.15元,比1983年10.78元增长124.03%;而粮食人均月消费由1983年的13.32公斤下降到12.32公斤。居住条件也有所改善,城区每人平均居住面积达8.2平方米。1988年8月开始出现居民抢购耐用消费品,据抽样调查,购买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普通录音机分别比上年增长47.63%、74.38%、20.48%、60%、73.3%和110.52%,这年城镇每户全年实际收入为772.8元,实际支出801元,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22.68%,而实际支出比上年增长42.96%。这年城镇居民每户提取储蓄存款85.92元,比上年提取40.82元增加110.49%,年末余存现金75.69元,比上年96.87元减少21.86%,与年初余存现金119.5元相比,减少36.66%。

第二节 农民生活

历史上,浦城虽素有“闽北粮仓”之称,广大农民却生活困苦、饥寒交迫。民国23年(1934)7月,浦城农民代表向福建省政府呈陈:“浦城全县人口,农民占十分之九,穷农占十分之八以上……故此等穷农,幸遇丰年,尚可苦度。岁或不登,则劳工虚掷,除偿债外,难余斗粟。……佃农受此压迫,均不聊生。”民国26年,梦坡生的《五禽言》中记叙浦城遇到荒年时的惨状:“为忍饥,采薇蕨,薇蕨吃精光,山下暴人骨”。民国31年,对封禁山周围的农村进行调查,称其地“住所皆为茅屋,既矮又窄,人畜同居一室,衣不蔽体。以至以甘薯、山粉为粮食,有终年不见米者。盐常缺,惯淡食,不清洁之至。”民国31年,由于物价飞涨,浦城农民家庭收支跃为全省首位,平均每户收入1.4万元,支出1.2万元,生活费用中,食物占66.6%,衣服占8.4%,住房占4.2%,燃料灯火占4.2%,杂用占16.6%。收支绝对数,似有盈余,但贫富不均,广大农民生活相当艰难。抗战胜利后,农民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困苦。民国35年,浦城农民代表又向福建省政府呈陈:“苦矣哉,我县农村,最强良之农民,耕种一载,除交主租外,能赚谷十余担。春耕时起,向借谷五六担者。冬成所赚之谷,概归还借之不敷,年终时又是饿鬼,来年更

无法耕种。”是年,全县农户34683户,负债农户达24972户,占72%,负债最高额183元,最低额83元,借债用于家庭必需品的占75%,种子肥料或农具占5%,耕畜占10%,医药占5%,其他占5%,地处县境边缘的山区农民,生活更为因苦,枫溪乡6个保1057户4885人,产稻仅足3个月食用,全乡只有初中毕业生3人,文盲占90%。解放前,浦城民谣称当时的生活是:“山粉当小早(早稻),火笼当棉袄,篾片当灯草,糠菜半年粮。”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农民生活得到改善,特别是通过土地改革,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1952年农民每人平均纯收入达76.81元,比1948年的51元(1952年不变价)增长50.61%。是年,农村中有4000余人衣食住有困难,政府向他们发放社会救济,并解决部分口粮。土改后,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生产力得到发展,生活逐步改善。农村购买力1955年比1951年增长68.72%。这年全县有自足户、余粮户41220户,缺粮户10495户。1956年粮食获得丰收,全县农民平均纯收入89.2元。有85.13%的农民(社员)增加收入,自足户、余粮户增加到43620户,缺粮户减少到7111户。33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1955年时,一般都低于当地富裕中农生活水平的20~30%。是年,赶上或超过富裕中农生活水平的有109个社。1957年,虽然粮食减产,但还有28个社赶上当地富裕中农的生活水平。据74个社14782户社员调查,增收户10790户、占72.99%,平收户2510户、占16.98%,减收户1482户、占10.03%。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后,刮“共产风”,至1959年2月,平调生产队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折价达18.53万元。1959年8月至1960年6月,平调折款达572万元。1959、1960年粮食连续减产,加上高征购、高积累,社员生活水平下降。1958、1959、1960年粮食分配每人平均分别为188.5公斤、110公斤、131公斤,现金分配每人平均只有39.30元、40.76元、41.41元,实行“低标准、瓜菜代”来渡过困难。1961年,全县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发动群众生产自救,清算平调款,实行退赔。农民生活有所改善,粮食分配平均每人达225.5公斤,比上年增长72.14%,现金分配平均每人59.43元,比上年增长43.52%。至1965年,农民粮食每人平均达243.5公斤,现金71.39元。“文化大革命”中,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生活没有得到根本改善。1975年抓各方面整顿,农业生产得到一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提高,粮食分配每人275.5公斤,现金分配每人79.6元。1976年,由于粮食减产,粮食分配降为247公斤,比1965年只增加3.5公斤。现金分配降为64.28元,比1965年还下降1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被束缚的生产力得到解放,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1981年鼓励农民劳动致富,是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129.2元,人均口粮379公斤,其中收入达万元的有5户,最高达12002.8元。1980年,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户只有700元,这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上有46户,最高户人均收入达1371元。1982年收入达万元的有7户,最高达到14410.86元,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户达1716元。1985年,全县农业居民消费总额为10998.68万元,其中自给性消费4646.43万元,商品性消费5888.65万元。1986年开始,实行三年脱贫计划,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力量扶持贫困地区,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这年全县有1个贫困乡8个贫困村4394户贫困户。列入重点扶持的枫溪乡有7个村1227户,1985年人均口粮325斤,人均纯收入161元。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有1081户,占总户数88.1%。其中人均纯收入在100元以下的275户,101~150元的530户,151~200元的276户。全乡有433户,房屋以竹代瓦,无棉衣越冬的有4316人,占总人口70.5%。夏天无蚊帐的710户,占总户数65.68%。至1988年,枫溪乡人均纯收入达320.95元,粮食除两个村因耕地面积少不能自给外,其他村基本达到自给,全县8个贫困村的路、电、教、医等基础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人均纯收入321元,人均口粮330公斤,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1988年,全县农业居民消费额为18673万元,其中自给性消费8947万元,商品性消费9080万元,文化生活服务性消费328万元,住房及水电消费318万元。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615.48元,比1978年增加478.87元,翻2.1番;平均每年增加47.89元,有4.3%的农民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由于农村商品化程度提高,现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1979年的40.65%增到83.08%。农村人均使用房屋1.27间,用房面积22.87平方米,比1978年人均0.64间,用房面积10平方米,分别增长98.44%和1.29倍。住房质量提高,砖木结构的房屋从1983年人均的0.67平方米增加到1988年的0.83平方米。生产用房比重不断提高,人均生产用房从1983年的0.61平方米上升到2.65平方米,增长3.34倍,生产用房占全部用房的比重比1983年上升11.2%。农民家庭在银行信用社存款及余有现金人均107.98元,比1966年人均4.33元增加24倍,比1978年人均12.25元增加7.8倍,每个农户余有现金达575元。人均主食用粮达380公斤,比1958年分配给社员的口粮增长1倍。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636.58元,比1978年增加505.28元,增加2.85倍。消费支出中,商品性支出增长快,自给性支出减少。1978年,人均购买生活消费品的现金支出40.67元,占生活消费品总支出32%;1988年购买生活消费品的现金支出,人均达324.83元,占生活消费品总支出54%。商品性支出的结构比重上升22%,而自给经济结构比重则下降22%。人均食品消费达376.99元,比1978年92.12元增长3.09倍。其中副食消费比重由1978年的37.84%上升到1988年的53.34%,结构比重上升15.5%,而主食消费由1978年的60.19%下降为1988年的32.2%,结构比重下降27.9%。

1988年,农民衣着消费人均达48.22元,比1978年4.64元增长9.39倍,其中购买成衣消费支出达6.99元,购买化纤、呢绒、绸缎、毛线达到25.74元,比1978年成倍增长。用的消费人均达66.32元,比1978年4.64元增长13.29倍,农村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钟表等“老四件”已基本普及,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09辆、缝纫机86台、收音机27台、钟表291台,比1978年分别增长15倍、12倍、2倍、21倍。家用电器进入农民家庭,农村每百户有电视机41台、电风扇27台、收录机7台。农民用于文化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均支出达33.02元,比1978年4.39元增长6.52倍。购买文化娱乐用品人均16.76元,比1985年增长1.21倍。购买书报杂志人均3.94元,比1988年增长1.11倍。1988年,农村私人建房投资达1496.07万元,比上年增长

76.46%,农民人均建房支出达46.52元,加上抢购耐用消费品,超出支付能力。据抽样调查,这年人均纯收入615.48元,而生活费支出达636.58元。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与职工生活水平差距在缩小。1985年与1988年60户城镇职工家庭和70户农村农民家庭抽样调查说明这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