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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护侨汇

建国前,侨胞寄钱、寄信回家,都是托人捎带,后来有一些老洋客经营解送侨汇的生意,称为“走水”。“走水”逐渐形成“民信局”(俗叫“侨批”),专为侨胞解送银信,按金额计算佣金和手续费。但侨汇常被民信局延压、“水客”吞没或被人冒领。民国15年(1936)前后,侨汇积压相当严重。民国30年,日军南侵。侨汇中断,民信局停业。全县被银行和汇兑局积压未解付的侨汇达3260万元。民国36年,侨汇从投寄到提取一般为30~40天,有时只准存放信局取息,不许侨眷提取侨汇本金。到建国前夕,全县尚被积压未解付的侨汇达3880万元。

建国后,侨务部门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坚持“谁款谁收”、“保送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侨汇派送机构,华侨汇款均由各家信局登门派送。

1950年2月,试行统一优待侨汇牌价,保障侨汇实际购买力。

1951年4月,新加坡美兴民信局倒闭,全县侨眷被倒去港币2万余元,涵江兑付局负责人黄希嘉因此事被县人民政府扣押处理。

1953年2月,贯彻政务院“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至1954年,把以前未清偿的侨汇全部清理偿还。

1955年2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的命令》,切实保护侨汇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