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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置救济

一、安置

建国前,华侨回乡定居一切自理。民国37年(1948),马来西亚难侨回乡,国民政府未予安置。建国后,华侨回国定居,县有关部门执行“好好安置难侨,不使1人流离失所”和“按籍安置、主要面向农村、有技能者量才录用”的政策,给以热情接待和妥善安置。原籍有亲属的,帮助他们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经济有困难的,发给生活、生产补助费;没有亲属的,由人民政府予以统筹安置;对归侨中的知识分子、文教科技人员和有技术专长的职工,由侨务部门介绍到机关、学校、医院、工厂企业参加工作和生产劳动。1949~1959年,侨胞回莆定居的共1851人。

1960年3月,县成立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根据“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安置方针和全党全民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精神,建立莆田赤港农场,作为安置从印度尼西亚归国的难侨和归侨学生的基地。4~10月,赤港农场先后接待、安置三批归国难侨:第一批459人,第二批539人,第三批151人。零星安置计22人。除少数有技术专长的安排到工厂等之外,农场共安置264户,1143人。其中福建籍263人,广东籍877人,其他省籍3人。这些人中来自印度尼西亚的1127人,星马的2人,柬埔寨的12人,其他地区2人。至1979年底,赤港农场实际安置从印度尼西亚归国的难侨1216人。

1978年4月,赤港农场安置从越南归国的难侨21人;5月,安置111人,其中:福建籍12人,广东籍85人,广西籍14人;6月安置526人,7月安置303人,其中:广东籍65人,广西籍224人,云南籍1人,江苏籍6人,越南籍7人。

至1979年底,赤港农场共安置印支难民(越南难侨)987人。

1960~1990年,赤港农场共安置难侨746户,2249人。各级人民政府先后投资1959万元,进行农场基本建设,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设施日益完善,归侨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救济

民国30年(1941)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侨汇断绝,归侨、侨眷生活陷入困境。民国31年1月,福建省政府电知莆田县政府,在发动冬赈时,发给贫苦侨眷救济费,每人国币20元。11月,省政府召开侨民生产建设会议,组织归侨工业生产(或产销)合作社,莆田县因地制宜设立分社。民国33年,省救济会在莆田县开办公典局,给侨眷贷款40万元,利率8厘。民国37年,荷、印战争发生,侨汇中断,国民政府行政院拨法币2亿元,发给厦门、莆田等30个县、市,救济贫苦侨眷。1950~1959年,县有关部门共救济贫苦归侨、侨眷1206户次。对归国难侨和贫苦归侨分别发给救济粮或副业贷款。

1954年,全县贫侨救济款为2300元。同年秋季,又发放一批救济款计1000元,得到救济的共518户,1836人。1956年,全县又发放难贫侨救济款4100元,另对生活较困难的9户归侨,发给补助款300元。

1959年9月,台风暴雨成灾,县对受灾侨乡的归侨、侨眷,及时发放救济款3500元,帮助他们安家和恢复生产。

1961年,县境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归侨、侨眷生活困难。全县共拨出救济款2500元帮助难贫侨渡过难关。次年,拨款2051元,对年老归侨进行生活补助,计补助70户次。

1963年,发放救济费1924.23元,受到救济的85户,185人次。1965年对回乡定居的贫侨发放生活补助费1660.47元。同年,春耕生产期间,发放难贫侨救济款4000元,发给老弱病残救济款1066元。

1978年,拨救济款5390元,分二次发给难贫侨162户,适时给予经济补助。

1984年,发放难贫归侨、侨眷社会救济费4435元,救济120户,642人。次年,又发给归侨、侨眷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元,救济76户,490人。同年8月,县侨办组织人员走访沿海山区各侨乡,确定难贫侨120户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款23060元。12月底,又发放春节救济款5140元给89户贫侨。

1987年,发放难贫侨救济款6520元,救济128户,并发放无息贷款5000元,扶持9户难贫侨脱贫致富。

1988~1990年,发放难贫侨救济款2.168万元,救济278户。并给16户归侨发放扶贫贷款1.88万元,其中有7户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