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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离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起,莆田县人民政府成立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简称安置办),常设在县民政局内,负责安置工作。1950~1957年,城厢、城郊接受部分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在机关单位就业,其余的回农村安置。

1958年5月,国家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对退伍军人采取“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安置办法,原在单位的复工复职,原籍在农村的回农村。对家居农村,在部队表现好的共产党员、班长由公社、大队安排担任大队、生产队干部,有一技之长的推荐到乡、村企业,个别带病回家的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款,住房有困难的,政府拨给适量的木材指标,作为建房补助。

1977年起,城镇志愿兵二、三等残废军人和立二等功以上者,由政府安排工作。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城镇安置实行“单位推荐,单位挑选,个人择业”、“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农村安置实行扶持生产和开发使用的办法。

1984年6月后,区内复退军人、转业志愿兵由区民政局安置办协调安排,至1994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1251人,其中城镇户口771人、志愿兵107人,安排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原籍在农村的373人回农村安置。对复退军人返乡后,能发挥个人所长进行创业的,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其中城南乡坪洋村复退军人陈金顶开发果树30亩、茶叶30亩,区政府拨款2000元,予以扶持。

1984~1994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部队离退休干部17人。政府按规定给离退休军队干部拨出修(建)房补助款,补助建房水泥、木材、钢材供应指标,本人享受地方同级同等政治待遇,并帮助解决子女入学。对在部队有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给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