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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县剿匪反霸斗争及其历史作用

莆田县依山傍海,三面环水,海岸线长达219公里,地理环境有利于匪特的潜入和流窜。而莆田的西北方向,山高林密,与仙游、永泰、福清等县相邻,交通不便,人烟稀少,成为土匪出没地带。1949年,国民党莆田当局逃离莆田时,又潜伏了一大批敌特分子,这些残渣余孽,与人民政府敌对,企图里应外合,伺机颠覆人民民主政权。据当时粗略统计,莆田县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的人员有759人,三青团区队长以上的人员有104人,军统、中统特务人员有370人,其中组长以上的有30人。此外,还有国民党军官500多人,警察300人;反动会道门会首30人,政治性股匪5股400多人。莆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24日发出布告,要求凡国民党军队及地方武装遗留在境内的武器、物资皆由人民政府接管,匿藏者若在布告发出后自动投案送交人民政府的,准予将功折罪,匿藏不报者给予严惩;发现匿藏者并密报政府的,查获后给予一定奖励。同时,还要求国民党军队及地方武装残留在本县境内的人员,限于8月31日前向公安局登记,听候处理,逾期抗拒者一经查获,定按情节大小给予一定处罚。但这一时期仍按战时的俘虏政策对待国民党的军政人员,登记后又没有进行有效管制,让敌特有机可趁。刚解放的9月、10月间,由于人民解放军大部队陆续经莆田而南下,对敌特起到威慑作用,他们还不敢轻举妄动。而11月以后,这些潜伏的股匪及敌特分子便开始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开展反政府活动。有的张贴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宣传标语,以扰乱人心;有的有计划地谋杀共产党的干部,恐吓积极分子;有的持枪在龙桥、涵江、黄石等地公开抢劫商店;有的在濑溪至山牌一带公路上公开截劫来往汽车;有的散发传单、哄抬物价、拒用人民币,企图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政治股匪首当其冲,经济股匪趁火打劫,敌特分子暗中破坏,新生的人民政权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面对股匪和敌特分子的猖狂破坏,中共莆田县委从1949年11月起,组织武装力量对莆田境内的匪特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清剿,对结伙抢劫、暗杀、破坏的经济、政治股匪给予严惩。在第一阶段的剿匪中,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办法,但在执行宽大政策中出现了过于宽大的现象,使一批怙恶不悛和隐藏的坏分子未能及时镇压,一些分散潜伏的敌特分子也没有及时清除。所以,朝鲜战争爆发后,这些敌特分子气焰更为嚣张,进行更加猖狂的抢劫、暗杀、破坏城涵公路和通讯设备等活动,严重威胁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莆田县委于1950年8月12日成立了剿匪指挥部,并在各地相应建立了公安小组,全面开展严厉打击匪特活动。至当年底,全县共消灭股匪25股,破获国民党特务组织4个,基本消灭了面上的匪特,稳定了社会秩序。

经济股匪和政治股匪基本肃清之后,隐藏的敌特分子仍然对新政权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莆田县委根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950年12月联合发出的《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的文件,从1950年12月至1953年10月,分5个阶段大张旗鼓地开展剿匪和镇反运动。第一阶段为摸底和镇压阶段,从1950年12月至1951年2月。结合摸底工作对一些匪首、恶霸和敌特分子进行镇压,共抓捕396人,其中匪首、惯匪97人,恶霸242人,隐藏特务53人,反动会道门会首4人。镇压了112人,释放40人,其余的进行管制。这个阶段尚未全面发动,且存在偏重高职务忽视现实活动罪行的倾向,但也大刹了敌特分子的嚣张气焰。第二阶段从1951年2月至3月,是进行全面发动、宣传和严厉打击阶段。共抓捕786人,其中匪首惯匪309人,恶霸284人,隐蔽特务13人,其他的反政府分子180人。在这一阶段中莆田县委一方面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检举揭发;另一方面组织专案人员,采取慎重态度,注重真凭实据,对个别已批准枪决的错案及时纠正。第三阶段从1951年3月至5月,主要是对已扣押的人员进行重新审查和纠正错案。如城厢镇共扣押犯人111人,通过组织力量深入各街道核实取证,征求群众意见后,重新进行改判,其中判死刑22人,有期徒刑42人,释放35人,管制12人。这一阶段较深入群众,也较注重证据,处理案件相对准确。第四阶段是全面处理积案,自1951年5月至10月。莆田县委执行中央关于“谨慎收缩”方针,停止大捕大杀,迅速清理遗留的全部积案,并组织犯人参加劳动,消除因监狱暴满而造成的死亡事故。第五阶段是扫尾阶段,自1951年11月至1953年10月,对边远地区和漏网敌特分子进行“扫尾”。在这一阶段中,莆田县委组织武装工作队,对沿海59个乡和山区8个乡进行镇反“补课”,从而基本上肃清了反政府的残渣余孽。

经过3年多的剿匪镇反工作,基本扫清了莆田县境内的匪患和反政府的残余势力,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政权,保障了生产和经济建设。但在剿匪镇反运动中,也存在忽左、忽右的偏向,建国初期对敌政策过于宽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镇反初期又大捕大杀,打击面太大,个别案件缺乏深入调查了解,造成错案,留下一些人为的后患。这些错案以后均一一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