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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关监管与海上走私

海关监管制度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威迫清廷签订了一系列不平条约,取得了中国海关的控制权,使中国对外贸易处于不平等地位。

同时,由于海关主权的丧失,海上走私泛滥,特别是鸦片走私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穷灾难。兴化地处东南沿海,从宋代起境内就设有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进入清代之后,随着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海上走私时有发生,海关监管任务日趋繁重。

(一)海关监管

清代,海关监管制度日趋完善。清初,朝廷废除了市舶司制度,成立了中国海关,专门监管商船和对外贸易业务。据《莆田市志》记载:“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福建于漳州设闽海关(常关)。咸丰十一年(1861年),又成立福州闽海关税务司公署(洋关)。于是常关、洋关并行管理海关事务。境内关区事务归隶福建闽海关(常关)福州南台口岸办理”。②兴化的对外贸易业务统一在福州海关办理,莆田商人多有不便。

雍正七年(1729年),为了适应兴化府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朝廷在涵江设立海关。据《莆田市志》记载:“兴化道台沈起元根据帆船大小种类、货舱容量、建造时间长短,规定船钞(今称吨税)及注册费,经户部上奏,钦准执行”。①涵江海关的设置,大大方便了兴化海商办理出关手续,客观上促进了境内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

清代,朝廷设置“常关”和“洋关”两种海关机构。洋关由洋人把持,进口商品税率较低。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前,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税律,通常是“值百抽一”或“值百抽三”不等。咸丰年间,朝廷提高了进口商品关税。据《涵江区志》记载:“咸丰八年(1858年),进口税率一律值百抽五,”但“洋人日常衣、食、住和生活所需的外国烟草、酒、香水、石碱、家具、食物等均予免税,行李物品只要是非卖品,均予免税放行”。②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朝廷对洋人出入境携带的个人物品给予免税优惠。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记载:“居住中国境内的洋人携带的日用衣服、书画、家具出境,属非卖品予以免税,烟草、酒等应按章征税,对于洋人携带入境的黄金、白银、币券,涵江海关支关不予管理”。③鸦片战争以后,关税下调至“值百抽三”,且对外国商人和进口商品有诸多照顾。

清中后期,兴化海关机构完善,监管制度严密,关税收入颇多,成为福建沿海主要对外贸易港口。据《莆田市外经志》记载:“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境内设有涵江常关;年收白银3万两”。④下辖分关卡12处,分别有埔尾、鲸山、上迳、沧溪、南岭、高弟、南庄、沙溪、遮浪、三江口、乌菜港等,其辖区下至福清、上至仙游,是全省四大海关之一。

(二)海上走私贸易

清廷实行时开时禁的对外贸易政策,海上走私活动时起时伏。清初,朝廷实施严厉的海禁政策,海上走私受到遏制。康熙年间,海禁甚严,海防巩固,海上走私甚少。据《莆田市志》记载:“清初,改设兴化守营。康熙八年(1669年),设莆田县沿海镇戍21处,仙游县3处。领辖军士1890人”。⑤“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政府镇压台湾反清运动后,开放东南沿海,实行闽兵驻台,台粮闽运。时台湾海峡两岸米价悬差,走私台米、闽布活动盛行,禁而不止”。⑥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起,朝廷实行时开时禁、禁中有开、开中有禁的海禁政策,导致海上走私日渐猖獗。到了清中后期,海防松驰,加上朝廷提高商税,进口商品利益空间增大,刺激了海上走私活动的蔓延。清乾隆十七年(175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占领孟加拉湾后,鸦片走私活动一度猖獗。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兴化沿海“有边无防”,海上走私十分严重,尤其是鸦片走私,祸患无穷。据史书记载:“盖西夷始以鸦片易银,继易金,后易镪,且易不足重之番镪而熔化之,今则减番镪之价以易钱。刻下银尽、金尽、番镪将尽,即乾隆以上之好钱亦必至于尽”。

“兴化莆田,银几断种,番镪不多,仙游更甚”。⑦清廷曾经多次组织力量打击海上走私,但时紧时松,无法杜绝。如“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闽海关加强缉私力量,加之值百抽三的低关税制度,走私获利无几,沿海走私活动逐渐消敛”。①同时,清廷还加强了海关监管制度,如清雍正七年(1729年),涵江海关将涵江港、三江口港码头及货场划为海关监管区。“同治四年(1865年),涵江海关改为海关总局后,增划江口港、鲸山港、遮浪港、乌菜港码头及货场为海关监管区。光绪二年(1876年),增划浦尾、高埭、芜湖、西墩、石马、枫亭、沧溪、望水、南岭诸处为海关监管区”。②但“鸦片战争后,中外双方忌谈鸦片贸易。道光年间,仅福州闽江口海面就停泊有‘阿尼达’号和‘威克林’号两艘鸦片趸船。

鸦片走私多由福州进入(兴化)境内市场”。③鸦片是清代最主要的走私商品,由于利润空间大,中外不法商人互相勾结,鸦片走私屡禁不止,为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