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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清代兴化府对外经济交流概况

清初,朝廷实施海禁政策,“寸板不得下海”,兴化对外贸易全面停滞,沿海商人大多破产。

清康熙年间,朝廷一度开放海禁,但商船出海仍有许多限制,对外贸易规模不大。清中后期,海禁放松,兴化对外贸易开始恢复与发展。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地处东南沿海的兴化府,具有得天独厚的对外贸易优势,先后开通了兴化至福州、厦门、上海、香港和东南亚各国的航线,对外经济交流不断扩大。

一、清代兴化对外经济交流的曲折发展

清初,朝廷实施严厉的海禁政策,对外经济交流一度中断,只有外国朝贡船只偶尔停靠在兴化港口,贸易规模很小。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朝廷规定“商民船只一律不准私运粮食和货物出海,违者俱行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人家产尽给告发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官员,不行盘诘擒缉者皆革职从严治罪;地方保甲通容不行举首者皆从死。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又规定:南洋、吕宋、噶喇巴等处,不许前往贸易,违者严加治罪,并严令已在南洋一带出海的商民,限3年回国,否则不得复归故土”。②清顺治十八年至康熙二十年(1661—1681年),朝廷又全面禁海,船只擅自出海,违者处死或流放边疆。由于清初大多数时间实施海禁政策,兴化对外贸易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在福建设置海关,逐渐放松海禁,但对商船规模和对外贸易品种仍有诸多限制。朝廷规定商民开展对外贸易必须申请具保、核准,领取执照和凭照出入境等。

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记载“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成立闽海关后,开放福建沿海海禁。但对出海贸易作了许多限制,规定出海贸易的商民,必须申请具保,核准,领取执照,才能凭照出入贸易”。③但能够领到出海执照的商人大多是官商结合的大海商,普通商人开展对外贸易困难重重。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又规定:南洋、吕宋、噶喇巴等处,不许前往贸易,违者严加治罪,并严令已在南洋一带出海的商民,限3年回国,否则不得复归故土”。④不少海外兴化商人只好返回家乡,有的商人则举家迁徙海外定居。直到“雍正五年(1721年)才恢复海运,当时莆田有人驾驶帆船至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地区进行贸易”。①据《台海使槎录》记载:“台湾海船,多漳、泉海商,贸易于兴化,则载杉板、砖瓦出口”。②到了“清雍正七年(1729年)后,进出境的船舶被指定由兴化湾的三江口港、涵江港、江口港航道入境内停泊”,其他港口一律不许外国商船停靠。③所以,在清雍正之前,朝廷长期实施海禁政策,只是偶尔开放港口,其对外贸易规模和幅度极其有限,不能适应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

清中期,朝廷实施半开半禁、时开时禁的海禁政策。如雍正七年(1729年),朝廷将福州、厦门、泉州、三都澳和三江口辟为对外通商口岸,并在涵江设置海关,但对商船出海仍有诸多限制。

“起初,只限单桅500石以下海船出海,违者一律发边卫充军。以后,虽允许双桅海船出海,但又规定梁头不得超过1丈8尺,舵手人数不得超过28名等。同时,还规定只能商民自己建造商船,但须经海关监督及地方官核准后方可出海,而严禁商人租船,或从海外造船带回中国等”。乾隆十九年(1754年),朝廷虽然取消了“其从前逗留南洋之人不准回原籍”的规定,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停止多口贸易,转入闭关主义的单口贸易。进口货物由朝廷特许的商行包揽,实行官府垄断。迄道光十五年(1835年),朝廷相继颁定《防夷五事》(1760年)、《民夷交易章程》(1809年)、《防范夷人章程》(1831年)和《防范夷人规程》(1835年),从而强化了政府对外经贸垄断的管理体制”。④清代“时开时禁”的海禁政策,持续了近200年,严重阻碍了兴化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从18世纪中叶起,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革命,迫切需要开拓海外市场,而清王朝闭关锁国政策对外国商品倾销形成了坚固的屏障。于是,西方列强发动了旨在倾销商品的第一次鸦片战争。清廷战败,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签订了南京条约,开放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随后,清廷又被逼签订了一系列的通商条约,虽然这些都是不平等条约,却为福建对外贸易发展创造了条件。此后,地处厦门、福州两港口之间的兴化府,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起来,海商队伍不断壮大,涵江、梧塘、秀屿、黄石、枫亭等地海运业务日渐繁荣,形成了一些专门经营海上运输的专业村,航运业务拓展到江浙、湖广、长江流域和越南、缅甸、琉球、日本和东南亚各国。但在清光绪之前,兴化境内的商船全部是木帆船,载重量一般在300吨左右。由于交通工具简陋和航海设备落后,限制了海上运输规模的扩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清光绪年间,机器轮船问世之后,兴化航运业开始蓬勃发展,为境内外贸发展创造了条件。

据《莆田县志》记载:“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商人租用日本‘纪摄丸’号轮进三江口港装卸货物”,拉开了兴化近代轮船海运的历史序幕。⑤“纪摄丸号”是日本籍货轮,由涵江商人陈镜鸿承租,航行于涵江至上海之间,主要运输兴化土特产。此后,兴化商人抓住机会,开始购置大吨位的轮船,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涵江民营的第一艘轮船‘涵江号’(150吨)航行于涵江到福州、宁波航线”。⑥随后,经营木帆船的兴化商人纷纷效仿,有的租用英国货船,有的租用美国货船,还有的同外国轮船公司合资经营,兴化海运业出现了空前繁荣。而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轮船运输业的兴起,舶来品从上海、福州、厦门、台湾、香港等地蜂涌进入境内市场”。①到了18世纪末,兴化境内“舶来品充斥市场。进口商品以生活用品、五金制品为大宗,出口以土特产品为大宗”,对外贸易空前繁荣。②清朝末期,在外国商品冲击下,兴化对外贸易出现了蓬勃发展态势,无论是船舶建造的规模和质量,还是船队的数量和吨位,都有较大的发展,对外贸易规模和通航的国家及地区也超过了以往各个朝代。特别是从十九世纪中叶起,外国商品大量倾销中国境内,导致兴化大批手工业者失业、破产,不少手工业者加入了对外贸易的商人行列,客观上促进了兴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兴化经济社会的转型。

二、清代兴化对外贸易方式转变

清代,朝廷取消了进口商品专营制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进出口商品的流通障碍,促进了兴化对外贸易的发展。据史书记载:清代“官府牙行职能消失,悉为民营商户、舶户所替代。这些商户、舶户自营收购外贸货物,经涵江海关进出口”。③鸦片战争后,清廷规定外国商船必须由地方政府指定的商行代办出入关手续,进口商品须由代理商销售,从而促进了境内代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近代买办阶层,使中国经济结构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

十九世纪末,外国商品开始大量涌入,但在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顽强阻挡之下,外国商品销售渠道并不畅通。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涵江霞徐群众在林师肇、林尔翰的率领下,聚集于涵江港码头,反对美国资本家和买办方德芳在新宫后街建造煤油库”。④加上外国资本家并不信任中国商人,外国公司大多委托当地传教士倾销商品,或由传教士寻找信徒作为代理商。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记载:“光绪年间(1875—1908年),外国洋行多聘用传教士或境内商(船)行代理商垄断收购出口货品”。⑤《仙游县志》也记载:“光绪初年,仁德乡(今龙华镇)林紫英经传教士介绍,首家代理厦门美孚洋行进口煤油推销”。⑥“宣统元年(1909年)美孚火油行在涵江设立分行,蒲鲁士介绍方德敬任帮办,此为莆田买办资产阶级之首”。⑦咸丰十一年(1861年),清廷颁布了新税法,其中明文规定:外国商品进口须由地方政府指定的商行代理报关、验货、纳税和销售商品,此后,兴化境内代理商行迅速发展起来,涵江的“林亨佑”、“蒋永盛”、“林聚泰”等人成为兴化府指定的首批代理商。据《涵江区志》记载:凡外国船舶停靠码头或抛锚于港湾锚地时,需由代理商用驳船盘运进口商品至海关仓库或验货场,等待查验。验货时由海关、英国领事代表、外国洋行买办三方派人到场共同查看。涵江海关总局验货用的大秤、砝码和丈尺均参照粤海关的式样制造,并在上面镌刻图印为凭。一旦贸易商计较轻重长短,就以此秤、砝码及丈尺为准,以杜争端。

外国商人在兴化境内购买商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也须由境内代理商给予收购和办理手续,完税之后方可出关。清朝的进出口商品代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商品的倾销,保护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存空间。

三、对外贸易的商品种类

清代兴化港口经济再度繁荣,无论是进口商品,还是出口货物,无论是货物品种,还是商品数量,都比明代多。清代兴化进口商品繁杂,既有普通日用品,也有高档奢侈品;既有农产品,也有工业品;既有化工、肥料等生产资料,也有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甚至还有医疗器械、纺织机器、机械设备等。据《福建商业志》记载:清代,兴化“当地富商,凭借本地食糖、桂圆干等土特产,发挥三江口、枫亭港口的海上运输优势,与江南一带进行了大规模的贸易。同时,也开展了对台贸易。输出品有食糖、桂圆干及其土布、土烟、陶瓷、青靛等,输入品种有大米、棉布、苏广百货、药材等。鸦片战争爆发后,以英国为首的鸦片、吗啡、煤油、火柴、棉布、棉纱、针织、肥田粉等外国商品大量倾销莆田”。①

(一)主要进口商品

清代兴化境内进口商品种类比较繁杂,且不同时期的进口商品有较大的差异。清初,进口商品以农产品居多,清中后期又以工业品居多。据《莆田市外经志》记载:清初进口商品主要“有大米、凤梨、番檨、番木瓜、番石榴、香蕉、荷兰豆、台湾芋,花卉有月下香,家禽有番鸭。以大米进口为大宗,货物多由台湾进口”;“清同治年间,仙游进口的生活用品有火柴、炼乳、哈德门香烟、正哗机、华达呢、印度绸等”;“鸦片战争后,有洋药(含有鸦片)、赌具、五金制品、肥皂、烧碱、水泥、钢筋、纸烟,西药、煤油、小麦、理化教学仪器、西医器械,还有美国的派克钢笔、玻璃纤维皮带、炼乳、软垫,日本的豆饼、针、布匹、火柴、汽油”②;“光绪后,有西医术,香药(鸦片)种植,铅字印刷术、罗马文字传入。清末民初,有农业化肥施作技术传入”。③其中进口商品数量最大是化工产品,主要有美国产的“美孚牌”、“亚细亚牌”、“德士古牌”和“鹰标牌”煤油,英国产的“僧帽牌”煤油,还有美国、英国产的肥田粉和日本产的仁丹、眼药、肥皂等。

清末,国内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兴化“境内进口的商品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珠宝、香货等高级消费品减少,药材和日用品增加。药材有洋药、肉豆、冰片、燕窝、荜拔、槟榔、白豆、血碣、孩儿茶、鹿角、石花等;日用品有毕布、暹罗红纱、土丝布、西洋布、东京乌布、番纸、嘉文席、香藤席、番镜、漆、番锡、乌木、紫檀、番铜鼓、白琉璃盏、琉璃瓶等;食品有番米、虾米、绿豆、番茄等”。特别是清末兴化境内人口大增,粮食短缺,价格飚升,“大米进口逐渐增加......成为最大宗的进口商品”。④除了上述商品之外,清代兴化境内还有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据《莆田县志》记载:外国传教士经常夹带一些果树新品种进口,如白马红树、法国梧桐树、菠萝、西瓜等。应该说,除了鸦片、赌具之外,清代进口商品对境内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主要出口商品

清初,兴化境内的出口商品仍然是以农产品为主。康熙年间出口商品主要“有土布、花生、烟草、桂圆干果、蜜枣、茶叶、兴化米粉、蔗糖,以桂圆干果为大宗”。到了乾隆年间,兴化出口产品主要“有粗制蚊香,桂圆干果,杨梅干果,迷信纸、布鞋、粗(医)药材、木盆、土白布、夏布、长边纸、草纸、棺材板。进入18世纪之后,国外市场开始变化,出口产品结构也出现了变化。

如光绪年间,出口产品主要有桂圆干、咸橄榄、粗瓷器、竹梳、松木”等。“鸦片战争以后,受洋货倾销的冲击,境内的蔗糖、土烟出口时起时伏;桂圆、荔枝、蜜枣等干鲜果和茶叶、冰糖的外销仍保持稳定”。①同时,还有木材、砖瓦等建筑材料出口。另外,清代兴化境内还出口艺术品,如“仙游名人国画、木雕工艺品等少量工艺品初涉日本和东南亚各国”。②清代兴化出口商品之所以不断发生变化,与国际市场需求变化有关,境外市场需求变化直接影响了兴化的对外贸易,说明兴化市场已经逐渐融入国际市场。

四、通商的国家和地区

清代,与兴化府通商的国家和地区比明代多。清初,由于实施海禁和“截界”,沿海港口大多被封闭,兴化对外贸易业务需经福州、厦门、潮州、汕头、香港等地转口,通商的国家和地区相对较少,主要有日本、琉球、朝鲜、越南和南洋诸国。到了清中叶,“厦门港成为境内通商九泽番邦的重要出洋口岸,闽省各府商旅多由厦门港出洋。”③清中期,与兴化通商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增多,主要有琉球、日本、高丽、苏禄、文莱、安南、交趾、占城、柬埔寨、丁机宜、大昆、大连、柔佛、暹罗、赤仔、麻仔、旧港、噶喇巴、马辰、香港、新加坡、爪哇、婆罗洲等。“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兵部议称:闽省福州、兴化、漳州、泉州、汀州五府,惟开洋一项,均有裨益,查外国(东南亚诸国)皆产米之地,见今外国之船,许至中国,应复开洋禁,以惠商民”。④随着朝廷海禁政策的逐渐放松,兴化对外贸易出现快速发展态势,通商的国家和地区日渐增多。

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被列为通商口岸,地处福建中部的兴化府,有更多的海外航线可供选择,通商的国家和地区继续增多。清末,福州港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兴化府与福州港距离较近,进出口商品大多从福州港出入。到了“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三江口港开辟兴化至福州轮船航线,为兴化对外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兴化)商人雇用日本‘纪摄丸’号轮船,航泊三江口港。时外国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多在厦门、福州、上海、宁波开设洋务商行。

(兴化)境内进出口货物由洋务商行代办,经厦门、福州、上海、宁波、天津诸口岸转口出洋通商。主要通商国家和地区有英国、美国、日本、法国、香港及东南亚诸国”。⑤

五、代理商阶层的出现与发展

鸦片战争之前,兴化境内进口商品不多,代理业务相对较少。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记载: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涵江代理行主要经营煤油、棉纱、洋布、西药等进口商品,当时“海外贸易航线悉为外国洋轮占夺。境内出口贸易多由上海、福州、厦门洋行在境内代理商、代理行代理收购、贩运、经销。亦有境内商行同外商、洋行直接交易。进口以生活日用品、农业用品为主,由商行、代理行(代理商)自营零售,或转销给个体商店、商贩零售。光绪初年,仙游仁德乡林紫英首家代理厦门美孚洋行经销进口煤油。进出口货物贩运主要依赖租用外地或外国轮船进行海上运输”。①鸦片战争爆发后,外国商品大量涌入,兴化境内代理商行迅速增多。除了进口商品代理之外,还有船务代理、进出口商品销售与收购代理,以及外贸代理等。同时,还有不少自营或联营的“船行”,也代办海运业务,主要为外商和海商收集货源、联系租船、包船、船舶装卸和办理报关手续等。

涵江是兴化代理商最集中的地方,出现了众多著名代理商行。如方德敬家族经营的义德煤油栈和平海人林心香开设的源丰代理行,都是兴化境内最早的代理商行。随后又有陈湖泉兄弟经营的泉美行豆饼商和通美德士古洋油行等。到了清末,兴化境内代理商行迅速发展,并形成一个新的商人阶层。据《福建商业志》记载:清末“在涵江设源沣、义德、通美等代理行,后又相继出现‘瑞裕’号、‘大同’号和‘泉裕’号等数十家商行”,其中较大的代理商行和船务代理行有16家。②1.源沣行。源沣行由莆田县平海(现秀屿区)商人林心香和林鸿宾父子经营,主要代理英国“亚细亚公司”的煤油和英国“卜内门公司”的肥田粉。

2.义德行。义德行由涵江商人方义德、方家明等人经营,主要代理美国“美孚石油公司”的煤油和德国“爱礼司公司”的肥田粉。

3.通美行。通美行由涵江商人陈镜鸿经营,主要代理美国“德士古石油公司”的煤油和英国“卜内门公司”的肥田粉。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的日本“纪摄丸”号货轮,就是该公司租凭经营的货船。

4.涵江鲲南公司。鲲南公司由涵江商人方家明经营。该公司租用上海宁绍公司“甬兴”号轮船,载重量为800吨级,专门从事海上运输和长途贩运,兼营船务代理业务。

5.涵江义太船行。义太船行由黄献武和康秋涛等人合股经营,租用了上海商船“德佑号”、“建新号”和“游鲲号”等轮船,主要经营大同商行、福兴太商行的货物运输,兼营船务和进出口商品代理。

6.北方轮船公司。北方轮船公司由政记公司和毓大公司合资创办。该公司拥有轮船“茂利”、“毓济”、“毓通”、“肇兴”、“福星”、“福兴”号等多艘轮船,专门从事海上长途贩运和船务代理业务。

7.福生船务所。福生船务承租了葡萄牙籍“威金号”货船,吨位200吨级,从事海上运输和船务代理。

8.涵江天成洋行。天成洋行由涵江商人蔡季斌创办,主要经营从香港进口的肥田粉、洋油、豆饼,并代理外轮“大美”号货轮的进出口业务。

9.上海公平公司。公平公司由上海莆商注册成立,涵江商人参股经营。该公司租用英国怡隆公司的“神佑”、“神爱”、“神华”、“神福”、“神光”(俗称“五神”)等5艘轮船,从事海上运输和①《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

②《福建商业志》,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船务代理业务。

10.英国皇家公司。皇家公司是一家由香港商人和兴化商人共同合资创办的股份公司,拥有“海阳”、“海门”、“海灯”、“海呈”(俗称“四海”)等4艘轮船,主要经营三江口至香港航线的客运、货运业务和船务代理。

11.联和公司。联和公司由莆商叶焕成创办,主要业务是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与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日本等国通商贸易,兼营船务代理和进出口商品代理业务。

12.文峰宫纶成纱布店。纶成纱布店设在郡城的文峰宫边上,主要经营国产纱布,兼代理进口洋纱、洋布的批发与销售。

13.文峰宫厂奇兴苏广店。厂奇兴苏广店是一个大型百货批发商行,主要代理进口商品和国产的针织品、化妆品及日用工业品。

14.涵江大安船务行。大安船务行代理上海救济总署的美国小运输舰“牡丹花号”、“菊花号”、“百合花号”等3艘外轮,从事海上运输和长途贩运,以及对外贸易业务。

15.福安船务行。福安船务行主要代理“开琳号”、“新神申号”、“威金号”等3艘外国轮船的进出口业务。

16.香港裕成船务行。裕成船务行主要代理外轮“和麟号”、“和昌号”的进出口业务。

除了上述代理商和船务行之外,还有不少代销进口商品的商行。据《莆田市外经志》记载:清末兴化“境内城镇多设有豆饼行、桂圆行、米行、杉行、酱油行、京果行,经营进出口货物的采买、包销、代销业务。仙游县城关的林春行、通兴、新兴、广兴、进兴、德记、升记、胜记、连记、兴记商家及枫亭新存瑞号商家。诸商家多代理经销日本、英国、德国、荷兰、美国等国洋行进口货物”。①可见,清末兴化境内外国商品代理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重要行业,形成了一个代理商阶层,并呈持续发展态势,对兴化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海关监管与海上走私

海关监管制度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威迫清廷签订了一系列不平条约,取得了中国海关的控制权,使中国对外贸易处于不平等地位。

同时,由于海关主权的丧失,海上走私泛滥,特别是鸦片走私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穷灾难。兴化地处东南沿海,从宋代起境内就设有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进入清代之后,随着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海上走私时有发生,海关监管任务日趋繁重。

(一)海关监管

清代,海关监管制度日趋完善。清初,朝廷废除了市舶司制度,成立了中国海关,专门监管商船和对外贸易业务。据《莆田市志》记载:“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福建于漳州设闽海关(常关)。咸丰十一年(1861年),又成立福州闽海关税务司公署(洋关)。于是常关、洋关并行管理海关事务。境内关区事务归隶福建闽海关(常关)福州南台口岸办理”。②兴化的对外贸易业务统一在福州海关办理,莆田商人多有不便。

雍正七年(1729年),为了适应兴化府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朝廷在涵江设立海关。据《莆田市志》记载:“兴化道台沈起元根据帆船大小种类、货舱容量、建造时间长短,规定船钞(今称吨税)及注册费,经户部上奏,钦准执行”。①涵江海关的设置,大大方便了兴化海商办理出关手续,客观上促进了境内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

清代,朝廷设置“常关”和“洋关”两种海关机构。洋关由洋人把持,进口商品税率较低。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前,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税律,通常是“值百抽一”或“值百抽三”不等。咸丰年间,朝廷提高了进口商品关税。据《涵江区志》记载:“咸丰八年(1858年),进口税率一律值百抽五,”但“洋人日常衣、食、住和生活所需的外国烟草、酒、香水、石碱、家具、食物等均予免税,行李物品只要是非卖品,均予免税放行”。②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朝廷对洋人出入境携带的个人物品给予免税优惠。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记载:“居住中国境内的洋人携带的日用衣服、书画、家具出境,属非卖品予以免税,烟草、酒等应按章征税,对于洋人携带入境的黄金、白银、币券,涵江海关支关不予管理”。③鸦片战争以后,关税下调至“值百抽三”,且对外国商人和进口商品有诸多照顾。

清中后期,兴化海关机构完善,监管制度严密,关税收入颇多,成为福建沿海主要对外贸易港口。据《莆田市外经志》记载:“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境内设有涵江常关;年收白银3万两”。④下辖分关卡12处,分别有埔尾、鲸山、上迳、沧溪、南岭、高弟、南庄、沙溪、遮浪、三江口、乌菜港等,其辖区下至福清、上至仙游,是全省四大海关之一。

(二)海上走私贸易

清廷实行时开时禁的对外贸易政策,海上走私活动时起时伏。清初,朝廷实施严厉的海禁政策,海上走私受到遏制。康熙年间,海禁甚严,海防巩固,海上走私甚少。据《莆田市志》记载:“清初,改设兴化守营。康熙八年(1669年),设莆田县沿海镇戍21处,仙游县3处。领辖军士1890人”。⑤“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政府镇压台湾反清运动后,开放东南沿海,实行闽兵驻台,台粮闽运。时台湾海峡两岸米价悬差,走私台米、闽布活动盛行,禁而不止”。⑥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起,朝廷实行时开时禁、禁中有开、开中有禁的海禁政策,导致海上走私日渐猖獗。到了清中后期,海防松驰,加上朝廷提高商税,进口商品利益空间增大,刺激了海上走私活动的蔓延。清乾隆十七年(175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占领孟加拉湾后,鸦片走私活动一度猖獗。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兴化沿海“有边无防”,海上走私十分严重,尤其是鸦片走私,祸患无穷。据史书记载:“盖西夷始以鸦片易银,继易金,后易镪,且易不足重之番镪而熔化之,今则减番镪之价以易钱。刻下银尽、金尽、番镪将尽,即乾隆以上之好钱亦必至于尽”。

“兴化莆田,银几断种,番镪不多,仙游更甚”。⑦清廷曾经多次组织力量打击海上走私,但时紧时松,无法杜绝。如“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闽海关加强缉私力量,加之值百抽三的低关税制度,走私获利无几,沿海走私活动逐渐消敛”。①同时,清廷还加强了海关监管制度,如清雍正七年(1729年),涵江海关将涵江港、三江口港码头及货场划为海关监管区。“同治四年(1865年),涵江海关改为海关总局后,增划江口港、鲸山港、遮浪港、乌菜港码头及货场为海关监管区。光绪二年(1876年),增划浦尾、高埭、芜湖、西墩、石马、枫亭、沧溪、望水、南岭诸处为海关监管区”。②但“鸦片战争后,中外双方忌谈鸦片贸易。道光年间,仅福州闽江口海面就停泊有‘阿尼达’号和‘威克林’号两艘鸦片趸船。

鸦片走私多由福州进入(兴化)境内市场”。③鸦片是清代最主要的走私商品,由于利润空间大,中外不法商人互相勾结,鸦片走私屡禁不止,为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