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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代农业政策转变

朱元璋执政之后,汲取了元朝苛政导致改朝换代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缓和阶级矛盾和解放生产力的开明农业政策。明洪武初年,朝廷“昭令天下田地山林溪塘海荡等悉书其名数于册。田二等:曰官田,曰民田”。①兴化府根据朝延法令,对境内田地进行全面履亩丈量,以防赋役转嫁,这对于只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民来说,起到了保护作用。据《仙游县志》记载:“县署奉命编造‘鱼鳞图册’,核实全县耕地和山林面积”。②《莆田市志》也记载:“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官府经过普遍的户口调查和履丈田亩,编立黄册与鱼鳞图册。黄册以户为主,以人为经,以土田为纬,载明各户人丁事实情况,作为摊派赋役的根据;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以地域为经,以居民为纬,分区登记田土形状、步亩、方位、主客,作为官府核定田土判断土地归属及解决土地争讼的依据,实际上是官府为征派赋役而编造的户籍登记册”。③履亩丈量,明确土地所有权,既防止地主偷税漏税,又使富裕阶层承担更多的税赋,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调动农民劳动积极性,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

明初,朱元璋实施轻徭薄赋政策,农业课税极轻,徭役也不重。洪武元年(1368年)朝廷规定: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对一些无法承担繁重赋税的地区,朝廷酌情减轻赋税。如仙游县在明初时人口较多,共有6500多户,后因倭寇祸患、农民造反和天灾人祸等,境内人口锐减,全县只剩下1400多户。但朝廷仍按明初核定的人丁数课征军户役和丁米,一户要承担四户的赋税。田赋繁重,仙游百姓纷纷逃税,流落他乡,未逃避的百姓税赋越加繁重,出现了恶性循环。时任南京左通政的郑纪(仙游人)获悉惨状,致函给新任闽按察司庞大参,要求“改正名册,从实核查”,上奏朝廷,免除仙游军户的苛赋。明皇帝准奏,免除仙游军户役,减免钱粮,并动员百姓返乡耕作。同时,地方官员还从生产工具、种子和税赋上支持农民,促进仙游农业的发展。据《仙游县志》记载:“宣德七年(1432年),仙游民惧赋逃亡,知县王彝发放耕牛、种子,招归耕种,鼓励垦荒,3年免征赋税”。④应该说,明代鼓励农耕的积极政策,对兴化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明朝还鼓励农民自由垦荒种植,以调动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如明洪武年间,朝廷法令明确规定:“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己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朝廷还昭令:“凡山场园林之利,听民取而薄征之”。①兴化府根据朝廷旨意,大力招令流亡农民还乡复业,鼓励百姓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明代积极的农业政策,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取得了土地,促进了兴化农耕地面积的扩大。如“明洪武十四年(1391年),(莆田)全县有官民田地山8347顷6亩9分6厘。正统四十年(1439年),有官民田地山9334顷87亩9分6厘”。②不到50年时间,莆田县增加了9万多亩土地,这与明代积极的农业政策是分不开的。据《莆田市志》记载:“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境内已有耕地125.9万亩。其中莆田县有77.47万亩、仙游县42.46万亩”,境内耕地面积比元代扩大了许多。③明“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一条鞭法’,赋和役各自合为一条,或赋役合为一条;赋役数额量出制入;田赋征银;徭役以丁田分摊,征银雇役。明后期,一条鞭外加役,地主官僚把赋税徭役转嫁到贫穷户身上,田赋加派、带征和预征;还有各种杂项,地方私派,官吏暗派,增收盐课、商税、矿税、关税等”。④“明中期后,天灾兵祸频繁,境内农业日益凋敝”,农民赋税逐渐繁重,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