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三、对外贸易方式

宋代对外贸易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官办贸易、私人贸易和走私贸易。北宋时期,对外贸易以官办为主,朝廷实施进口物资“禁榷”制度,“不属于禁榷的货物经过课证、博卖等程序后,可进入集市交易”。⑤官办贸易由朝廷委托各沿海市舶司代办,与地方政府无干,一般是以朝贡或回赐的形式进行易货贸易,对外贸易品种和数量极其有限。

北宋初期,大多数进口商品列入禁榷范围,通过商人之手流入市场的进口商品甚少,民间贸易受朝廷节制,主要是受市舶司委托,开展少量的对外贸易业务,经营方式为半官半私性质。所以,当时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大多数与权贵和朝廷官僚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成为中国最早的官商勾结模式。

从北宋中后期起,朝廷逐渐放松蕃客入境限制,外商经泉州市舶司批准之后,可以在境内设铺经营进口商品。兴化境内开始出现外商店铺,主要销售“香犀象翠”等进口商品。同时,外商还在兴化境内开店设铺收购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如蔗糖、荔枝干、桂圆干和纺织品、陶瓷等。据《莆田市志》记载:“番客或设铺经营,或越过州县销售,或同境内商贾合伙贩运”。⑥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外商既可与境内商人“结托”,合作经营,也可以同境内商人共同出资,组建远洋船队,开展对外贸易,这也是兴化境内最早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经营方式。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兴化境内出现了中外商人互相勾结进行海上走私贸易活动。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记载:“外蕃夷民时有聚众非法入境,于莆田县的南日、湄洲、平海、秀屿,仙游县的枫亭、沧溪诸港汊岛屿,走私国家专营商品茶叶、晒盐,走私者以耶蛮人和倭人居多”。⑦为了遏制海上走私活动,兴化军于“元符二年(1099年),遵照宋朝廷颁定的对外经贸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以保护正当的对外贸易,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加强对外贸易的政府监管职能”。①海上走私贸易出现,虽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对于宋代兴化对外贸易规模扩大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宋代,兴化境内形成了多个对外贸易集市,主要集中在沿海通商口岸和古驿站周边。据《莆田市志》记载:宋代“通海兴化集市有迎仙市(今江口东田)、江口市(今江口镇)、涵头市(今涵江)、莆田市(今黄石)、太平市(今枫亭)”,为了给外商提供方便,宋代兴化军增设了多个驿馆。②但南宋朝廷规定,外国商人不能居住在郡城和县城之内,宋代驿馆、驿站主要设在城外和港口附近。据史书记载:兴化“境内驿馆有迎仙驿(址江口)、莆田东驿(址荔城东门)、莆田西驿(址荔城西门)、太平驿(址枫亭)、华衮馆(址鲤城镇西)、登瀛馆(址鲤城东北12.5公里处)、九仙馆(址鲤城东0.5公里处)、皇华馆(址游洋)”。③一个兴化军竟设立了8个接待外商的驿馆、驿站,可见当时对外贸易之繁荣,故被誉为“莆东南海滨,商舟之所会”。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