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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代农业赋税制度改革

宋代农业赋税政策与唐代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从表面上看宋朝沿袭唐代的两税制,即夏、秋两税,但宋代两税制与唐代两税制有很大的不同。宋代两税制专指田赋,朝廷的田赋法令规定:各地方政府按土地数量和质量向土地所有者收税,每年夏、秋各收一次,即夏税(秋苗)和秋税(是指每年秋收后按田亩征收粮食)。王安石变法时,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众多法律。特别是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八月,司农寺制定颁布的《方田均税条约》,对宋代农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方田均税条约》分为“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知县举行土地丈量,按土壤肥瘠定为五等,地主须按等级交纳赋税。“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率。据《仙溪志》记载:“绍兴中,诏天下行经界法,量亩步,置砧基,而县之版赋始定”。③《方田均税法》清出了地主豪强隐瞒的大量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了农民负担。如仙游县实行“分田均税法”之后,虽然田赋总量增加了,但农民人均田赋却有所减轻。宋绍兴中,仙游县田赋“夏秋二料役钱:岁额共管一万三百六十五贯七百二十八文”。“秋税:苗白米额管二千五百七十二石八斗九升。

职白米额管九百二十石四斗五升。苗糙米额管一万七十二石三斗六升。庄糙米额管一万一千三百二十三石五斗八升八合”。④税赋总量较以前增加了一成多,而农民人均税赋却有所减少。

宋朝基于财政收入考虑,还把全国居民分为“主户”与“客户”两种,纳税对象只看财产不看身份,拥有财产的主户直接承担各种赋税,没有产业的客户则可以少承担或不承担赋税。这种赋税政策对贫困农民来说多少有些照顾。但到了南宋后期,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大量农民逃亡,寺观荒废,官府将苛税强加在未逃亡的农民身上,赋税日趋繁重。据《仙溪志》记载:“隋唐以来,财赋多仰于江南。绍兴中,诏天下行经界法,量亩步,置砧基,而县之版赋始定。以土色计产,而县之产钱比他邑为最重。比年以来,民户兼并而逃产无所归,寺观不济而虚产不可豁,由是经赋沦失,县计焦熬”。①可见,北宋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封建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而南宋末期的政治腐败和经济衰退,也与土地政策变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