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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宋代土地管理制度转变与赋税政策改革

经过隋唐300多年的农业开发,莆仙两县经济有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一方面,人口的迅速增长为地方经济发展奠定了劳动力基础。莆仙两县地处偏僻,隋唐之前只是个经济落后的小县,人口不多,交通不便。唐五季时期,中原战乱,汉人大量南迁,繁衍生殖,境内人口迅速增多。据《仙溪志》记载:仙游“置县之始,人烟稀疏,五季干戈,北方避地者多居于此,故老相传,其时主客未满千户也,宋兴三百余年,生齿日繁,校之畴曩,不知其几倍焉”。④到了宋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年),兴化军人口大增,居民达63157户,人口148647人,比唐初增加了近3倍。据《福建通志》记载:宋绍熙年间,兴化军总户数增至109089户,总人口171784人。兴化军之所以从宋代起经济繁荣,商贾众多,不但与多元的人口结构有关,也与地狭人稠、粮食短缺和沿海地理优势有关。南宋诗人刘克庄有“南船不至城无米、北货南通药缺参”,“民赖广米积济,客舟至则就籴”等诗句,可见宋代兴化境内人口众多,粮荒严重,这也是促进莆田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农业发展也为兴化商业经济崛起奠定了物质基础。隋唐之前,莆仙两县僻处海隅,经济十分落后,“地僻而物货悭,商旅罕至”,“隋唐以来,财富多仰于江南”。而进入宋代之后,兴化境内“水陆之产足于他邦,五谷之种随所宜树,六牲之物随所宜畜”。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产品日益增多,商人队伍不断扩大,商业经济持续繁荣,“税赋多于他邦”。①

一、宋代土地管理制度转变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封建王朝的兴衰成败大多与土地管理制度和农业赋税政策是否开明有关。

无论是西周的成康之治,还是西汉的文景之治;无论是隋朝的开皇之治,还是唐朝的贞观之治;无论是宋代的咸平之治,还是清朝的康乾盛世,执政者都从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入手,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宋代兴化军经济之所以出现了空前的繁荣,与宋代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商业赋税政策不无关系。

后唐时期,中国政治腐败,战乱频繁,经济萧条,民不聊生,但在这一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宋王朝,却成为中国古代经济最为发达的朝代之一,农业开发热潮持续不衰,农产品生产与加工日渐发达,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出现这种盛况的根本原因,除了唐代奠定的良好经济基础外,最关键的是宋代土地政策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宋统治者取得执政地位之后,深刻认识到土地兼并对国家的危害,一旦土地向少数人集中,不仅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而且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还会铤而走险,聚啸山林,打家劫舍,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甚至导致改朝换代。于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宋统治者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管理制度。②所谓“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废弃“授田制”,允许土地自由流转。唐以前,中国历代王朝都采取“授田制”,由朝廷直接授予功臣或朝廷命官若干土地,且可以世袭,久而久之,土地逐渐集中到官僚阶层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流离失所,成为游民。“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就是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促进土地商品化,允许土地流转与买卖,国家不干预地主的土地买卖。同时,宋代还允许农户将荒闲田土开垦成为自己的恒业,并从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宋廷规定:凡新垦土地一律不征税,垦荒成绩突出的州县,朝廷给予一定奖励,辖区内田畴荒芜超过一定面积,官员要受处罚。这种封建私有制土地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百姓垦荒造田的积极性,使社会各阶层都加入到土地垦植之中,在很短时间里就开辟出大量的荒山、荒地和荒滩,许多闲置的水域、滩涂、沙地得到了开发,出现了众多的新垦圩田、沙田、架田、葑田等,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农村经济迅速发展。

除了规定私人可以拥有土地外,宋代地方政府还拥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如官庄田、学田、屯田和职田等。兴化军重视教育,学田数量很多,据乾隆《莆田县志》记载:绍兴二年(公元1191年)“知军赵彦励拨废寺方广田产共计三十八顷九十九有奇,悉归于学”;开禧三年(公元1207年),“知军王居安拨永宁废刹田十顷有厅归于学”;端平二年(公元1235年),兴化“知军杨梦信拨钱六十万赎濠泄田凡七十亩”作为学田;嘉熙年间(公元1237—1240年),“知军张友拨崇福寺福田三百亩,以赡养生徒”。①这些公有学田、社田大多数租佃给当地农民耕种,既增加了粮食产量,又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客观上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宋代积极的土地政策鼓励下,传统的“授田制”迅速瓦解,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土地流转速度加剧,出现了“千年土地八百主”的局面。同时,宋代的土地租佃契约关系也有较大改进,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一般由双方自行决定,比较宽松自由。宋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顺应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要求,推动了土地垦植,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出现了“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的繁荣景象。②

二、宋代农业赋税制度改革

宋代农业赋税政策与唐代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从表面上看宋朝沿袭唐代的两税制,即夏、秋两税,但宋代两税制与唐代两税制有很大的不同。宋代两税制专指田赋,朝廷的田赋法令规定:各地方政府按土地数量和质量向土地所有者收税,每年夏、秋各收一次,即夏税(秋苗)和秋税(是指每年秋收后按田亩征收粮食)。王安石变法时,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众多法律。特别是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八月,司农寺制定颁布的《方田均税条约》,对宋代农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方田均税条约》分为“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知县举行土地丈量,按土壤肥瘠定为五等,地主须按等级交纳赋税。“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率。据《仙溪志》记载:“绍兴中,诏天下行经界法,量亩步,置砧基,而县之版赋始定”。③《方田均税法》清出了地主豪强隐瞒的大量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了农民负担。如仙游县实行“分田均税法”之后,虽然田赋总量增加了,但农民人均田赋却有所减轻。宋绍兴中,仙游县田赋“夏秋二料役钱:岁额共管一万三百六十五贯七百二十八文”。“秋税:苗白米额管二千五百七十二石八斗九升。

职白米额管九百二十石四斗五升。苗糙米额管一万七十二石三斗六升。庄糙米额管一万一千三百二十三石五斗八升八合”。④税赋总量较以前增加了一成多,而农民人均税赋却有所减少。

宋朝基于财政收入考虑,还把全国居民分为“主户”与“客户”两种,纳税对象只看财产不看身份,拥有财产的主户直接承担各种赋税,没有产业的客户则可以少承担或不承担赋税。这种赋税政策对贫困农民来说多少有些照顾。但到了南宋后期,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大量农民逃亡,寺观荒废,官府将苛税强加在未逃亡的农民身上,赋税日趋繁重。据《仙溪志》记载:“隋唐以来,财赋多仰于江南。绍兴中,诏天下行经界法,量亩步,置砧基,而县之版赋始定。以土色计产,而县之产钱比他邑为最重。比年以来,民户兼并而逃产无所归,寺观不济而虚产不可豁,由是经赋沦失,县计焦熬”。①可见,北宋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封建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而南宋末期的政治腐败和经济衰退,也与土地政策变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