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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文化的初步形成

商业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个文化范畴。随着莆田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境内出现了众多的商店和商家。有诚信经营的商家,也有坑蒙拐骗的奸商;有亦农亦商的小商贩,也有唯利是图的不法商人;有“初出茅庐”的新商人,也有精于世故的老商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评判商家的诚信度,衡量商品质量的优劣,并选择可信度高、商品质量好的商家进行交易。所以,一些产品好、讲信用、经营有方的商家为了区别其他商家,便开始使用“店名”,也称“字号”,这是唐代莆田商业文化发展的最早形态。

中国古代有“商”、“贾”之分。商“即四方之产物,或巡历各地周市以贩卖,或历访各地域之各户以呼卖”,行走各地的小商贩,穿梭于集镇和乡村,采取流动方式推销产品,故称“商”或“行商”。“贾”即在集镇上开设店铺的商人,即“在市廛内住居,以经营商业”的商人,故也称“坐贾”。⑤古代“贾”的地位高于“商”,商人有了一定资本之后,大多希望能当“坐贾”,即在集市上开一个商铺,有个固定的经营店面。同时,为了区别他人商店,给顾客留下记忆,通常以其独特的来历和寓意作为标识,即商店“名称”,或“字号”。商家信誉好,会招来四方宾客,生意持续兴隆,其字号就会远近闻名,成为比金银财物更可贵的无形财富,俗称“金字招牌”。

唐代,莆田境内小商小贩大多是汉人和闽越人的后裔,既有汉人行商善贾的习俗,也有闽越人“机巧剽轻,资货产利”的遗风。从唐初起,莆田境内开始流行商家“店名”,大多以姓氏为名号,如“黄记米店”、“林记粮店”、“陈氏铁铺”等。而随着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人们逐渐突破了姓氏的束缚,采用与商店发展有渊源或与所经营的商品相关连的商品名称,以及有特定寓意的名词作为“店名”和“字号”,如“龟山茶叶”、“兴太糯米”、“湄洲紫菜”、“兴隆”、“顺发”等。

同时,在商店字号不断发展的同时,商人们开始注重品牌效应,如酒店以某种好酒为招牌,布店以最优质的布料作广告,打铁店则以优质铁农具作为招揽顾客的店名等。有的商家还将名优产品与商店招牌联系在一起,以实现商品的名牌效应,扩大产品销路,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所以,无论是店名或字号,还是商品广告或“金字招牌”,都是早期商业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