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地方立法

【概况】 2008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过去五年立法工作经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用足用好两个立法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全年审议通过新法规1件、修订1件,在审的法规3件。着眼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全国率先启动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立法工作,起到了先行先试的作用。至年底,该法规修改草案已经通过二次审议。着眼于对台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启动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修订工作。至年底,该法规修改草案已经通过一次审议。着眼于破解交通难,及时启动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立法。至年底,该法规草案已经通过一次审议。着眼于风景旅游区的建设与保护,及时修订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至年底,该法规修订草案已经通过二次审议。常委会还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2008~2012年制定法规规划》。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进步条例(修订)》】 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7章49条,着力于提高厦门的核心竞争力,在适应科学发展、增创特区新优势的客观需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加科技经费投入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7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6章41条,着力于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将节约能源的责任覆盖到政府、企业等各个方面,贯穿于全社会的经济社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