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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福建省志》

一、编修本志旨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提供省情基础资料,对人民对后代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并为编修国史、省史及各专业专题研究提供系统的地情资料。

二、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总概述:简括综述全省社会重大变革、各业概貌及发展趋势,为提挈全志的纲要。

大事记:以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依时序记述全省政治(包括军事)、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大事、要事、新事,以反映本省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进程。

地图集:绘辑地图,展示全省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以与志文相辅。

专业分志:按当代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设全省各专业分志,专业分志一般先按本专业结构分工设置章节,后各循时序记述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人物志:立传记述对本省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或重大影响的本省籍和外省籍、外国籍人物,以及对省外乃至国外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本省籍人物。在世人物依例不立传。此外,设人物表以存名人,设英名录以彰烈士。

附录:以辑存地方文献及要目,记叙本届纂修省志始末。

三、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取裁史料。

四、本志贯通古今,上限不限,依各分志的实际历史情况,尽可能上溯至事物的发端,下限力争写到完稿之年。

五、本志详近略远,立足当代,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六、本志历史纪年,凡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一般标示朝代、年号、年份,括弧内注公元纪年;1949年10月1日起,一律以公元纪年。

七、本志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人名,除引文外,一律直书姓名,不加称呼,不冠褒抑之词。

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发表的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

各种机构、会议、文件等名称在首次使用全称后,如名称过长,又多次出现的,则在第一次出现时括弧注明简称,以便再用。

八、本志一律用规范的语体文,记叙体,用第三人称书写。

九、本志所用数字,统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单位1987年1月1日联合通知中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规范。

十、本志使用的计量单位名称、符号,均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一般照实记载,并尽可能括弧注明今值。

十一、本志录用的统计数据,一般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凡用编者调查核实的数据,均加页下注说明。

十二、本志采用的一般资料不注明出处,但引文、辅文和需要注释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加页下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