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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一、《福建省志•金融志》(以下简称本志)记述福建省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提供金融活动的历史借鉴与现实依据,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本志记述断限,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特殊情况,逾限记述(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本志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志目层次作升格处理。志文主体分“货币”、“机构”、“业务”、“管理”4篇,全志约90余万字。

四、本志设《概述》,以纵述本省金融业的历史沿革,横陈现状,彰明时代背景,勾勒专业全貌,表著重点特征,揭示内在联系,反映发展规律,以提挈全志,使读者对本省货币与金融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能有大体的了解。

五、《货币》篇以福建省铸印发行流通历史较久、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货币为记述对象,分历史货币与当代货币两大类。历史货币章按币材设节,币种立目。为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对革命根据地货币作升格处理,从历史货币划出,独立一章记述。当代货币章记述人民政府独立、自主、统一发行、唯一合法流通的人民币。对外国、外省铸印发行的货币,在本省使用较久、影响较大者,为求存史,择要于相关章节之末或以“其他”目记述。对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日伪纸币,作本篇附录处理,以求存史而别于正统。

六、《机构》篇根据福建省金融机构的历史发展,按“同类相并”、“详今略古”的原则,以其经济成份为标准分类设章。银行机构繁多,是本篇记述重点,依类设节。对私营与地方银行,区分省内外记述;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旧式金融业按行业设节,其余分别依类列“其他”节记述。节以下,按各类机构在本省的主管单位、于本志记述下限前的最后名称为准立目。在本省设有两个以上平行分支机构的,按其通称立目。对旧式金融业不细分目。对革命根据地金融机构作升格处理,专章记述。各类金融机构领导人入志,以省一级机构或设在本省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限,其余不入。对非经济实体的金融业联合组织及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日伪金融机构,均作本篇附录处理。

七、《业务》篇记述金融业的服务方式。按业务类别设章;以资金来源与运用为主,服务范围、种类、环节为辅,分节立目。为体现外汇业务“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特将“存款”、“贷款”章有关外汇业务部分划出,专章记述;其它相关章节只记述人民币业务内容。

八、《管理》篇记述金融业的管理方法。按管理客体设章;以管理对象为主,种类、环节为辅设节;节以下,视实际需要立目。本篇以金融宏观管理及系统内部基本的、主要的和特殊业务的管理为主要记述内容。

九、本志设《附录》,记载大事年表和某些不宜归属于各篇的特殊事项,以及体例上不宜纳入正文、但有存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十、本志为求编写统一、行文规范,根据金融业的实际情况与惯例,对志文内容的称谓运用和数字著录,除按照省志凡例书写外,并作如下补充:

关于国家金融机构的称谓,对总行、总公司、总局一级机构的简称写人行总行、工行总行、农行总行、中行总行、建行总行、人保总公司、外管总局;对省一级机构的简称写省人行、省工行、省农行、福州中行、省建行、省人保公司、省外管局;对地(市)一级机构的简称写如福州人行、漳州市工行、龙岩地区农行等,余类推;对县(市)一级及其所属机构名称,按地名、行别、本机构称谓连写,如福清县农行渔溪营业所、福州市工行安泰储蓄所、晋江县中行安海侨汇派送处等,余类推。有专用简称者加括号写明,如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华福公司)等。

关于利率的写法,如年息七厘二,写作年息7.2%;月息六厘,写作月息6‰;日息三厘,写作日息3〓等。

关于货币数字著录,因货币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会变值,故金融业通常均按当时政府法定的货币单位计数。本志对人民币的数字著录,凡在1955年3月1日第二套人民币(新币)发行之前者均为旧币,之后者为新币;遇新旧币交错记载,必要时用括号加注;统计图表迄下限为止的连贯数据,均按新币表述。货币券别一律用简体汉字书写,对旧人民币加括号注明旧币。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本志采用的统计数据,在本省解放之前的,以历史资料为准;解放以后的,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或省人行统计的数字为准。一般的全省金融统计数据,包括省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保险公司在内,不含地方银行、“三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情况另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