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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汽车

80年代,随着客运市场的逐渐开放,出现了全民、集体、合资、个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出租汽车的局面。从1986年开始至1990年末,全省10个城市出租汽车发展到3958辆。进入90年代,由于社会经济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出租汽车需求普遍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在发展以公共汽车为主体的同时,出租汽车也得到较大的发展。出租汽车的车质和车况也逐年提高。据福州市调查资料:80年代末,福州市出租汽车,除为数不多车质较好的进口车进出宾馆、饭店为外宾服务外,大多数是70年代生产的出租汽车在市内营运。1993年开始福州市先后淘汰菲亚特、达契亚等旧型出租汽车1600多辆,更新为桑塔纳、捷达、富康和夏利等牌号的出租汽车,营运于市区大街小巷。至1997年,全省23个城市共有出租汽车11703辆,比1990年增长近3倍。

各地经营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个体经营者呈上升趋势。据南平市公用局1995年城市出租汽车普查资料:南平市1995年有各种车型出租车646辆(含小型5~7座位的“面的”),除32辆属城建系统外,其余614辆均系个体经营。福州市1997年出租汽车3866辆,个体经营者约占65%。

为全面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经营管理,国家建设部、公安部于1997年12月发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从1998年2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