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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质管理

1994年6月,国家建设部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各地于年内开始,对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企业资质复查,重新确定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规定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的施工企业由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年,福建省建委转发该《规定》和《标准》,通知各地贯彻执行,并补充制订《福建省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等级暂行标准》等其他2项《暂行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996年下半年开始,对省内各施工企业的经历、企业经理资历、企业人员的职称、职数以及企业产值、技术经济指标含量等各项进行复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发《资证等级证书》。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非等级施工企业只能为等级施工企业提供劳务或部分承包,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省建委又规定,省外施工企业应办理批准入境手续,在省内跨地区的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993年,省建委对省内37家城市规划设计院(室)进行资质复查,重新登记发证,并建立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条件,规定从事规划设计的院(室),必须按各自资质等级来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任务。1997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年检,并对施工市场进行整顿,取缔无资质施工企业非法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