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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管理

80年代末,省内各地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先后成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福州市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公司、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厦门市成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分站,其他城市的市政工程质量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1995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市政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和排水工程,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质检人员,对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和专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省建委每年按规定对全省市政工程质量进行年检,按国家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评定规定》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进行抽查评定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