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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管理

(一)“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上述法规颁布实施后,省建委制定“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办法和统一申请审批配套表格。经过几年的使用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简化手续,提高效益,1993年,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省建委组织力量对原颁布的“一书两证”申请、审批的表格进行修改和完善,统一规定了填表内容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一书两证”申请审批表。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产生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的“一书两证”表格于1994年4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统一启用,使城市规划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使用过程中,各市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一书两证”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福州市规划管理局先后制定出《选址定点审批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总平面、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审批程序》,取得良好效果。1997年,省建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制定了福建省建设系统基建审批程序时限流程图,在全省范围内对“一书两证”的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规范。

(二)查处违法建设

1995年4月至1996年4月,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省建委制定《关于“城市规划年”活动年清查处理违法建设的意见》,对清查处理的范围、重点、违法建设的确认、违法建设性质的划分以及违法建设的处理都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年”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期间,各地根据规定,对规划法实施以来审批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各在建项目单位发出自查自纠登记表。违法建设包括:无证建设、违法用地、污染城市、危害城市安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隐瞒实情、推诿掩饰等严重影响规划的。全省23个城市查处违法建设10.4万起,总建筑面积达75万平方米,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案率达70%以上。对严重违法的39.5万平方米建筑进行拆除,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厦门市拆除违法、违章建筑20.6万平方米,于1995年8月对参与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6家设计单位和4家施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罚款处理和通报批评;1997年4月1日爆破拆除一幢未办任何批建手续擅自动工兴建,占地面积2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2089平方米(9层)的违法建筑。泉州市对市区历年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对已查清的4280户违法建设情况,建档输入电脑,公开处理10幢违法建筑。福州市将清查违法建设作为规划年活动的重点工作来抓,查出违法建设项目148起,强行制止18起;处以总造价1%~3%罚款5起;责成自行拆除的6起;提请法院执行处罚的9起。福州市各区共查出违法建设418起,并予以拆除、罚款等处罚。市区处理违法建设的重点清理整顿侵占绿地和内河两岸、主次干道两侧等地段的违法建筑,共拆除3400处,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拆除占用白马河边绿地的城管大队办公楼。三明市建委和城监支队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在建工程的清查工作,1991~1997年,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共577起,面积达8.6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447处,面积达1.19万平方米,全面整治市区占道设置的各类小亭。漳州市城监支队开通“127”报警服务台,全天候接受群众举报和查处。永安市于1995年4月19日对压红线违章建筑的桃源洞风景区黄山岭综合楼,予以强令拆除。1995年9月,漳浦县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公房3幢、私房3幢进行拆除,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公房3幢、私房6幢,责令补办“两证”。

(三)规划设计管理

1.资格管理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资格,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其规划设计资格承接规划设计任务。

省外来闽承接规划设计的单位,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持单位《城市规划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资格证书》,以及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设计的文件,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并领取《福建省城市规划项目设计许可证》后,方可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凡申请在省内设立城市规划分支机构的省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须持原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资格证书》,向分支机构驻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核发《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来闽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必须和国内乙级资格以上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协作进行,必须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领取《福建省城市规划项目设计许可证》。

2.市场管理

1993年,省建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召开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会,对全省37个规划设计院(室)进行资质复查,重新登记发证。要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各自的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设计及出卖图章。开放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推动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避免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混乱。

严禁无证单位和个人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或利用持证单位名义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严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将其《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将规划设计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未经批准,越级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1994年5月起,规定规划设计成果必须在设计文件的首页和图纸的背面加盖单位证书专用章,省外来闽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必须加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出图章。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查和审批。

3.质量管理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接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设计质量检查和监督,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活动。

1994年起,建立设计质量年检制度和评优活动,制订《福建省规划设计质量检查成果质量评定表》,开展城市规划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绝大多数规划设计单位在加强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的同时,先后制定有关设计任务,设计质量、生产经营、岗位职责、财务医疗、劳动纪律、奖惩考核、图档资料、仪器设备、干部人事和技术经济责任制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

(四)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1997年筹备“福建省城市规划学会”期间,就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1997年3月,学会与厦门市规划局联合举办一场城市规划学术报告会;同年5月在福州召开福建省城市科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省领导袁启彤、王建双等出席会议并讲话。1997年7月1日学会成立时,学会与省城科会联合举办青年规划师论文大奖赛,共收到全省各地论文31篇,经专家评选出二等奖6篇、三等奖14篇;1997年10月利用国宾馆规划方案评选之机,在福州市举办一场有关规划建筑学术报告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作专题学术报告。通过各种学术活动,提高规划人员素质,收到良好成效。

省建委与省城市科学研究会合办“海峡城市”刊物,经2期试刊,于1995年6月正式创刊。它是一份探讨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城市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对促进城市研究、学术交流,增进两岸友好往来,都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