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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末年

清咸丰九年(1859)在厦门设立出洋问讯局,为出国华工提供咨询服务。光绪二十五年(1899)清廷批准福建巡抚许应睽的奏请,成立厦门保商局,作为政府与海外华侨之间联络的非官方机构。其职能有二:一是对归国华侨进行登记;二是照顾归侨在国内的利益。光绪二十九年(1903)停止局务,并入商务局。

厦门商务局仅存一年半时间,商部奏请朝廷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七月二十四日颁诏,将其主持职能移交新成立的厦门商务总会。

二、民国时期

(―)福建暨南局

中华民国成立后,华侨议员林骆存、张旗等人致电福建都督孙道仁,要求“永远撤除保商局,另立真正护侨机关,为侨民谋利益。”华侨林松磐也向北京政府政务院倡议设暨南局为保侨机关。经政务院批准,于民国元年(1912)8月成立福建暨南局。(①黄科西:《福建侨务行政之沿革》,载《福州侨务公报》第1期,1928年4月30日出版。)民国7年(1918)10月6日北京政府内务部呈准公布了《福建暨南局章程》。章程规定,暨南局设总理一人,协理一人,由福建省长;委派,任期三年,均得连任。顾问员若干人,干事长一人,干事员若干人,分置总务、,调查、交际三科,国内及海外各地有必要时得设分局,各设主任一人。暨南局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华侨,主办有关华侨教育、实业、发给旅行证明、调查华侨情况、推销公债等。这是中国第一部地方性的侨务法规,也是依据法律第一次在地方设立的侨务行政机构。(②毛起雄:《我国侨务机构的演变》,载《侨史资料》第5期,中国华侨历史学会,1988年6月出版。)福建暨南局首任总理林骆存,协理蔡凤机。林骆存去世后,总理由龚显灿继任,另委施乾充任协理。福建暨南局成立后,从民国元年(1912)10月起先后在福州、晋江、龙溪设分局。福州分局(后更名为闽侯分局)主任张旗,晋江分局主任龚诗荪,龙溪分局主任张国宝。(①黄科西:《福建侨务行政之沿革》,载《福州侨务公报》第1期,1928年4月30日出版。)

民国10年(1921),3月5日,改闽侯分局为闽海分局,晋江分局为泉永分局,龙溪分局为汀漳分局。暨南局总理改为局长,协理改为副局长。龚显灿为局长,施乾为副局长,黄寿菘任闽海分局分局长,龚诗荪任泉永分局分局长,张国宝任汀漳分局分局长。(②《福建公报》第1162号)随着局名的更改,办事范围不受地名局限,侨务工作得到新的发展。

民国11年(1922),粤军许崇智部举师来闽声讨李厚基。政局一变,侨务机关也随之更动。省长林森委吕谓生为暨南总局局长,吕未就职。民国12年(1923)4月17日,福建省长萨镇冰委龚显灿继任局长、施乾为副局长,调闽海分局黄寿崧为总局调查科科长兼驻省办事员,迁总局于鼓浪屿鹿耳礁。闽海分局一职由沈德铭充任,未及一年又改委林鼎祺。民国15年(1926),因龚显灿年迈由汀漳分局张国宝接任,另委黄岐山为汀漳分局长。但暨南局经费日绌,由民国元年开办时约每月1400余元,骤降为200元。(③黄科西:《福建侨务行政之沿革》,载《福州侨务公报》第1期,1928年4月30日出版。)

民国15年(1926),北洋政府又在福州、厦门分别设立华侨保护处和华侨检护处,前者抽取华侨出入口费每人一元,后者抽取出口费每人大洋五角。虽经华侨叠电反对,但在军阀专政下,最后只是划分暨南局专管华侨出洋事务,保护处办理华侨回国事宜,由是侨务行政日趋混乱。(④黄科西:《福建侨务行政之沿革》,载《福州侨务公报》第1期,1928年4月30日出版。)

民国16年(1927)春,福建省政务委员会议决撤销暨南局,废除保护处、检护处等机关。

(二)厦门侨工事务分局

民国7年(1918)6月11日,福建督军兼福建省长李厚基令厦门道尹汪守抵兼厦门侨工事务分局局长,并启用关防。

民国8年(1919)1月29日,李厚基以厦门道尹汪守抵调省辞职,副局长顾鸿范身故,委派现任道尹陈培锟兼充厦门侨工事务分局局长,不支薪费,曾陈桢充副局长并酌给津贴。(⑤《福建公报》第541号。)

民国9年(1920),国务院侨工事务局派郭焕到厦门设立福建侨工局,后改称福建全省侨工局,名为“办理出洋华工事宜”,“杜绝贩卖人口及被诱拐之弊”,局务由蔡施卜等人合股包揽,敲榨剥削,后因侨工抗拒,局长逃离而撤销。

(三)福建侨务委员会

民国16年(1927)5月,福建临时政治会议及福建政务委员会,根据设在广州的侨务委员会组织条例,在厦门设置福建侨务委员会。福建省政府成立后,以侨务事近民政,遂将侨务委员会归民政厅管辖。福建侨务委员会主任由菲律宾华侨戴金华担任;因戴出国,由缅甸华侨庄银安为代主任,委员有林国治(苏门答腊)、叶见元(婆罗洲)、刘成灿(爪哇)。福建侨务委员会在福州、漳州设办事处,分管闽北、闽南侨务。福州办事处于民国17年(1928)1月5日开始筹备,2月8日正式办公,主任叶见元;漳州办事处于同年7月22日成立,主任林国治。(①《福州侨务公报》第2、3期合刊,1928年10月31日出版。)

(四)福建人民政府侨务委员会

1933年11月20日,十九路军将领陈铭枢、蒋光鼐、蔡廷锴等人,联合第三党和国民党内一部份抗日力量,在福州发动“福建事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下设侨务委员会,“管理本国侨民之移植保育,并指挥一切侨务事宜”。(②《福建事变档案资料》第95页,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仅存50多天。

(五)厦门侨务局

民国23年(1934)12月,侨委会在本省设立厦门侨务局。该局设总务、指导二科。总务科办理文书、收发、会计、庶务等事项;指导科办理侨民出入国事项,包括:1.关于侨民出国之奖进和取缔项目;2.关于防范侨民被骗及不合法之私自劳工出国事项;3.关于解答侨民出入国之咨询及指导事项;4.关于侨民出入口检验记录统计事项;5.关于指导侨民报关纳税及委托代办事项;6.关于侨民归国游历考察实业之指导及因公招待事项。厦门于民国27年(1938)被日寇占领后,厦门侨务局曾迁到福州仓前山洋墓亭办公。民国28年(1939)春奉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指令,迁到泉州中山路办公。民国29年(1940)11月,厦门侨务局在漳州设“驻漳指导员办事处”。厦门侨务局局长一职,民国23年(1934)至民国36年(1947)由荷印归侨江亚醒(永定人)担任,民国36年(1947)后由吕尘心(厦门人)继任。(③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二十二(2)卷号七。)

(六)福建省政府侨务科

福建省政府秘书处侨务科(第四科)成立于民国28年(1939)3月7日,该科职掌:1.关于侨情调查事项;2.关于本省侨民及侨民团体之接洽联络事项;3.关于侨民回省及出国事项;4.关于侨民之宣导事项;5.其他侨务事项。该科设科长1人,科员1~3人,办事员2~4人。

民国29年(1940)3月2日,将第四科(侨务科)与第二科(外交事务科)合并,在第二科内分设外务、侨务两股。(④《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第23—25页,福建省档案馆编,档案出版社,1990年。)

(七)福建省侨务促进委员会

民国30年(1941)1月3日,福建省政府成立侨务促进委员会,该会由丘汉平任主任委员,林有壬任副主任委员。该会的宗旨是“为促进侨务,并谋政府与侨民间切实联系”。该会委员分当然委员和聘任委员,省政府委员、秘书长,各厅、处、局长,研究院院长,各省营事业机关总经理为当然委员;由省政府主席遴聘海外各属闽侨领袖,及对侨务有深切研究者若干人为聘任委员。同年4月29日修正公布“省侨务促进委员会组织规程”。

聘任委员名单:

王泉笙、戴愧生、陈嘉庚、胡文虎、李俊承、李光前、陈延谦、侯西反、庄西言、杨启泰、薛芬士、李双辉、黄超龙、陈忠戆、戴金华、史国铨、陈三多、曾廷泉、张振帆、颜子俊、李振殿、陈肇基、施逸生、李鸿伯、何葆仁、林庆年、王景成、朱泉水、丘明昶、姚进聪、郭美丞、郑玉书、康镜波、陈伯诚、林秉懋、施何农、林庭愧、徐遂林、林国治、李金荣、郑静安、张永福、刘家珠。(①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第27—29页。)

(八)福建侨务处

民国30年(1941)10月,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为了加强福建侨务工作,在永安设福建侨务处,抗战胜利后迁至福州。其职掌除与各侨务局相同者外,尚办理:1.关于侨民子弟归国就学之指导事项;2.关于侨民归国兴办实业之指导事项;3.关于归国华侨团体之指导事项;4.指导该省区内各口岸侨务局应行办理事项。福建侨务处设处长1人,秘书1人,设3个科。民国30年10月至民国36年9月由闽侯郑源深担任处长,民国36年9月以后由福州李恰星继任。据1942年统计,该处有工作人员18人,其中处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科员5人,办事员3人,书记1人,工友4人。(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廿二(2)卷号7。)

(九)福建省紧急救侨委员会

福建省政府为救济太平洋战事发生后回省侨民及侨眷、侨生、侨团起见,于民国31年(1942)6月10日设立福建省紧急救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政府主席刘建绪兼任,常务委员7人在省政府委员中指定。该会设秘书室、紧急救济组、生产事业组。同年7月4日,省紧急救侨会颁发各县分会组织规程,在侨属众多县份设立分会。在龙岩、上杭、长汀、平和、晋江、海澄和广东省梅县等地设站,办理归侨接待事宜。同年10月5日,省紧急救侨委员会为辅助归侨谋业起见,设立福建省归侨职业介绍委员会。(③《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第31—34页。)

民国32年(1943)4月15日省紧急救侨委员会撤销,其业务并入省赈救会。

(十)福建省侨贷指导委员会

福建省政府于民国32年(1943)1月设立福建省侨贷指导委员会,该会设委员11~17人,省政府主席为当然委员并兼主任委员。其余委员在有关机关、银行、团体主管人员及富有资望归侨中遴选聘任。(④《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第36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中共福建省华侨工作委员会

1949年10月,中共福建省华侨工作委员会成立。由王汉杰为主任,张兆汉、张道时为委员。1950年10月撤销。

(二)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成立于1950年11月1日,是主管全省侨务工作行政机构。侨委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和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情谊,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团结友好合作交流而奋斗。省侨委初成立时人员编制26名。1952年7月15日改名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处,1952年10月18日又恢复原名称。1953年3月16日改名为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简称省侨委)。

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第一届委员名单(1955年4月11日公布):

王汉杰 高明轩 颜子俊 郭瑞人 吴锦南 尤扬祖

王源兴 李五香 汪万新 林采之 林珠光(平潭) 林曼青

俞昌檀 高至荣 陈水成 陈兴邦 陈应龙 张壮飞

张楚琨 张霭庭 许志猛 郭寿镇 黄绿萍 梁灵光

冯天顺 蔡木豆 蔡永泮 蔡钟长 谢镇军 颜西岳

苏振寿 苏 华

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第二届委员名单(1959年8月1日公布):

王汉杰 尤扬祖 刘成鹏 庄云潮 汪万新 沈 惠

李五香 苏 华 苏振寿 陈曲水 陈兴邦 陈应龙

陈启紫 陈赞汤 陈水成 吴锦南 林开德 林珠光(永春)

林珠光(平潭) 林曼青 柯朝阳 高至荣 高剑峰 郭瑞人

郭寿镇 许良枫 许秀峰 黄绿萍 张壮飞 张继阳

张霭庭 冯天顺 傅维丹 蔡木豆 蔡永泮 蔡钟长

颜西岳

省侨委机关机构设置:1950年设办公室、调研室、侨务科、宣传科。1952年增设生产救济科。1954年将宣传科改为宣传处,增设人事科、投资辅导科。1956年将侨务科、生产救济科改为处,撤销投资辅导科。1960年将生产救济处改为生产安置处。1963年将人事科改为人事处。至此共设二室(办公室、调研室)、四处(人事、侨务、宣传、生产安置)。

1969年4月省侨委机构撤销后,侨务工作由省革委会政治部外事组代管,在省委大院内办公。1973年11月13日起,改由省革委会外事组代管。1975年11月10日起由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省外事办公室代管,办公地点在原省侨委办公楼。

1978年5月25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成立,与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编制147人,其中行政编制84人,企业编制13人,事业编制50人。1980年4月15日,改名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81年7月1日省外办与省侨办分开办公。

省侨办1981年人员编制162人,其中行政编制64人,事业编制70人,企业编制28人。

省侨办机关机构设置:1978年设七处:秘书、宣教、侨务、生产安置、政治、侨汇、基建;1982年将生产安置处改为华侨企业管理局(二级局);1983年将侨汇处改为外经处;1984年将华侨企业管理局改为华侨农场工厂管理局,增设调研室;1986年将侨务处改为国外处,新增计财处,基建处撤销;1987年将调研室改为侨政处,外经处改为经济处,华侨农场工厂管理局改为华侨企业管理局。全机关共设七处(秘书、宣教、国外、人事、经济、计财、侨政)、一局(华侨企业管理局)。

(三)福建省华侨投资辅导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3月15日,其任务是1.争取华侨、归侨对地方工业的投资;2.争取华侨对侨区文教卫生等公益事业如医院、学校、修桥、铺路的投资;3.争取华侨对侨区畜牧、农场、果园、经济作物、海捞等事业的投资。人员编制15名。主任由尤扬祖副省长兼任。设办公室、下设秘书组,第一组(地方工业)、第二组(地方公益事业)、第三组(山林畜牧)。1956年12月1日至1958年2月由吴紫清(吴扬)任办公室副主任。1962年机构撤销。

(四)福建省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

1960年1月19日成立,主任林一心(省委书记处书记)、副主任有王汉杰(省侨委主任)、石林(省计委副主任)、赵宗信(省建委副主任)、李力(农业厅副厅长)。办公室设在省侨委,吴锦南任办公室主任。1961年8月11日撤销。

1966年5月,福建省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再度成立。主任由副省长许或青担任,副主任由王汉杰、庄炎林、肖文玉、冯大勋、盛一群、郭瑞人担任。

1978年6月30日,成立福建省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1979年11月25日成立福建省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革委会副主任刘永生担任,副组长有李敏唐(省委副秘书长)、左丰美(省民政局长)、王汉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许良枫(省侨办副主任)。委员有杨星五(省人事局长)等14人。

(五)福建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1982年10月21日成立。组长由副省长黄长溪担任,副组长许良枫(省侨办副主任)、丘建平(省建委副主任)。成员有:郑友闻(省城建局副局长),李作臻(福州军区后勤部营房部部长)、庄南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申保成(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隆昌(省侨办秘书处副处长)。

1985年10月,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领导小组部分成员作了调整。调整后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黄长溪(副省长),副组长庄南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侯昭雄(省侨办主任)、张健民(省财政厅副厅长)、范文瑞(省建委副主任)、刘彬(31军政治部副主任)。成员有陈维德(省计委副主任)、蒿云芳(省纪委常委)、廖彩玲(省侨办副主任)、洪光裕(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省侨办,办公室主任陈大璋(侨政处处长)。

(六)各地、市、县侨务科(局办)

本省侨乡各地、市、县自1950年起先后设立侨务行政机构。1950年厦门市和晋江专署设侨务科(局)。到1965年,晋江、龙溪、龙岩、闽侯4个专署,厦门、泉州、漳州3市和闽侯县设侨务局,福州市设侨务处,福清、闽清、长乐、古田、屏南、晋江、南安、同安、永春、安溪、惠安、甫田、仙游、龙海、漳浦、诏安、东山、云霄、龙岩、永定等20个县设侨务科。

1978年以来,各地、市、县的侨务行政机构相继恢复,还新设立了一批侨务行政机构。据1988年9月的统计,全省9个地(市)、70个县(市、区)设立了侨务办公室,其余县(区)未成立侨务机构或是只有机构而无干部编制。

(七)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1984年3月8日,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成立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其职责是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侨务方面的议案,为省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有关侨务方面的立法、审议、检查、监督的职能做好准备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省人大侨委历任正副主任名单:

主 任 王汉杰 1984年3月8日~1988年2月3日

主 任 黄长溪(兼)1988年2月3日~1989年9月

主 任 王 浩 1989年9月15日~

副主任 高诚龙 1984年9月29日~1985年5月28日

副主任 张荫萍 1985年10月16日~

副主任 王 浩 1988年9月2日~1989年9月

1984年3月担任侨委委员的有许可、杨银仙、吴序良、肖永吉、陈其辉、郭舜平等6人。

1988年8月起担任侨委委员的有伍向梅、刘文湖、杨银仙、肖永吉、吴序良、陈贤德、郑永祥、黄广坦等8人。

据1988年底统计,全省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设有华侨委员会的有29个。其中福州市6个(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福清县、长乐县),厦门市4个(厦门市、鼓浪屿区、开元区、思明区),漳州市6个(漳州市、芗城区、长泰县、华安县、诏安县、龙海县),泉州市6个(泉州市、惠安县、南安县、安溪县、永春县、晋江县),莆田市4个(莆田市、莆田县、涵江区、仙游县),龙岩地区有2个(龙岩市、永定县),福安县人大常委会设“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