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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

一出入国政策

清朝政府前期与后期,对待华桥的政策有很大差别。在1860年以前,清政府明令禁止中国人移居国外。《大清律例》规定,凡国人在蕃托故不归,复偷漏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正法。顺治十八年(1661),在福建等五省推行迁界令,夷沿海村镇为废墟。康熙二十三年(164)虽宣布废止“海禁令”,但提督施琅奏请严格管理海上贸易船只,禁止中国人出国。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廷又发布南洋禁航令,不准商船前往吕宋、噶罗吧贸易。同时谕令国外华侨归国.并规定康熙五十六年以后出洋者不许回国。雍正五年(1727)重开海禁后,不仅千方百计防止中国人出国,而且对华侨归国也加以种种限制。乾隆时期,基本上沿袭了康熙朝的海禁政策。乾隆七年(17412)规定商船出洋期限为三年。乾隆十九年(1754)又正式规定:“……嗣后出洋贸易者无论年分久近,概准回籍,若本身已故,遗留妻妾子女亦准回籍。”(①《重籑福建通志》卷270,国洋互市。)这是清代第-次准许出洋贸易者自由归国的法令。闽抚陈宏谋并将此令传檄南洋,但这只限于领照出洋贸易之人,而移居海外的绝大部分华侨仍是不准归国。乾隆十四年(1749),在噶罗吧居住多年的华侨陈怡老,辞去雷珍兰(荷兰殖民当局设置的官职,系协助甲必丹管理华人)职务带家眷回尤溪县。官府得知后即行照例奏报,乾隆诏令:“将私往噶罗吧充当甲必丹之陈怡老,严加惩治,货物入官”。(②《清季外交史料》卷87,第14一15页,薛福成折。)乾隆十九年(1754),苏禄国(今菲律宾南部)国王派遣使团带着表文、方物向清廷入贡。使团正使是苏禄国官员,副使是杨大成。杨大成原名杨廷魁,晋江县人,早年出洋,在苏禄国经商,深得当地统治者信赖。是年二月,苏禄国使团搭乘杨大成的商船到达福建。当清廷探知杨大成即武举场廷魁后,立即拘捕杨并将其发配边疆服苦役。凊廷礼部关于苏禄国入贡的一份批件中,有以下批文:“……维查该国以杨大成列为副使,杨大成即武举杨廷魁,缘事被斥,复借出洋贸易,冒充该国副使,若不严加惩儆,恐内地民人,习以为常,出洋滋事。不应如该抚所题,仅交原籍管束,请照例改发黑龙江充当苦差,并行文该督、抚知照该国王,嗣后凡内地在洋贸易之人,不得令承充正副使。”(①《清实录•高宗实录》卷457,乾隆十九年二月,戊戌条。)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殖民者在厦门、福州开设“卖人行”、“猪仔馆”,掳掠契约华工。清咸丰二年(1852)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人民抓获了一名英国投机商开办的“合记”商行雇用的拐子,将他扭送提督衙门要求查办;但当天下午,“合记”洋行经理桑穆带领书记柯纳尔到提督衙门要求放人时,提督衙门却把拐子交给桑穆带回家中。十一月二十四口英国军舰“萨拉门特号”水兵登陆,镇压反对掠卖华工的1500名示威群众,当场开怆打死8人,重伤16人;驻厦门的水师提督不但不保护示威群众,不向英国提出严正抗议,反而到英国商船“澳州号”去慰问受伤的英国人弗勒索。

咸丰九年(1859),在厦门设立出洋问讯局,允许人民以华工身份出国,仍不许华侨回国。

清咸丰十年(1860),在殖民者的胁迫下.清政府与英、法分别签订了《北京条约》,被迫放弃对华侨出国定居为限制,允许外国列强来华招工。

同治四年(1865)恭亲王奕沂与英、法驻京使臣议定《招工章程二十二款》。主要内容有:

一、严禁拐贩人口,违者处死。二、招工的商人需由中国地方官核查,发给印牒才可以招工。出洋时需由地方官员会同领事按契约核对人数,查问情况。三、承工年限不超过五年,每天工作不超过九时二刻,等等,,这些章程在保护华工方面虽很不完善,但英法政府仍-不批准。清朝政府于1868年单方面宣布这些招工章程。同治七年(1868),泉州厦防分府出告示规定,对诱拐绑架华工出洋的拐贩一旦抓获讯实,钉架处死,父兄邻右如知而不首,一体连坐。(②朱士嘉编:《美国迫害华工史料》,第35页。)同诒八年,福州地方官员根据上述“招工章程”,截留一艘西班牙运载华工的船只查验。

光绪十九年(1893),驻新加坡总领事黄遵宪呈禀驻英大使薛福成,要求豁除海禁,保护归国华侨。薛福成据此上疏。同年八月,朝廷准薛福成的《请豁除海禁招徠华民疏》,谕令“嗣后良善商民,无论在洋久暂,婚娶生息,概准由使E领事馆给予护照,任其回国治生置业,并听随时经商出洋,毋得仍前籍端讹索。”(③《清实录•光绪朝》卷153。)长达200多年的海禁条例从此正式废除。

光绪二十五年(1899),闽浙总督许应骙上奏,请求在厦门设立保商局。朝廷准奏。该局可刊印空白护照,寄往海外各埠会馆如有华侨回国,即发给护照,填上姓名、籍贯等项,交局验明。海关如查无该局所发护照,即予扣留。凡申请出国华侨,由保商局出具许可证,每名去马尼拉的乘客须交纳12.50元,其中3元支付给保商局董事会,4.5元支付给美国领事馆。

二华侨权益

清乾隆五年(1740)十月九日,巴达维亚荷兰殖民政府屠杀华侨近一万人,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闽浙总督策榜认为这些华侨是“自弃王化”,“孽由自作”。清政府不仅不予谴责和要求赔偿,反而指责被杀的华侨,对华侨生命财产置而不顾。事后,荷兰人自觉心虚,派使臣来华请罪,乾隆皇帝表示:“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劳工被大批拐卖出国,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主张对外开放的“洋务”派实力人物,开始上书清廷,建议实施“护侨”政策。清朝末年,统治者内外交困,危机四伏,也需要安抚海外侨民,利用他们的经济力量和海外影响。因此,1860年以后,清政府逐渐对华侨采取“宣慰”、“保护”的政策。同治七年(1868)签署的《中美续修条约》(《蒲安臣条约》),首次以条约的形式表明中国政府“护侨”政策的立场,条约规定相互给予对方侨民最优待遇,中国公民可以自由赴美留学等等。

同治十二年(1873),为了解决同西班牙在招募华工问题上的外交纠纷,清政府委派陈兰彬、容闳分别前往古巴、秘鲁,考察华工事务,首次比较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当地殖民者对华工的残酷虐待。同治十三年(1874),福建巡抚王凯建议朝廷在海外各华埠设官招徕海外侨商到中国贸易,以求打破外国对中国贸易的垄断。

光绪二年(1876),清政府第一次派遣福建按察使郭嵩焘调查新加坡华侨情况。翌年任命胡璇泽为驻新加坡总领事。光绪七年(188])清政府任命左秉隆为新加坡领事。左上任后,设法阻止贩卖“猪仔”活动,刊登告示,明令禁止贩运“猪仔”。光绪二十五年(1899)闽浙总督许应骙上奏,请求在厦门设立保商局。朝廷准其奏,由是福建保商局于厦门成立,驻厦门的兴泉永道恽祖祁负责筹办并委员负责。主持局务的绅董不支官薪;每月经费百余两由局绅筹办。厦门保商局成立之初,遇事还认真办理,便利归客;不久以后,道员恽祖祁去职,其继任者延年改派郑齐林主持局务。郑主持保商局数年,把所筹经费数十万金挥霍一空。保商局巧立各种名目敲诈归国华侨,委员司事滥支薪俸,虚置空额,对来往商人任意勒索,南洋侨商称之为“勒捐局”,一时怨声载道。光绪二十九年(1903),商部成立伊始,就接到槟榔屿、新加坡、小吕宋等地方的商董联名上禀,控告福建保商局,要求派公正绅董主持保商局。商部上奏朝廷,要求惩处督办不力的兴泉永道员延年。在此之前,叶题雁御史就已弹劾过道员延年。朝廷将延年和郑齐林分别惩处,延年交部议处,郑齐林降三级调省。(①《叻报》1904年1月16日。)当年10月16日,上谕同意将保商局并入商务局。厦门保商局虽奉旨裁并,但只是换了一块招牌,局政如旧。局内冗员充斥,却无一人是真正绅董。商务局提调是丁忧候补知府驼腾衔,此人疲玩因循,执拗任性,对商人所求动加驳斥。其弟丁忧候补盐大使驼康任商务局委员,整日无所水事,尸位素餐。该局每月开支薪水六百余元,防营兵饷一千余元,租用小轮船五百余元。而每年所敛收的南洋归侨经费、小吕宋新客护照、旧客凭单等项费用可达四五万元,均滥支开销殆尽,而对回籍侨商却不尽保护责任,海外侨商仍视回国为畏途,去该局领照者寥寥无几。

光绪三十年(1904),商部派左参议王清穆视察南洋商务。他顺道访查商务局情况后,如实呈报商部。商部奏请朝廷,由新成立的商务总会来履行保商职责。商会由商部直接管辖,主持保商事务的会董由商会选派,再经商部审核。所有发放护照、凭单等项收入统归商会。保商1f务归商会后,地方督、抚、州、县官员仍巧立名目,继续敲诈侨商,限制商会,海外华侨仍抱怨不休。同年,候补三品京堂、太仆寺少卿、南洋富商张振勋从南洋返京,面晤商部大员,转达南洋侨商对地方官吏的怨愤。慈禧太后召见后,严令督抚责成地方官员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归国侨商。1905年,福建回籍华侨屡被抢劫,闽督崇善奉命迅速查办地方官员保护不力的责任。诏安县知县王国瑞、典史王锡圭、游击侯培光,南安县知县谭子俊,前署安溪县知县袁英麟等被分别撤职惩处。

宣统元年(1909),由于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殖民政府要当地华侨加入荷兰殖民地国籍,以迫使华侨服兵役,遭到大多数华侨强烈反对。清廷根据血统主义原则制定国籍法,确定华侨为清朝子民,并提出保护华侨的法则。

三、争取侨汇

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由于大量的战争赔款、借款、进出口贸易出现巨额逆差,大量白银外流,财政极端困难。清朝政府对华侨经济力量逐渐有所认识,积极寻求华侨经济力量的支持。为了汲取华侨资金,清政府采取种种措施:一是派遣官员分赴海外劝募华侨捐款赈灾和买爵;二是劝导华侨工商业者回国投资兴办实业;三是沟通华侨赡家汇款。

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与南洋各地既无邮电通讯业务往来,也无银行汇兑,华侨要汇款寄信回国只能托交同乡“水客”或“客头”经办。70年代以后,由于帝国主义的经济入侵,外轮往来日繁,洋行、客邮和外国银行相继设立,加上华侨经济有所发展,“水客”的经营方式已不能适应侨汇业的发展要求,私营民信局遂纷纷开办。民信局在南洋各属收集枇银后,由南洋总局派员携带到厦门和本省侨乡的分支局,分发给侨眷。初时不须邮局、海关检验,也未贴邮票。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我国设立邮政局后,南洋民信局依法购贴邮票以整批信件总封,送交当地邮政局验收盖戳,随轮运来本省厦门、福州口岸。民信局得到通知后,才向邮政局整批领出,传递内地分局,派送给侨眷。

四、奖励投资

光绪二十一年(1895),朝廷令闽、粤督抚派官员赴南洋和新、旧金山等处,“劝华民之商于外洋集股办船械、军火、机器等局”。闽浙总督边宝泉保荐福建候补道延年赴南洋,号召海外华侨投资。(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19。)

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成立商部以后,制定了《华商兴办实业条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和《华商垦荒条例》等。

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清朝派农工商部右侍郎杨土琦为南洋宣抚使,往南洋各地向华侨宣慰,劝说侨商回国投资。“剀切宣布德意,优加抚慰。如有慨集巨资回华,振兴大宗商务者,除从优予以爵赏外,宣饬地方官保护。”杨先到马尼拉,再到西贡、曼谷、新加坡,从巴城回国。杨氏此行成功地招徕马来亚富商胡子春(永定县人)到国内大规模投资。

光绪三十二年(1906),福建创办漳厦铁路公司,委前侍郎陈宝琛为总理。为了筹集资金,陈亲赴南洋各岛,推销漳厦铁路股票,招募华侨股本170余万元。(①盛宣怀:《愚斋存稿》卷20。)

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朝为了鼓励殷实华商投资兴办新式企业,以资本大小、雇工多寡作为朝廷赏爵等差。如投资资本2000万元以上赏一等子爵,投资10万元者赏五品衔。马来亚华侨富商胡子春投资700万元获得三品卿衔。

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邀请部分侨商在南京召开劝业会,对侨商回国投资兴办实业有一定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