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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利经费

清及民国时期

清及民国安装期,水利经费来源有三:农民自理、筹募和公常(如水利谷、族款等)开支。武义长安堰(官堰)灌田万亩,每年经纪人向田间收取水利谷多达20余万斤,并向过往船筏收捐。民堰多属地方或宗族所有,经纪人收取碓税、车税及水利谷,负责拦水维修;遇大水毁,有关农户照受益田亩分等摊派工数修复。江溪堤岸大崩坍,主要向富商殷户劝募。仅以民国4~14年(1915~1925)修筑的宣平赤山堤、长堤、芦荻羊堤、广福堤、永平堤、西溪堤6堤统计(其余各堤经费无考),共筹募5120元,内按田派捐120元。

民国12年(1923),宣平县知事陈景元始行以工代赈,修筑永平堤,工程经费2300元,内含华洋义赈处支会赈款及赈余苞米袋皮变价1298元。

民国19年(1930),乡镇行政开始参于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征工(丁)服役。武义修浚塘池,以业主负担经费、佃户负担劳力为原则;兴修较大工程,由业、佃双方选派代表组设水利委员会、工程处、保证责任灌溉利用合作社等机构,负责工程经费的筹集、保管、支付事宜。

民国27年(1938),浙江省在全国首创贷款制度,规定兴修水利工程经费除自筹外,其不敷之数,有关水利机构可凭政府介绍向省银行或县合作金库申请贷款,并由省贴息一半。民国34年,配发宣平水利贷款50万元。民国35年,配发武义水利贷款120万元。

民国36年(1947),金华江第一期紧急防洪工程安排武义宅口陈保坍、马昂护岸、城区南门外城堤及续增工程4项,善后救济总署浙闽分署核拨武义面粉62吨,以八六折碛米10.792万斤,地方自筹碛米4.314万斤。据浙江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订定的本区各县水利经费收支保管稽核通则,其自筹部分,1.依据田亩每亩募收稻谷4市斤,由各县政府于每年田赋开征时同时募收;2.水利费用途:(1)以募起40%作整治金华江工程费用;(2)以60%留县充作兴修水利;(3)募收经费提支3%充印制表据薄册及其他必要开支,由县于募起数额内随时提支并在整治金华江及留县部分项下提支。不久又作了如下修正补充:1.水利经费由原规定4市斤,改以田赋正附税并计每元4升;2.受益范围改普遍征收为简捷。其时水利严重失修,旱潦迭发,政府为解决军糈民食困难,虽一度曾对小型农田水利较为重视,但农村经济凋敝,农民已不堪负担,政府亦并无多大财力物力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建国后

解放初,原有农田水利设施千疮百孔。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党和政府领导农业生产以兴修水利为基础,主要发动群众自筹经费。当时国力维艰,乃贷放一部分大米,及采用“以工代赈”的政策,帮助农民修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些防洪灌溉工程。

第一个发展国民经济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兴建的小(二)型水库占总数的52%,并建设了重要堰坝及出现柴油抽水机埠。工程经费,主要依靠农业合作化的集体力量,重点工程由国家投资、贷款给予扶助。1954年建成的五四建设坝,除受益乡村投工外支用经费8597.12元,其中国家投资5428.28元。1956年由专署批准新建完竣的武义长山、黄清垄、先公塘、黄心塘等7座水库工程,投工40578工外实用经费9812元,其中国家投资4478元,贷款2490元,自筹2885元。宣平县自解放起截止1957年,实用工程经费5.02万元,其中国家投资3.17万元,发放水利贷款1.2万元,水利经费的投入,贯彻“防旱为主兼顾防洪”的方针,坚持“民办公助费省效宏”的原则,在群众负担上实行“多受益多负担,少受益少负担,不受益不负担”的政策,因此群众兴修水利积极性十分高涨,工程建设既快又好,对保证农业丰收效益十分显著。

从50年代后期开始,水利工程建设由小塘水库转向蓄水百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国家对水利事业进行重点投资。初始拨款较少。60年代,水利工程项目渐多,除正常防汛、岁修外,有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水利工程建设费、水利设施管理费、机电灌溉工程基建投资、水土保持经费及水产事业费等。70年代,增加水电事业费、移民经费和开发黄土丘陵投资。1962年~1972年,民工折价以外,水利建设总投资606.95万元,其中国家投资526.96万元,地方财政65.99万元,社、队自筹14万元。1973~1979年,水利水电建设总投资1796.0万元,年均256.57万元。

以上22年间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除县属中型源口水库、麻阳梯级电站、大田电站为全民所有制工程外,其他区、乡属水利水电工程均为民办公助工程。全民工程全部由国家投资,其灌溉工程的民工折价部分,区分受益区与非受益区两种情形,按完成土石方工程量予以兑现。民办公助工程,一般由国家无偿提供技术、设备、重要建筑材料及少数补助经费。

80年代,水利工作的重点由建设转向管理,以完成工程的续建配套、尽速发挥效益为目的。为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开展综合经营,实现经费自给有余,中央水利、财政两部通知试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办法一种。自1981年开始,省拨水利经费,以1980年为基数分配到县。1980~1986年,水利经费:省拨430万元,县财政投入345万元,合计775万元;小水电经费:省拨170万元,县财政投入114万元,合计2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