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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利法规

建国前

民国18年(1929)后,始有南京政府、浙江省政府及第四区行署订定的多种水利法规颁行到县。

整个民国时期,武义、宣平两县,参照当地情形,各自订定本县水利法规1种。

武义县各乡镇修浚塘池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本县各乡镇所有塘池,无论公有私有,凡有关农田水利者,均依照本办法之规定修浚之。

第二条各乡镇所有应行修浚之塘池,其已组织乡镇水利公会者,应由乡镇水利公会负责办理之;前项塘池,如有关系两乡以上之水利者,并应由两乡以上之乡镇共同办理之。

第三条凡公有塘池之工程浩繁、关系较大者,得呈准依照修订浙江省区乡镇水利工程征工规则办理之。

第四条各乡镇办理修浚塘池时期,以每年一、二、三、四四个月为限,非有特别事故,先期呈报县政府批准,不得延缓。但有关于旱潦之水利工程,县政府得随时督促修浚之。

第五条凡各乡镇公有塘池为私人垦殖成田有碍水利者,得由乡镇水利公会或乡镇公所呈报县政府查明后,勒令该塘池侵占人限期修复。

第六条修浚公有塘池之工资,应由乡镇水利公会或乡镇公所邀集有关系之佃业各户,按照受益田亩,以业主负担材料费及伙食,佃户负担用工,比例摊派之;前项受益田亩中之自耕农、材料费应完全负担。

第七条受益田亩之业主及佃户,如以住址距离工作地点较远,业主因故不能供给伙食时,应缴纳相当之伙食费;佃户不能工作时,应自行雇工代替或缴纳相当之工价;前项伙食费及工价,每日应折算若干,由乡镇水利公会或乡镇公所依照当地生活情形酌定之。

第八条私人所有塘池,应责成塘池所有人自行修浚,但受益田亩如系出租于他人时,佃户应补助人工十分之二,如佃户具有承佃权者,无论材料费及工人,就由业佃双方各半负担。

第九条各乡镇塘池,如乡镇水利公会或乡镇公所认为有修浚之必要,而少数业主或佃户故意阻挠或不肯出资作工者,得呈请县政府强制执行之。

第十条乡镇水利公会或乡镇公所办理修浚塘池工程时,应先开具左列各项,呈报县政府备查:

一、集议经过;

二、塘池名称及工程计划,详细图说;

三、受益田亩清册:

四、分派工资清册;

五、开工完工日期:

第十一条 乡镇水利公会或乡镇公所办理修浚塘池工程完毕后,应将款项帐目,呈报县政府查核,并公布周知。

第十二条各乡镇水利公会及乡镇公所办理修浚塘池工程著有成绩,因而全乡减小旱潦灾害者,得依照下列之规定分别奖励:

一、办理修浚塘池在五口以上或使农田受灌溉排泄利益在五百亩以上者,由县政府酌给奖状、奖章或扁额;

二、办理修浚塘池在三十口以上或使农田受灌溉排泄利益在五千亩以上者,得呈请建设厅转呈省政府酌给奖状、奖章或扁额。

第十三条凡私人提倡或捐资办理上项工程,合于兴办水利奖励条例及其兴办水利给奖章程之规定者,得呈请中央政府分别给奖。

第十四条本办法呈奉建设厅核准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准修正之。

(《录自民国24年7月《浙江建设》,建设厅编印)

宣平县推进念亩一塘实施办法(摘要)

以民国三十三年(1944),遭受旱灾威胁地带为普遍实施区,已受旱灾地带为强制实施区。

暂定塘口面积半亩,深八尺,酌视该地坡度大小确定掘土深度,核其储水量适足灌溉念亩深二寸,但关系田亩不足念亩或超过念亩者得酌量伸缩塘口面积或分筑两塘。由各乡镇公所于立冬节(十一月七日)间召集本乡镇水利会议,除议定普遍实施区应行筑塘地段外,并各就编造的强制实施区一览表,先行指定有关保长为分段召集人,妥议各筑塘地段进行办法,限期实施。各该关系保长召集各筑塘地段水利会议,以合议字据,详列筑塘关系业佃姓名、筑塘地基来源(购或租)、费用摊派办法、各户受益田地亩分,按照组织丘数各执一份,遇有产权移转,应将是项议据随契移转,以为本田取得水权依据。各筑塘地段统限大雪节(十二月七日)前组织就绪,随时兴工,按照受益田亩多寡分摊工数,除自耕农应独立担任外,其有业佃关系者业、佃各半。于本年十二月底前办理完竣,报请县政府派员查勘。

办法内并及防漏技术和奖惩事项等。

民国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颁发。

建国后

1951年6月,武义县人民政府即向区、乡发出通知,贯彻实施省农林厅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暂行办法》。1956年4月,武义县人民委员会并结合本县情形,相应颁行《武义县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暂行办法》1种。

60~70年代中期,水利建设大规模进行之际,国家、省虽有少数水利法规颁行到县,但大多按当时中央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通知、指示、报告、决议办事。1978年后,国家、部、省、厅颁行的水利法规增多。至1986年,仅就县内目前执行的主要水利法规,即有40多种。同时,县内也参照实际情形,相应订定了一些水利法规。

武义县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暂行办法

(一九五六年四月三十日)

(一)总则

一、本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浙农字第七一七二号通知,结合本县情况制订。

二、为保证工程完整,延长工程寿命,发挥工程效能,扩大受益范围,达到为农业增产服务的目的,不论国家投资办理或群众自己兴办的农田水利工程,有关受益户都有组织养护的义务。国营农场、农作合作社的水利,有条件自成系统的逐步实行统一管理,不能自成系统,作为一个用水单位,即作为一个受益户处理。

(二)组织领导

三、各种农田水利工程(水库、塘坝、堰等)按受益范围大小,在群众原有基础上建立与健全管理养护组织:

受益农田在一千亩以下的小型水利,由群众民主组织管理小组或委员会,确定专人兼管;

受益一千亩以上的,设脱产或半脱产人员负责经常工作;

受益范围属于一个农业社的,在社内设基本建设股,或由副社长为主任建立管理养护委员会,在社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受益范围属于好几个农业社的,由各个社抽出主要干部联合成立管理委员会,由乡支部委员会为主任,一般设立生产财务(搞养鱼等副业)、评水、护库三组,由所在地人民委员会领导。

四、管理养护组织在领导机关指导下要做好下列工作:

(1)关于工程设施的检查、修理、管理、养护等工作;

(2)关于蓄水、引水、合理用水和一切有关用水的监督;

(3)关于管理养护费用的征收、使用、保管与副业生产的管理;

(4)关于管理养护的宣传教育和水利纠纷的调处;

(5)办理有关受益区代表会议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

(三)工程管理养护

五、水库、堰坝、渠道的管理,应按农事季节,及时蓄水、充分利用水源;暴雨期应特别做好泄洪工作,以保证安全;推行计划用水,珍惜水源,防止浪费.在水库上游,全部进行封山护林,保持水土。

六、小型塘坝的管理,主要是用水管理,领导群众在原有用水习惯的基础上,通过群众制订用水公约,组织专人放水管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塘坝联合用水办法。

七、水利工程的养护,一般分平时、岁修、防汛和抢修四项。平时养护应由管理人员经常检查,遇有损坏,立即修理;岁修,应利用农闲季节,发动解决,进行整修;防汛时期,除应进行汛前检修外,并应于工程险要地段储备器材,在工程发生意外损害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修。

八、工程日常的养护工作:涵洞、闸门等建筑物遇有什物淤塞,应立即清除;闸门机件须及时加油以免生锈;堤埂、塘坝工程发现兽洞、缺口等现象立即填土压实,土堤内外坡须栽植草皮,堤上严禁垦殖和放牧牛羊;泄洪道不准任意堵闭,以免发生危险;库内养鱼,禁止使用弹药炸鱼。

(四)用水

九、为了提高抗旱能力,分散的小型灌溉工程,应实行专人放水、包水到田,灌区内各用水户必须做到深耕密耕,增加农田保水能力,密切注意天时变化,特别任耘田、搁田时应合理组织。水量水多的塘坝,在严重的旱情下,实行灌白田通四角来处理。

十、由于特殊情况,水量不够分配时,应在当地党委、人民委员会领导下,通过群众研究,按作物需水缓急、受益大小等作适当调整,如先救熟(快成熟的)后救生(在生长的)、先(用)死水后(用)活水等。

(五)管理经费

十一、工程管理养护组织及专人工资经费,应根据管理需要、群众增产况及负担能力,由管理机构按不同受益程度,拟定等级及征收定额,一般不得超过土地年产量百分之三。如受益范围很大,逐年征收不便,可采取一年征收,专户储存,分户使用办法。水库可兼营副业生产,如鱼、菱角、蕴草,以达到以库养库。征收经费,乡人民委员会应作为领导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二、征收水费的批准权限

(1)受益范围在一千亩以下的小型水利所需费用,经受益户讨论同意后,由管理组织自行收集,报乡核备。

(2)受益范围超过一千亩,事先由管理机构编造收费清册及收支预算,经受益区群众代表会议同意,报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方能收集,当地财政部门有监督经费使用之权。

(六)奖惩

十三、凡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对水利工程管理养护不力的,得按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武义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关于保护国家和集体渔业经济,严禁毒鱼、炸鱼、偷鱼、用电击鱼的通告(节要)

(一九七四年五月九日)

(一)各级党委和革委会必须切实加强对渔业生产的领导,积极发展和保护渔业生产。

(二)国营和集体放养的鱼种,人人有责任保护。国营和集体养鱼水面,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捕钓。严禁抢鱼和偷鱼,严禁毒鱼、炸鱼、电流击鱼、拦河鱼箔、鹭鸶捕鱼、密网捕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

(三)坚决打击鱼苗、鱼种的投机倒把活动,严禁转手倒卖和长途贩卖。鱼苗、鱼种只准国家和经批准过的集体鱼种场经营,要按照计划生产鱼种。

(四)广大群众要用社会主义纪律约束自己,自觉遵守本通告,坚决同破坏渔业设施、资源和生产的行为作斗争。对违犯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批评教育或折价赔偿。对制造纠纷,投机倒把,强占鱼种、成鱼,殴打渔业管理人员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的首犯分子和煽动破坏的阶级敌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严禁毒鱼、炸鱼、用电击鱼的通告(节要)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发展我县的渔业生产,坚决制止毒鱼、炸鱼、电鱼的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农村社、队,厂矿企业以及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水产生物的管理,对本管辖范围内的水产保护区域可由专人负责,有权实施本通告的规定。

(二)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水产资源,严格禁止在河溪、水库、水塘毒鱼、炸鱼、电力击鱼。

(三)凡被查获的违犯者,没收渔具并视情节轻重罚款五至三十元,赔偿所遭成的全部损失.对抗拒管理、无理取闹、行凶打人及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责任。

(四)各国营、集体水产单位及社、队在本管理区域抓获违犯者,罚款归本单位所有.对检举、查获违犯者的人员,应以罚款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给予奖励。

(五)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排放的“三废”,超过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改进。凡有关部门已安排治理“三废”但不积极组织实施而继续污染水域、影响人民生活和造成渔业损失的,由肇事单位负责,向受害单位赔偿损失;对长期排污不改进的单位,按国家环境保护法,追究领导者责任。

武义县灌溉管理条例(草案)

(武义县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一日颁发试行)

为了适应农业生产责任制新形势的需要,有效地发挥我县水利工程的灌溉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逐步走向农业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全县各水利工程都应按灌区大小相应成立灌溉公司、灌溉分公司、放水站和“一把锄头放水”等组织形式,并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灌区实际情况,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灌溉公司(分公司、放水站)按企业经营方法管理,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略有节余的经营方针。

第二条灌区都要实行集中水权,专人负责,合理调度,统一(或分级)管理,送水到田。

第三条较大灌区内的渠系配套工程和小型水库是灌区的组成部分,其所有制按原来不变,对于维修、改建、增建、配套所需的劳力经费,根据合理负担政策,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取之于灌区,用于灌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灌溉公司(放水站),要在本灌区代表会讨论通过成立,灌溉公司(放水站)接受灌区(水库)管委会的领导,并报上级批准。

第五条 灌溉管理组织形式有六种:

(一)源口、清溪口中型水库和跨区、社的小(一)型水库,成立灌溉公司,按渠系成立分公司,是集体的管水组织机构,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负责调度用水到分公司(放水站),分公司(放水站)组织放水到大队,实行统一调度,按照水系,分三级或二级管理。

(二)几个大队以上受益的水利工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成立灌溉公司或放水站,实行集中水权、统一调度,分片专人负责送水到田;也可以集中水权,统一调度,分级管理送水到大队,由大队组织领水、放水,实行二级管理。

(三)一个大队受益或灌区范围小的,建立放水组,分片专人放水,送水到田。

(四)范围小的山垄里,可由用水户推选,实行“一把锄头”放水。

(五)装机100千瓦以上、多社队受益的电力灌溉站,成立灌溉公司,公社、大队成立放水站,组织放水员放水到田,实行二级管理。

(六)一个大队受益的电灌站成立放水站,组织专业组管理。

电灌站都要实行先交费,后抽水,负责送水到田。

第六条灌溉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其主要职责:

(一)在灌区(水库)管委会领导下,组织全公司和分公司(放水站)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代表会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区、社、队处理违章事件。

(二)编制用水计划,做好调度工作,按灌溉面积合理分配水量,负责送水到分公司(或放水站)的接水口,或组织放水员直接放水到田。

(三)编制工程建设、岁修计划、负责组织施工管理。

(四)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征收好水费;搞好财物管理,帮助各分公司搞好财务工作。

(五)组织科学用水的试验,总结推广先进的灌溉经验。

(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领导,做好各级业务技术的指导工作,不断提管理水平。

第七条分公司或放水站设经理或站长一人,副经理或副站长若干人。其业务由公司直接指导,行政归所在区、社、队领导。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灌区代表会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社、队处理违章事件。

(二)编制本分灌区的用水计划;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做好分灌区的水量调度,负责向公司领水、接水,转送到受益社队,并组织放水员送水到田。

(三)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岁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

(四)选拔放水员,并组织他们学政治学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按“取之于灌区,用之于灌区”的原则,向灌区征收好水费,水费标准以量出为入,略有积累,确保渠系维修和放水员工资的经济来源。

第八条公司(放水站)的基层单位是田片,按照灌溉水系划片,每片设放水员一人。放水员是季节性临时工,负责水稻生长期灌溉用水。小(二)型以下水库,放水员又是工程管理员,负责工程维护,确保安全。放水员由片内群众推荐,灌溉管理组织选拔录用,应努力做到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工作负责,熟悉农业生产,热心水利事业,千方百计为灌区农业增产服务。对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者,灌溉管理组织有权随时辞退。

放水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切实做好包干片的放水工作,做到节约用水,科学灌溉,及时向公司(分公司或放水站)汇报本片用户需水量和时间,适时放水到田;及时掌握放水计划,并把有关事项通知所在片段大队,作好准备。

(二)及时做好包干片段内的渠道、塘塍、堰坝的护养、防淤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渠水畅通,正常灌溉。

(三)按时完成水费,水粮的征收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严禁在渠道边挖土取石、爆破、建屋、建窑、破堤放水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禁止在渠堤上(沿山渠道上10米,下5米)埋葬,开垦种植、放牧、削草皮。禁止在渠道中种植水生作物、设置水障、倾倒废渣垃圾。己经造成阻水的,应根据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理和拆除。禁止在渠道内非法捕鱼、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在渠道上擅自增设挡水闸门和分水口。未经批准而已增设的水闸、水坝、分水口、提水机埠等,应由设置单位限期拆除。违反者视情节轻重,除负责赔偿损失外,罚款五元至五十元;对于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者,要追究法律的责任。

第十条灌区内水利设施的维修,更新、增建,根据“取之于灌区,用之于灌区”的原则,实行合理负担政策:由灌区受益单位分摊劳力和资金,每年按岁修计划,由受益社队分段包干组织劳力按标准进行维修,灌溉管理组织要进行验收;无劳力参加岁修的单位和农户,可按方折工,以工折价,交款抵算。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各灌区对所有用水单位(户),必须实行集中水权,统一调度,按用水计划,逐级落实到田片,努力做到节约用水,科学用水,节约归己,余缺自行调剂。超用水量,要事先向管理组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起用,收取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 用水户必须如实向放水员申报用水面积,服从用水的统一安排,并做好田间渠道,加固田塍,堵塞漏洞。用水紧张时,实行按计划定时分段轮灌,用水户要发扬风格,互相帮助。对不按计划,抢水或偷水者,灌溉组织有权停止供水,或要求赔款。

第十三条 灌区内的水电站必须执行发电服从灌溉的制度。发电的用水量要根据农灌的用水量而定.在农灌期间,沿渠各水电站不得停机断水;如必须停机时,应将排水闸门打开,不得影响下游农田灌溉。

第五章 水费

第十四条按照国务院(65)国水电字350号文件规定,所有用水单位必须向水利管理机构缴纳水费和水粮。水费(水粮)征收标准为:

(一)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一厘,水粮每亩1-2斤;

(二)社队企业用水每立米四厘;

(三)工业用水每立方米一分;城镇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分;

(四)水电站用水,按实际发电量千瓦小时收费四厘;

(五)放水费由灌溉管理机构征收。根据放水员工资、支渠配套费用和电灌站设备维修等费用多少,量出为入,略有节余,由用水户合理负担。

第十五条各用水户应坚持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集中交纳水费,分春、秋两期交清。水粮请当地粮食部门随同征购任务统一代收入库,作代保管处理。工业企业等单位的水费,每季度底直接向所在灌溉组织一次交清。水费、水粮不得拖欠;根据水利部“灌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故拒交经催无效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水费水谷使用范围:

(一)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水库、干渠建筑物的维修、养护;

(三)会议、行政费用;

(四)管理单位征收的放水费,只能用于放水员工资及支渠以下配套建筑物维护费用和召开代表会费用等。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七条在企业管理和工作中成绩显著,有革新创造者,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条例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凡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和上级各有关指示,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乡规民约,作为补充。

武义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

(武义县水利电力局一九八二年 月订定)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促进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的发展,特根据国务院、水利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县内实际情况,订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的生产性服务单位,要按企业的要求进行管理,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实行单独核算,一切人、财、物都应按规定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调用。

第二条 一切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江河、水库、鱼塘、渠道、小水电、机电排灌设施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和要求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大力提倡水库养鱼蟹、养猪牛羊、养珍珠和其他工副业生产,并且,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

第四条 保护水利工程,人人有责。

水利工程设施,应划定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必需的山林、土地、水面等。已划定的管理范围应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已经占用的,应当退还。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如需筑路、建房等,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现有建筑物影响到水利工程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妥善处理。

第五条 禁止在堤坝、渠道上垦种、爆破、挖土拆石、破堤开缺、堤脚掏沙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水库及其它水利工程管辖水域内非法捕鱼、炸鱼、毒鱼、电鱼;

禁止在江河中设置阻水障碍物、倾倒废渣和垃圾。已造成阻水的,设置和倾倒单位应限期拆除和清理,以确保水路畅通,行洪安全;

溪滩造田,应有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水工建筑和机电设备,要经常检查观测,定期保养,完整记录,建立工程技术档案。要坚持安全操作,保证正常运行。每年汛前,要对工程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险工隐患,做好渡汛准备。防汛所需的物资,要事先储备、妥为保管、不得移用,并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

第七条各中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正确处理灌溉与防洪排涝、灌溉与发电、水库与下游河道等关系。以发电为主的工程,应当注意发挥防洪、灌溉效益;以水利为主的工程,应当注意发挥发电效益。要编制好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八条水利工程灌区,要组织渠道专业队,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渠系配套,实现渠道标准化,做到能灌、能排、能降、提高水的利用系数,扩大灌溉效益。

有灌溉效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水源和农作物需水要求,订出供水制度,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达到省水、节电、增产的目的。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利用水土资源,挖掘各种潜力,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发展水产养殖,办好水力发电,搞好绿化造林和其他农工副业生产。

第十条根据国务院(65)国水电字350号文件批转水电部制订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向用水单位收取水费、水粮。水费、水粮可以自收,也可委托当地财税、粮食部门代收。收取的水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于水利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临时抢修工、夜工和工程维修工所需的口粮补助等。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建立财务责任制,严格财务制度,搞好经营管理,要按照定安全效益、定生产任务、定综合经营项目、定人员机构、定产供销合作关系的要求,确定经济技术指标、清点固定资产、摸清家底,本着实事求是、留有余地、经过努力、有产可超、有奖可得的原则,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成本财务收入计划,确定上交主管部门的比例以及留用部分用于发展生产、福利和奖金的比例,报主管区、社、队审核,并报县水电局备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属的各班、组、厂,要建立“五定一奖”或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保证计划完成,努力做到增收节支、自给有余、增产增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区、社、队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干部分管水利工程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和区社主管领导部门要支持这些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对开办加工企业的单位,有关部门要给予办理登记手续,沟通产、供、销渠道。

第十三条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都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任务繁简,通过灌区代表会议,建立和健全管理组织。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凡受益在一个社、队范围以内的,由所在社、队负责组织管理。受益或影响关系到两个社、队以上的,原则上由上一级负责组织管理。全县11处小(一)型、76处小(二)型水库、4处电灌站,根据受益范围确定主管单位(见附表)。小(一)型水库建立管委会,小(二)型水库(电灌站)建立管理小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

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建设过程中就应确定下来,参加施工,熟悉情况;管理单位的骨干应从施工人员选留,以利于开展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属于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配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管理和综合经营的需要,配备各种专业人员,并做到相对稳定。小(一)型水库和电灌站的管理单位受县水电局和所在区、社双重领导;人员的调动,要经县水电局同意。各管理单位要组织管理人员学政治、学业务;县水电局每年要定期对管理人员组织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待遇,采取工资制和“劳动在库,分配在队,适当补贴,库队结算”两种形式,一般享受当地社队企业职工的同等待遇。有条件的,口粮和工资可由管理单位自给,暂不能自给的,可采取劳动在库,受益大队记给同等劳力的工分,参加分配,并给予适当补贴的

办法。所有水利工程管理人员都应坚守岗位,安心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为水利工程管理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积极贯彻本办法,在水利工程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有革新创造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损害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以及违犯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止供水,直至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所作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国务院、水利部、财政部新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通告(节要)

(一九八三年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生产者的权益,重点保护国家的水产科研项目,开创渔业生产的新局面,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水产资源,人人有责。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渔业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渔业生产。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令和条例,坚决同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凡由国家、集体、个人经营承包养鱼的水面,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承包养殖的水面内非法捕鱼、钓鱼、偷鱼、电鱼、抢鱼、毒鱼、炸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及渔具,并按损失价值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为发展山区渔业生产,浙江省科委选定我县要巨公社为“山塘小水库养鱼高产技术研究”试点,并列为国家的科研项目。要巨公社范围内的所有山塘、小水库,全部养有国家的试验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钓鱼、炸鱼、电鱼、毒鱼、偷鱼。违者,加重处理。

(四)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排放的“三废”超过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改进。凡有关部门已安排治理“三废”但不积极组织实施而造成污染水域、影响人民生活和造成渔业损失的,由肇事单位负责向受害单位赔偿损失;对长期排污不改进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追究领导者责任。

(五)凡破坏养鱼生产和渔业设施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别是破坏国家科研项目的,对抗拒管理、无理取闹、行凶打人及造成严重损失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毒鱼、炸鱼、偷鱼、电鱼、抢鱼等破坏渔业生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

大力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渔业权益,促进我国渔业生产的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通令》以及《浙江省淡水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发布本通告。

(一)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在水库、鱼塘等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切水域(包括水库、江溪、鱼塘、山塘等)炸鱼、毒鱼、电鱼。违者,除没收渔具渔货及赔偿一切损失外,初犯罚款五十元,重犯加倍处理,屡教不改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三倍以上罚款外,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水利工程安全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炸鱼、毒鱼直接提供炸药、雷管、毒药者,与肇事者同等处理。

(三)各单位职工和农民群众已经制造或购买的电鱼用电瓶,限于八五年十二月底前自动上缴县渔政管理站。对逾期不交者,除强制收缴外,按第二条规定处以罚款。

本通告发布后制造与出售电鱼工具者。除没收其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外,首次查获罚款一百元,再次从重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个体鱼贩不得就地倒买倒卖渔货,不得与炸鱼、毒鱼、电鱼、偷鱼等违犯分子串通,为其销赃。违者,没收渔货,罚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工矿企业放排污水、油类等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的要限期改进,严重污染渔业水域的,由县环保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对检举违反本通告者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以各种手段妨碍、阻挠渔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县渔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等协同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