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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武义县设警察署,(宣平县设警察事务所),实行军事、警务兼管。民国17年(1928)后,两县才单独设立军事机构。

保卫团

民国17年6月,浙江省颁行《保卫团条例》,武义(含宣平)县相继成立保卫团。保卫团受县长指挥监督,并受警察局长协同指挥。设总团长1名,由县长兼任,配副总团长1名,督察长1名,训练员1名,事务员5名,书记1名,文书1名。总团下设分团,武义有分团4个(宣平有分团2个),每个分团各配正副分团长1名。

国民兵团和军事科

根据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行政院规定:“国民兵团为县级兵役军事最高机关,自卫队为维持地方之中心武力”。国民兵团的任务为征集兵员、组织军训和统辖地方武装力量。军事科的职责与国民兵团大体相同,它是与国民兵团相互交替设立的。

民国27年(1938),武义(含宣平)县政府开始设立军事科。民国28年(1939)12月,根据浙江省政府与省军管区司令部命令,武义(含宣平)县相继成立国民兵团,同时军事科及社训总队即行撤销。团部组织,除由县长兼任团长外,设副团长1名,少校团附2名,副官、事务员、书记、司书各1名。团部下设总务、编练、政训三股。总务股设股长1名,军医、书记、副官、军需各1名,司书2名;编练股设股长1名,督练员、股员、司书各1名;政训股设股长1名,股员2名,妇训员,司书各1名。国民兵团成立后,即按照《国民兵团区乡(镇)保各级组织规程》之规定,整编乡(镇)队,保(队),甲(班)组织。自民国29年(1940)至31年(1942)统计,武义县有乡(镇)队24个,保队253个,甲班2576个;原宣平县有乡(镇)队19个,保队194个,甲班1923个。

民国34年(1945)初,武义县国民兵团按照《战地兵团组织办法》之规定,分设编练、征募、警卫三股,合计配有官佐12名,士兵6名。编制之少,为本省战地兵团中最少县份。至同年9月,国民兵团撤销,复设军事科。军事科业务以国民兵团原有业务为准,国民兵团所属自卫队、预备役干部会、在乡军官分会一律改棣军事科掌管。

民国37年(1948),裁撤军事科,改设小校军事指导员。

民国38年(1949)又恢复军事科。

防护团

民国26年(19377),浙江省防空协会颁发《浙江省各县(市)防护团组织计划》,民国27年(1938)省防空司令部成立,同年武义县建立防护团,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防空。防护团团长由县长兼任,配有副团长1名,总干事1名,干事1名,书记1名,司书1名。民国34年(1945)11月,因抗战胜利防护团人员遣散,其业务交由警察局办理。民国36年(1947),又奉令恢复防护团,并设专职人员。

军警稽查处

民国29年(1940)7月,武义县警备区军警联合稽查处成立,以国民兵团副团长兼任处长,警察局长兼任副处长,下设四个军警稽查队,有队员165名。其任务是负责巡查各公共场所。